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服务行业,是西方国家中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1995年成为“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国,参与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执行情况。新西兰主要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情况如下:
银行业 至1998年3月新西兰共有注册银行19家,其中综合性银行5家,批发性银行11家,零售性银行3家。新西兰银行业的特点是外资拥有程度高,特别是澳大利亚资本,新西兰银行系统99%的资产由外国银行的总行所拥有,其中约70%属澳大利亚银行。外资的进入给新西兰当地银行业带来了新的资金来源和专业人才。
运输业 新西兰政府在海运方面的立法,完全开放其海岸线,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新独资从事航运业务。我国交通部所属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于1991年来新设立分支机构,现已成为新西兰远洋货物运输的主要窗口之一。
航空业 新西兰政府鼓励自由化,以减少对竞争的限制来确保最大的经济效益。现有两大国内航空公司中,安赛特航空公司为澳大利亚资本所拥有,新航的部分股份也被澳大利亚航空公司收购,原对外资在新航的所有权不得超过35%的规定现已取消。机场的控制权以前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掌握,不允许出售予私人及外国公司。1998年7月政府已开始酝酿改变这一规定。
电讯业 自1990年新西兰电讯有限公司被美国贝尔大西洋公司等财团收购以来,目前澳大利亚、瑞典等其它国家的电讯公司也都纷至沓来。原对外资占有股份的限制现也已取消,只对这些公司的发射频率在对新西兰电讯业产生干扰时才予以协调和监管。
批发零售业 对外资无限制
旅游业 政府鼓励外资投入。现已有22家国际航空公司承揽客运业务,大部分星级宾馆由跨国集团收购、管理或由外国公司开设(我国中外运广洲公司在奥克兰开设了一家背囊旅店),旅行社、出租车等业务也有相当程度的外资进入。
主要贸易法规:
1.《1986商业法》
《商业法》是贸易领域的主要立法之一,由法定机构“商业委员会”负责实施。该法在有关限制性贸易做法、兼并接管和价格控制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关于限制性贸易法,新西兰的立法总的来说是效仿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维持转销价格、联合抵制、排斥竞争对手以及利用“主导地位”来阻碍竞争、利用某些协定在有关市场“实质性地减少竞争”。
对违反法律规定、利用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违法者将被处以罚款,违法的个人和公司被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分别为50万新元和500万新元。
商业法同时规定,受到限制性贸易做法影响的人可以起诉;如果要进行某些限制性的贸易活动,必须向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批准。根据规定,在取得商业委员会的准许以前,禁止“会导致任何人在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或进一步加强其垄断地位”的兼并。违法者可被处以罚款500万新元,其不得再申请兼并的许可证。
若想控制某些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必须按商业法的规定行事。价格控制工作也是由商业委员会负责的。
2.1986年《公平交易法》
该法主要内容涉及禁止误导和欺骗行为,禁止虚伪的陈述以及不公平行为,向顾客提供必要咨询、产品安全以及服务安全等。该法应用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所有商业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有权向商业委员会提出民事诉讼或控告,商业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者起诉和罚款,对个人和公司的最大罚款额分别为3万新元和10万新元。
3.《1988年倾销及反倾销税法》
《1988年倾销及反倾销税法》旨在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抵消倾销以及有补贴的进口物品对国内制造商所产生的破坏性影响。该法条款与“关贸总协定”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章相似。
倾销及反倾销税法不适用于符合“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的澳大利亚产品。
4.《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
该协定从1983年1月1日起生效,它的宗旨是解除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障碍,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进而促进两国的经济关系。服务性行业从1989年元旦开始进行自由贸易;两国从1990年7月1日起对物品停征所有关税。但协定规定,只有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或两国)生产、且生产成本的比例达到50%或以上的商品才有资格按协定进行自由贸易。
关税政策
所有进口商品在进关时均须向海关缴纳商品服务税,但进口新西兰不生产的产品可免交关税,其它产品的关税正在逐步降低,新西兰采用的是国际协调关税制。
退税政策
对于所有出口商品,出口商采购时免交商品服务税;生产商直接出口其产品,可申请退回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服务税。
