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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贸易指南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9 15:00:53  点击:

一、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法规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德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努力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1997年初,德国政府制定了现阶段对外经济政策的任务和目标:加强多边世界贸易体制,实施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所作的决议;支持东欧邻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改革和一体化政策;加强德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增长最快地区的存在。
  德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规主要有《对外经济法》(1961年9月1日生效)和同时生效的《对外经济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定德国企业与个人原则上可以同外国经济区域自由进行商品、劳务、资本、支付等经济往来。就其对外贸易来讲,这种自由原则一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的自由经营权,二是指在相对平等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和管理的自主权,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一般不直接进行干预,但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在下述情况下有权对德国的对外经济进行干预:
  1、 为保证国与国之间协议规定义务的完成;
  2、 为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的措施对德国经济的有害后果;
  3、 为抵御来自国外有害的货币和资本的流入;
  4、 为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不符合自由贸易的政策对德国的影响;
  5、 为保证德国的安全和世界的和平,政府有限制对武器、弹药和有关设备、专利的进出口权力。
  此外,《对外经济法》还规定:
  1、 如果生活必需品的国内供应受到威胁,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
  2、 出于保护国内经济的需要,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
  3、 为了保护国内利益,可以限制与国外的服务往来;
  4、 为了保证国际收支长期平衡,可以调查与国外的资本往来;
  5、 为了保护货币币值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员在德国的资金和货币投放;
  6、 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员在德国建立企业或子公司、代表处;
  7、 为防止来自国外的有害的货币和资本流入,可以限制境内人从境外借贷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同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无息存放在德国联邦银行,这叫“现款押金义务”(Bardepotpflicht)。
  上述规定是德国政府可以使用这些限制性权力的法律依据,但在一般情况下不轻易动用。
德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规还有:《战争武器控制法》、《化学武器协定实施细则》(1994年8月2日颁布,作为对战争武器控制法的补充)。对军民两用物资的出口管理,德国主要依照欧盟部长理事会1994年12月19日作出的决定以及1996年签署的《瓦森纳安排》。

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
  德国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制定法规和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经贸协定的谈判与签订。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执行欧盟共同的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在涉及到具体商品的技术和安全标准问题上,德国先将欧盟有关指导性规定转化成本国法规后执行。
  德国的进口管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制订进口清单和实行欧盟共同的关税和贸易管理政策。
1、 进口清单
  进口清单作为《对外经济法》的一个附件,是《对外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进口清单按照商品分类编号,并注明哪些商品需要进口审批或进口许可证。进口清单约400页,每隔几个月修改一次。主管部门是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及其下属的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地址:Bundesamt fuer Wirtschaft und Ausfuhrkontrolle , Frankfurter Str. 29/31, 65760 Eschborn, 电话:0049-6196-908-0, 传真:0049-6196-908-800)。
2、 非关税措施管理
  德国虽然是一个高度发达、市场开放程度很高的资本主义国家,但也采取了许多旨在保护国内工业和手工业的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
  1、国家垄断市场。如德国政府指定德国电信公司、邮政公司分别经营电信和邮政业务。
  2、制定各种技术、安全、卫生等标准。如德国规定啤酒纯度标准,以保护本国啤酒市场免受国外的冲击。
  3、规定进口配额。尽管德国自己主张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和非关税壁垒,但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必须实行欧盟共同的贸易政策。例如,德国虽然反对欧盟对来自中国的陶瓷餐厨具、鞋、纺织品、蘑菇罐头、大蒜等实行进口配额,但德国也要执行。
  4、反倾销。尽管德国在99%的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上投了反对票,但德国同样也要执行欧盟的反倾销政策。  
  
三、德国的技术标准
1、 德国技术标准-DIN标准
  德国的技术标准是由德国标准研究院(DIN Deutsches Institut fuer Normung e.V.)公布的DIN标准。
  DIN标准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科学地反映了技术发展的现状。它以自愿、公开、参与、统一、客观、经济需要、普遍适用和国际化发展为原则,为促进技术提高和国际贸易发展、推动经济合理化和国际化进程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2、 德国的安全标准
  德国的安全标准是DIN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技术标准中都有关于安全问题的规定,安全标准是跨组织、跨行业、跨国界的安全保障。德国标准研究院设有安全技术委员会,由DIN、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工会、雇主协会、大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宏观政策和战略,观察、咨询并协调所有DIN标准委员会在制定各自领域标准时对安全问题的规定。许多对安全生产、销售和消费意义重大的标准被立法机关引入法规,给安全标准赋予了法律的威严,使之成为强制性采用的规范。德国“机器安全法”就引用了大约1500项安全标准,涉及从玩具、气压机到成套设备等众多领域。安全标准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特别是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许多安全标准的制定、公布和采用是由政府资助的。
3、标准的国际化
  (1)欧洲标准就是DIN标准
  早在六十年代初,总部同设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委员会(CENELEC)宣布成立。现在的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均是两委员会的成员,共同制定欧洲标准(EN)。目前已制定并公布了数千项欧洲标准。作为德国代表,德国标准研究院和由它与德国电工协会(VDE)组成的德国电子技术委员会(DKE)分别是CEN和CENELEC的成员。根据规定,标准应优先在欧洲范围内制定,任何一项欧洲标准必须为CEN/CENELEC成员国接受(成员国接受一项欧洲标准后,与此相对立的原国家标准应被取消)。因此,德国国家标准的制定已更多的让位于欧洲标准的制定,欧洲标准就是DIN标准,在德国表示为DIN-EN。
  与此同时,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之间对各自的国家标准予以协调,即避免或消除用于相同领域或目的的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的差别,特别是可能导致贸易障碍的差别。当按照某一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在其它国家不经任何改变而被看作符合当地标准时,协调标准的使命即告实现。这种“协调标准”在德国标准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2)部分国际标准是DIN标准
  德国标准委员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内代表德国的重要成员,参与了一万多项国际标准中约75%的设计和制定。作为欧洲标准组织成员国,来自国际标准组织、由欧洲采纳为欧洲标准的国际标准,必须成为德国标准,其标志为DIN-EN-ISO。同时,DIN可以直接将其认可的国际标准收进DIN标准,其标志为DIN-ISO。
  受到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与ISO和IEC间协议的约束,各方应加强技术合作,避免同时进行相同标准的制定,欧洲标准组织在每项新标准制定前,应先通知国际标准组织,尽量由国际标准组织和欧洲合作,制定更大范围适用的国际标准。现在CEN的欧洲标准中,已有约40%来自国际标准;在CENELEC中,已有约98%与国际标准相关。在此形势下,德国标准工作的重点已不再是制定国家标准,而是与欧洲标准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这对技术和贸易的标准化、合理化和国际化将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4、食品、日用品卫生标准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避免在食品和日用品消费过程中上当受骗,德国政府参照欧盟有关统一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食品和日用品卫生标准作了详尽规定。
  联邦政府1974年制定的“食品与日用品法”(Lebensmittel- und Bedarfsgegenstaendegesetz,LMBG)对涉及食品卫生的原则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食品与日用品法”将与消费者健康有关的产品共分为四大类,即食品、烟草产品、化妆品和其它生活用品,并对这四类产品的卫生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 禁止生产和销售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2) 禁止名称、说明或外包装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食品进入市场;
(3) 禁止通过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宣传手段进行食品广告宣传,如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介绍、展示和外包装;
(4) 避免因日用品使用方面的原因及食品消费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996年4月1日,德国政府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法规正式实施。按照该规定,凡输往德国的纺织品、皮革制品、鞋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商品,其偶氮染料含量须低于30PPM方可允许进口。

信息来源:驻汉堡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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