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旅服务 > 正文
捷克商旅服务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8 17:38:29  点击:

中国公民赴捷克须知(转自外交部网站 2006/10/11) 
一、签证、入境与海关

一、签证处信息:如申请者的护照签发地为上海、浙江、安徽及江苏省,则应在捷克共和国驻上海总领馆递交赴捷签证的申请。其它申请者应在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办理签证申请。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上午8:30一11:00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日坛路2号
邮编:100600
电话:010  8532  9500        传真:  010  6532  5653
网页:www.mzv.cz/beijing
捷克共和国驻沪总领馆签证处办公时间:
星期一,星期四上午9:00一11:30
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83号新虹桥中心大厦808室
邮编:200031
电话:02162369925-6      传真:021  62369920 
网页: www.mfa.cz/shanghai

二、申请捷克签证须知
1、申请捷克签证须由申请人亲自递交。如果申请人年龄小于15岁,申请人不需亲自递交申请材料,可以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交。
2、申请表须真实并清楚地用罗马大写字母填写,并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年龄小于15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签)。
3、照片尺寸为3.5x4.5公分,底色勿为红色或深蓝色,并粘贴到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4、旅行证件有效期应至少从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长90天。 
5、申办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后的30天内办理,但一般会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的120天之内由捷克共和国外事警察局办理。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留学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60天之内办理。
7、其它所需证件或材料应与申请表一并递交。请在申请签证时将所有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特别是护照,邀请函,机票及医疗保险)一同递交。
8、申请人须出示所要求材料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在签证申请程序完成之后退还申请人。  如果申请停留期超过90天签证,正本不退还。
9、保险(投保金额至少为30,000欧元的旅游医疗保险并且包括一切急救治疗费用或因医疗原因的遣送回国费用)可根据申请人本人的选择在中国境内办理,此保险须在捷克有效。

捷克签证申请者可选择以下保险公司购买所需保险:
China  Life  Beijing  Branch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Pacific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eijing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Pacific  Property  Insurance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Minsheng  Life  Insurance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CC  Health  Insurance  Beijing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Ping  An  Life  Insurance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ng  An  Property  and  Casualty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Taika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uatai  Insurance华泰保险公司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AIA  Beijing  Branch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Continent  Property&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llianz  Dazhong  Life  Insurance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AIG  Insurance  Shanghai  Branch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Life  CMG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由邀请方办理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官方邀请函。
11、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交纳签证费用。如果被拒签,所交费用将不再退还申请人。签证费用受汇率浮动影响。收取费用时一律使用现金  (币种为人民币)。
12、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以及其它全部材料的递交并不保证一定颁发签证;持有签证亦不保证有权进入捷克共和国,最后的决定将由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在边境作出。
13、外国人在到达捷克共和国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到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登记。旅游者入住酒店,酒店会为其自动办理登记。
14、如欲索取正式签证申请表,可将带有足够邮资的9号回邮信封寄至捷克驻华使馆:北京市建国门外日坛路2号捷克大使馆签证处,邮编:100600,并在信封上注明“索取x张签证申请表”字样。

三、申办赴捷签证的材料要求

(一)、过境签证
1、旅行证件   
2、一张近期照片 
3、在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资金证明(每天至少1,200捷克克朗,相当于40欧元) 
4、目的地国的签证  
5、去往目的国的飞机票,火车票,或巴士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6、可能会要求出示其它可以证实签证申请表中所提供信息的材料,如户口本、个人身份证等。  

(二)、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的探亲访友签证: 
1、旅行证件 
2、一张近期照片 
3、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确认的正式邀请函 
4、有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保险 
6、可能会要求出示其它可以证实签证申请表中所提供信息的材料,如户口本、个人身份证、单位同意函以及申请人资金状况(如,资金证明)等

