一、贸易政策
(一)捷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取消了外贸的国有垄断,放开外贸经营权,取消进出口商品限制。根据捷克《贸易法典》,只要在法院和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
(二)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亦实现自由化,进口关税较低,对欧盟和与捷签署贸易协定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提供普惠制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实行零关税,出口不征税。
只有极少数产品(如武器、药品和麻醉药品等)实行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即许可证制度。对国家承担国际义务限制出口的商品(如纺织品、钢材等)要求出口许可证。
(三)捷克积极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化进程,并与欧盟签署了联系国协定,1992年与波、匈、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在这些协定中,对成员国彼此间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1995年11月1日,捷克成为经合组织的第26个成员国。
(四)捷克政府为了扭转过去过度依赖原经互会国家、特别是原苏联的状况,积极与世界各地区发展经贸关系。捷贸易政策可概括为“侧重欧洲,面向世界,力争贸易多元化”。自经济转轨开始以来,捷克在贸易地区结构上的转变渐趋完成,即从东方转向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1998年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贸易占捷贸易总额的67.9%。
1997年,捷被批准成为加入欧盟的首选国之一,并于1998年3月30日正式开始入盟谈判,预计到2004年捷将正式加入欧盟。
二、对外贸易关系
1999年捷外贸继续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有所改善,且逆差额较98年又有明显下降。1999年捷外贸总额为557亿美元。其中出口268亿美元,同比增长14.1%;进口288亿美元,同比增长19.3%,外贸逆差20亿美元。
捷主要贸易伙伴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捷对这些国家的贸易占其外贸总额的74.1%(其中欧盟国家占66.5%,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占2.2%),欧洲经济转轨国家(含独联体国家)占20.6%,发展中国家占3.9%,其它国家(包括中国)占1.3%。
捷克最大的贸易伙伴依次为:德国、斯洛伐克、奥地利、意大利、波兰和俄罗斯。
捷克进口商品主要有:石油和天然气、机械和交通设备、医药产品和器械、电话机、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铁矿石、家用电器等。
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和运输设备、钢材、玻璃制品、木材、轮胎、家具等。
1992年12月,捷克、波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在波兰的克拉科夫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1996年1月和1997年7月分别吸收斯洛文尼亚和罗马尼亚为成员国。该协定旨在通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消除非关税壁垒,以促进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最终在缔约国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1991年12月16日,原捷联邦与欧盟签署了联系国协定和有关贸易问题的临时协定,该协定于1992年3月1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捷克向欧盟70%的出口商品被取消了关税和配额,其余的30%在5-6年中放开;同时欧盟向捷克20%-25%的出口商品也被放开,其余的在5-9年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