外汇政策
新西兰采用自由浮动汇率政策,汇率的升降完全由供求变化决定。政府在外汇管理上采取放开政策,外汇可以自由汇出汇入。
管理机构
负责全国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机构是新西兰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新西兰对外投资不受任何管制,仅由新西兰统计局定期统计,以供宣传和研究。
投资政策
新西兰政府欢迎海外投资者来新西兰投资。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遵循的法规是《外资管理法》。具体由新西兰储备银行、财政部长和食品、纤维与生物安全及边境管理部长监督执行。新西兰没有外汇管制,对在新西兰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收益汇回自己的国家没有限制,对海外借贷、红利、利润、利息、管理费、偿还贷款以及贸易欠款的汇出在换汇方面也没有限制。
根据1995年修订后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如占用一定土地,或欲取得、掌握属于新西兰“重要财产”的控制权,须先经外资管理委员会审批。但审批程序较简单,政策也比较宽松。投资者只需证明其项目能使新西兰受益,原则上都会得到批准。
对土地使用和“重要财产”定义为:
1.外国投资者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土地价值超过1千万新元;
2.外国投资者占用敏感地域(如海滩、受保护湖泊及特别岛屿、国家保护和保留地以及对毛利人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等)超过0.4公顷;
3.外国投资者在公司占有25%或更多的股权。公司通常根据投资各方所占的表决权比例来决策;
4.资产拥有者或下属实体发放的债券超过1千万新元;
5.外国投资者在开业前任何一年的3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支出超过1千万新元;
6.外国投资者为开业获得超过1千万新元的财产。
对于获准从事生产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尚有两条限制性政策:
1.《1983年捕鱼法案》规定,未经渔业部长批准,捕鱼配额不得发放给外资企业;海外投资委员会同时规定,在12英里领海以外、200英里新西兰专属经济区海域以内从事商业性捕鱼业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得超过24.9%。
2.《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案》规定,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审批条件
新西兰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海外投资项目审查时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能否在新西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能否对国家的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3.能否促进新西兰的经济增长;
4.能否能增强新西兰产品的竞争力,使产品价格下降、效率提高;
5.是否能引进新技术、技术和管理技能。
审批费用
海外投资项目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新西兰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不涉及土地使用的每一个项目需交纳1100至2500新元的审批费,涉及土地使用的每一个项目需交纳2700至6000新元的审批费。
新西兰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只审批项目申请书中的营业活动,如开展之外的其它业务活动,需另作申请,并获得委员会的同意。
设立企业
新西兰企业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也有合伙、独资等形式。有限公司较有法律保证,股东根据其出资额来分享所有权及利润,并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但其特点在于合伙者之间平均享受公司的管理权;独资公司是以个人资产及经营信誉作抵押和担保的,其清偿责任牵涉到个人财产。独资公司的优点在于成立公司手续更加简单,相对履行社会责任及义务较少,经营自由。
在新西兰申请设立公司十分简单,只需到司法部(各地办事处)登记,缴纳登记费,并经审查公司名称未重复(对名称本身没有要求)后,就可领到执照。
新西兰政府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订立。一般申请成立公司都请律师代办,公司章程亦请律师起草,公司注册地址可使用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每年公司的帐目和年度会计报表须送交司法部登记处,此外每年须缴公司执照费。
新西兰对住宅区和商业区的划分很明确,住宅区不可有商业活动。但是如果公司只需要文件往来而无需营业场所,可将公司设在家中,同时住房的部分费用也可列为公司费用。在新西兰开设商店非常简单,不必申请,只要有营业场所即可。但有些行业须经核准,如餐饮业须有卫生许可,卖酒者须经市政厅核准。商店不可设立在住宅区,除非经过地方政府的特别批准,同时须得到附近居民的同意。
《1993年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只需有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无需再设公司秘书之职。公司须以此法为准则来拟定公司的章程。公司享有每个自然人所具有的一切权利。