(三)、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的商务签证: 
1、旅行证件 
2、一张近期照片 
3、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确认的官方邀请函或捷克公司邀请函,如果只提供捷克公司邀请函,则尚需提供在捷克共和国的食宿担保(如酒店预定单)的确认函,以及在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资金证明(停留期短于30天所需费用每天至少1,200捷克克朗,相当于40欧元) 
4、有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在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保险 
6、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派遣函(附有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公章及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注明申请人工作职位、到捷克共和国旅行的目的以及旅行结束后与单位的工作关系) 
7、可能会要求出示其它可以证实签证申请表中所提供的信息的材料,例如,户口本、个人身份证、申请人所在中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四)、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
参加会议、文化或体育活动签证:
1、  旅行证件 
2、一张近期照片 
3、  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确认的官方邀请函或捷方活动组织者的邀请函,如果只提供捷方组织者的邀请函,则还需提供在捷克共和国的食宿担保(如酒店预定单)确认,以及在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资金证明(停留期短于30天所需费用每天至少1,200捷克克朗,相当于40欧元) 
4、有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保险 
6、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司或机构)的派遣函(附有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公章及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注明申请人工作职位、到捷克共和国旅行的目的以及旅行结束后与单位的工作关系) 
7、可能会要求出示其它可以证实签证申请表中所提供的信息的材料,例如,户口本、个人身份证、申请人所在中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的短期工作签证: 
1、旅行证件 
2、一张近期照片 
3、由捷克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4、在捷克共和国的食宿担保 
5、有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6、  申请人所在中国单位的派遣函(附有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公章及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并证明申请人赴捷克共和国的目的 
7、可能会要求出示其它可以证实签证申请表中所提供信息的材料,例如,户口本、个人身份证、申请人所在中国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六)、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的个人旅游签证: 
1、 旅行证件 
2、一张近期照片 
3、旅行社证明已支付在捷克共和国期间的旅游食宿和其它服务费用的凭单,或食宿担保(如酒店预定单等)以及在捷克停留期间的资金证明 
4、有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保险 
6、申请人全部资金状况(如资金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函,其中注明申请人工作职务及回国后与单位的工作关系。 8、可能会要求出示其它可以证实签证申请表中所提供的信息的材料,如户口本,个人身份证等。如果短期签证的申请者持有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认证的官方邀请函,则无需递交医疗保险。

(七)、停留期超过90天的签证: 
1、旅行证件(有效期应至少从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长90天) 
2、两张同底近期照片(尺寸3,5  X  4,5公  分  ,照  片为  光  面  黑  白  或  彩  色) 
3、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资金证明(如,申请人银行资金证明):工作目的:无须提供上述资金证明 留学目的:资金金额一年至少为14,400捷克克朗,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 商务目的:资金金额一年至少为120,000捷克克朗,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相当于4300欧元) 其它目的:资金金额至少为93,600捷克克朗,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相当于3  400欧元),上述证明材料的译文须使用捷克语官方译文 
4、证明赴捷克各种目的需提供的资料: 工作类:需提供由捷克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或在捷克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参考号 探亲访友类:需提供结婚证(邀请方为配偶)、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邀请方为子女)。此类材料的译文都必须使用捷克语官方译文,并且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认证后由捷克驻华大使馆认证 留学类: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者捷克教青体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体育或文化活动类:需提供捷克相关单位的证明 企业经营类:需提供捷克当地商业局颁发的证明 公司入股类:需提供有申请者名字的公司营业执照或公司成立合同 医疗类:需提供捷克医疗单位接受治疗证明 旅游类:需提供捷克旅行社证明已支付在捷克共和国旅游期间的食宿  和其它服务费用的凭单 
5、食宿担保 
6、在捷克无犯罪记录证明(15岁以下的申请者无须提供此项证明)在提交签证申请表时可在使馆办理。要求出示用于确认表中所给出信息的文件(父母姓名、居住地址等) 申办停留期超过90天的所有文件材料中,除申请人护照、出生证明、结婚证以及照片外,其它材料均在出具日期后180天内有效。长期签证的申请者,递交材料时无须出示保险单,但在获得签证后,需办理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保险。证明材料的译文均须使用捷克语官方译文,须由捷克使馆或官方认可的翻译人员翻译(在以下网站可找到译者名单和联系方式:www.justice.cz

四、入境须知 捷克共和国不是申根国家,故仍须申办捷克共和国签证。申根签证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无效。入境者须持有有效捷克入境签证,填写入境卡。入境者的护照有效期在申请者计划离开捷克时应不少于90天。在边境检查时,有义务根据边境警察的要求出示医疗保险证明。如入境后居住于私人住所,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外事警察局报到,居住在宾馆者除外。从2005年11月24日起,持有有效长期或永久申根国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均可在无捷克签证的情况下以过境为目的进入捷克共和国边境并暂时停留。此种情况下最长停留期限为5天。

五、海关规定
捷克海关规定,入境时每人最多可免税携带 
a)烟草类—1条香烟 —或100根单支不超过3克重的小雪茄  —或50根大雪茄  —或250克烟丝 
b)酒类  —1升白酒  —或2升葡萄酒 
c)50克香水 
d)供个人服用等剂量的药物 对于烟酒两项规定不适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不得携带毒品、枪支、食品、鲜花、水果等。携带动植物均需有兽医检验证明。

二、安全形势与治安状况
        捷克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虽然近年来捷克政府多次更迭,但各届政府均保持内外政策的连续性,政局总体稳定,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并于去年被世界银行列入发达国家行列。捷治安整体状况良好,犯罪率较低,遭受恐怖袭击的危险在欧盟范围内相对较低。由于捷已成为旅游热点国家,针对外国游客尤其是亚洲游客的扒窃案件呈上升趋势,近来犯罪分子假扮警察,以检查证件为名借机对游客行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迄无针对中国人的典型犯罪案件。
        在捷克出差或旅游时,请勿随身携带大量现金,注意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及随身提包,做到包不离身;不要与陌生人搭话,注意识别利用乞讨、问路、查证件、帮助拍照等方式,进行偷盗、诈骗和抢劫。遇警察检查证件,要求其先出示警察证,记下警牌、警车号,只出示护照证件,不给钱包。参观、购物宜结伴而行,单独出门少带钱物。

发生意外须知: 
1、如不幸遭窃,请务必马上向案发地的警局报案,并请其出具一份较为详细的遗失证明,以便在向我驻捷使馆申请补发证件及出境时作出说明;
2、在居住国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或判刑,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我驻捷使馆取得联系,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
3、如家人在捷克失踪或遭绑架,应尽快将详情通知我驻捷使馆,包括失踪或被绑架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相貌特征和在国外住址等,以便寻找失踪者或解救被绑架者;
4、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缉拿罪犯或提供保护,也可向我驻捷使馆反映情况,请求协助;
5、如果在居住国发生经济、劳资等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使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馆提供法律咨询等必要协助,但不能要求领事官员代为出面解决您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劳资和其它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电话:
00420-23302  8898/  23302  8888
紧急领事保护电话(手机):00420-721490724
捷克匪警电话:00420-158
捷克医疗急救电话:00420-155
捷克火警电话:00420-150

三、常见疾病与医疗状况
        捷克无特殊疾病。糖尿病、心血管病及高血压为常见多发病。捷克医疗体系健全,设施完善,其国民均参加全民医疗保险。外国人在捷克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如无医疗保险,到医院就医需支付现金。挂号费一般为20欧元左右。捷克急救电话为155,紧急情况下,可拨打SOS电话112求救,该电话可用英语、德语和捷克语服务。捷克药店的药物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药店根据处方给患者免费发放药物(如这些药物由保险公司承担),非保险公司承担的药物则需直接付费。
        2006年3月,在捷克南部赫鲁波卡城堡附近首次发现一只死天鹅被证实带有H5N1禽流感病毒。目前共计发现14宗禽鸟感染H5N1禽流感。目前捷克尚无人感染H5N1病毒而引起死亡的报导,市场上使用的禽流感疫苗主要是Tamiflu,现已储备600000剂,为以防万一,捷克卫生部已从瑞士另购600000剂Tamiflu,以上数量可供13%的捷克人口使用。
处方的有效期为:  来自急救机构的处方24小时有效;抗生素处方5天有效;  鸦片处方3天有效;其他处方通常一周有效;如处方超出有效期,药店不提供服务。

四、物价与供应
        相对当地人收入水平,捷克物价总体保持在合理水平。与欧盟其他国家相比,捷克物价相对较低。各类商品供应充足,品种齐全。随着捷克与欧盟接轨,捷物价近年来有上涨的趋势。水、电、气及燃油等能源产品价格上涨尤其突出。此外,捷克酒店及房租价格较高。五星级酒店标准间价格一般在150-200美元/日左右。
        捷克货币为克朗,可与各主要货币自由兑换。美元目前对克朗的比价是1:22.30。
        捷克的酒店一般不为客人准备牙膏、牙刷和拖鞋等一次性用品,不供应开水,自来水达到饮用标准。外出时,须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总台的保险柜中,切勿留在房间内。捷克大多数商店(超市除外)周日和假日不营业,平时营业时间一般为9:00-20:00,周六营业至13:00。银行、邮局最迟于18点关门。