对于成立银行,除需遵循上述成立公司的要求外,还要经新西兰储备银行审核,并要符合《1989年新西兰储备银行法》。审核的重点在:申请者的资本状况、是否具有谨慎经营的能力及在金融市场的实力。在确认申请者符合注册要求后,多数情况下,储备银行会要求申请者有条件注册。主要条件是:资本必须雄厚;在新西兰境内必须维持净资产状态;必须采用严谨的内部管理体制。对于已注册银行,储备银行尚有以下要求:向公众公开营业状况资料;向储备银行提供帐目及经营报告,储备银行对此会加以保密,不向外公开;在确认注册银行出现财政恶化时,储备银行有权派员加以干预。
注意事项
1.开发土地或利用新西兰自然资源必须遵循《1991年资源管理法》,该法严禁投资开发者破坏、污染环境,违法者需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董事及经理须对违法行为负责。因此,在进行此类投资开发之前,应事先进行环境研究。
2.在新西兰雇用员工必须符合《1991年雇用合同法》,该法规定雇员可对不合理的解雇、雇主对其不利的行为投诉。为确保雇主不受被动,在签订雇用合同时应慎重、周全。
3.新西兰移民局规定,为保证新西兰公民的就业机会,对于新西兰可以找到的人才,均不能从海外雇佣。新西兰的劳务进口主要是聘用或雇佣少量外国专家、国内短缺的技术工人(如中餐馆厨师)等,很少有大量引进劳务的机会;新西兰工程建筑人才济济,设计水平也较高,无需从国外引进。
外 汇
新西兰没有外汇管制,对在新西兰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和收益汇回自己的国家没有限制,对海外借贷、红利、利润、利息、管理费、偿还贷款以及贸易欠款的汇出在换汇方面也没有限制。
税 收
按新西兰有关税法规定,新西兰居民和公司所有利润和所得收入均须纳税,但业务开支、建筑物、厂房、设备折旧可以减税。
对新西兰本国公司、非本国公司以及海外公司在新西兰设立的分公司,基本税率均为33%。但非本国公司若将其利润汇出新西兰,则根据具体情况征收10%、15%和30%的利润税率。
商品服务税是征收基础极广的消费税,税率为12.5%。在新西兰境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必须支付此税,仅对提供金融服务(如贷款)、租赁房屋和商品出口予以免税。
海 关
监管制度
新西兰海关是政府主要管理机构,除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外,主要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旅客、移民及相关事务,以维护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海关监管为在方式上保证贸易和旅游的安全、合法和方便,海关使用了风险管理设施来防范、减低抵离境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的风险。监管工作有以下三个主要内容:
1.对旅客、飞机、机场和海港的检查和清关;
2.监视并搜查违禁物品;
3.调查违犯海关规定的罪证及相关事件。
为加强监管力度,海关还对潜在的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情报进行收集和处理。
关税计征
关税的计征是新西兰海关行使监管职能、保护民族工业的主要手段。新西兰税率手册里,商品包罗万象,分类详尽。每项关税税率都是根据进口产品原产地国家的情况来估算的。来自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商品可享受优惠税率。关税税率包括从价税率(按商品海关税价的直接比例计算)、特定税率(不从价考虑对指定数量的商品设立固定税款)、减让税率(包括免税项目,如旅客免税携带物品)。从价税率的范围是0-39%,特定税率的计征极其有限。新西兰对关税计征的政策还是趋向于从价税率方式。酒水、烟草制品和一些石油产品须交货物税。
所有进口商品在进关时尚需交12.5%的商品服务税。
通关程序
新西兰海关从1995年3月即采用了电子数据交换(EDI)通关系统。绝大多数进口商品实现了电子通关,通关时间得以缩短。该系统使进口商通过电子交换系统将报关单传给海关后,15-30分钟之内就能收到海关传回的信息。通常,这些信息要求进口商事先准备好一份交货单, 以便在货物到港时通过系统提交海关以换出货物。通关全过程无需任何书面文件。
由于原来的书面报关单已停止使用,进口商可以只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向海关准备报告,也可以将海关的电子清关功能与自己的其它电子商业系统联系起来,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经营效率。
新西兰电子出口报关单式样采用的是国际EDIFACT格式,同时也使用新西兰统计局提供的参考文件,使得通关、统计一次完成,大大降低了海关统计的成本,增强了统计的时效性和精确性。
展品入境
海外公司来新参展,为了办展方便,一般可委托海关经纪人代办展品通关事宜,也可自行与新西兰海关联系办理。海关对展品有以下规定:
1.展品入境展销
适用于正常的国际贸易惯例,须交关税及商品服务税。如果向新西兰税务局登记申请税号,展品出售后可退商品服务税。
2.展品入境展出后再运出境
海外公司只要将保证金或新西兰银行出具的担保书存在海关后即可。展品在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需延长时间,须向海关书面申请,海关可根据情况个案处理。
展品保证金的金额为关税税额及商品服务税税额之和。待展品运出境时,海关会将保证金全额退还并付相应的利息收入。海关退款一般需要两到三天。办理银行担保书须先征得海关同意,然后必须在新西兰境内的银行办理。银行向公司收取服务费。一般来说,交纳保证金涉及的金额虽然大,但手续简单易行,海外公司在展品通关时交足款项即可。请银行出具担保书涉及金额较小,但手续较复杂,耗时长。为稳妥起见,应在展品运抵前就要办妥担保手续。
拟运出境展品应事先在商业发票上标明展品的识别号及单价,如无识别号,则应代以准确的描述,以便快速通关。
3.展品已办妥出境手续,但临时改在当地销售
新西兰海关不赞赏这种做法。因此,最好事先区分好准备展出后带回的展品和准备在当地销售的展品,两种情况分别办妥手续。对于临时改在当地销售,海关可以协助办理手续,但不再退回商品服务税。
4.展品本拟在新展销,因卖不出等原因需要运出境
海关可退关税,但不再退商品服务税(在税务局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