五、交通与出行
        捷克的交通运输系统比较发达。截止2004年,捷克的公路通车里程为127,672公里,其中高速公路518公里。火车通车里程9543公里。首都布拉格机场为国际机场,设计年运送能力为1500万人次。
        在捷克主要城市,由地铁、轻轨、巴士、有轨电车及出租车构成的高效的城市立体交通网,可以到达城市的任何角落(包括机场)。车站上都有行车的时刻表和交通线路图表,但对外国旅客来说,不便之处是通常只有捷文图示,在车上只用捷语报站名。所有公交车票均可通用。公交车不设售票员,车票通常可在车站或车上的自动售票机上购买。上车后不要忘记将票插入打票机打票,不打票视同逃票。为防止逃票现象,捷克公交系统采取抽查做法,因此需保管好车票备查,逃票将会受到数倍的罚款。乘坐出租车通常须事先电话叫车,只有在饭店前、出租车站、机场、火车站方可直接乘坐。
        捷克市内的行车速度较快,很多路段可达50公里每小时,因此过马路时一定要走人行道,切勿贪图捷径,以免发生危险。在捷克驾车,一定要分清主路和次路,否则非常容易发生事故。主路的车不避让次路的车。根据新的交通法规,在捷克驾车必须全天开大车灯,前排座位的司机及乘客必须系安全带,驾车时不能打手机。
        在捷克旅游,除选择公路交通外,乘坐四通八达的火车出行也是很好的选择。捷克的铁路与欧洲各国联网,乘火车可抵达欧洲各主要城市。
        首都布拉格机场有飞往欧洲各主要城市的航班。除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外,目前亚洲其他国家与捷克尚无直航。从中国到捷克,可经停维也纳、布达佩斯、法兰克福、莫斯科或巴黎等城市中转。

出租车公司电话:  AAA  Radiotaxi  –电话:140  14  or  222  333  222 -号City  Taxi  –电话:257  257  257
捷克列车时刻查询台:  www.cd.cz
布拉格机场问讯处:00420-220113314
捷克航空公司电话:00420  220  116  220传真:420  220  115  397
主要星级酒店网址:(按住CTRL并对酒店名称单击鼠标即可跟踪链接)  
•Hotel  Hilton  Prague
•Grand  Hotel  Bohemia
•Hotel  Josef
•Hotel  Constans
•Hotel  Metamorphis
•Hotel  U  Pstrosu
•Hotel  Meran
•Hotel  Andante
•Hotel  Rott
•Diplomat  Hotel  Prague
•Hotel  16
•Hotel  Ibis  Old  Town
•Prague  Centre  Hotel
•Hotel  Ibis  City 

主要旅行社电话: 
查询:www.expats.cz旅行社栏
飞羽旅行社:00420-224239767      传真:00420-224239804


六、使馆联系方式及当地政府有关机构电话、传真、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地址:Pelleova  18,  160  00  Praha  6-Bubeneč
国家区号:00420
传真:224319888
网址:www.chinaembassy.cz
电话:
礼宾:224311323     
政治处:224313859     
经商处:233028872     
武官处:233028863     
文化处:233028870     
科技处:233028866     
教育组:233028869     
领事部:23302889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6:30 
领事部开放时间:周一、三、四8:30–11:30,15:00-16:00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旅游局: 
电话:00420  -221  580  611       
传真: 00420-  221  5800  711                 
网址:http://www.czechtourism.com
内务部: 总机:00420-974  811  111
警察局总机:00420-  974  821  111

外事警察局:
地址:Foreign  Police  in  Prague  3  -  Olsanska
电话:00420  -974  841  476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    网址:  http://www.cizinci.cz

卫生部:   
电话:00420  -224  971  111      
传真  :420-  224  972  111
网址:Ministerstvo  zdravotnictví

海关: 电话:00420  -261  331  111
网址:podatelna@cs.mfcr.cz

捷克航空公司: 
电话:00420  -220 116 220 
传真:00420 -220 115 397 
客户服务:00420  -239  007  594
捷克共和国参考网站如下:http://www.mzv.cz/beijing(中文)  
http://www.czech.cz(英文)
http://dir.yahoo.com/Regional/Countries/Czech_Republic/(英文)
http://www.seznam.cz(捷文)
 
货币名称:捷克克朗(Kcs),1克朗=100哈莱士;汇率:1美元=19.01克朗(2008年10月31日)
电气标准  230伏特、50赫兹。

 

服务网络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