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投资,埃塞政府于1996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公告(1996年第37号)和投资鼓励措施公告(1996年第7号),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法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要求:(1)外国投资者需为每一个投资项目投放至少50万美元的资本;(2)对于同当地伙伴进行联合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要求是30万美元,且当地投资者在合资项目中的投资股份不能小于27%;(3)对于利用现有投资带来的利润或红利,对另一新项目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要求是10万美元;(4)对于在工程或其他咨询行业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要求是10万美元。
【注】2002年10月,埃塞政府颁布了新的投资法公告(尚无细则)(1)外国投资者需为每一个投资项目投放至少10万美元的资本;(2)对于同当地伙伴进行联合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要求是6万美元,且取消了对当地投资者在合资项目中的投资股份不能小于 27%的限制。
任何外国投资者有权按汇兑当日银行的比价将如下款项兑换成外汇汇出埃塞境内:(1)投资所获的利润和红利;(2)偿付外部贷款的本金与利息;(3)技术转让协议有关的付款;(4)企业的出售或清盘所得的进项;(5)向当地投资者转让股份或部分所有权的进项。
投资保护:埃塞俄比亚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全球公约的签署者,该公约对货币转移、征用和国有化、战争和社会动乱和毁约等有关的政治和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保护。
2. 投资鼓励措施
外国和当地投资者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免除进口关税:用于投资项目的资本货物,如机械、设备等,以及价值达所进口资本货物价值15%的零配件的进口可被免征进口关税;除咖啡外,所有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均免征出口关税和其他出口货物税收。(2)免除收入所得税:根据投资活动的领域和所处地理位置,新批准的投资项目被免征1-5年的收入所得税;对于优先投资领域中对现有企业进行扩建的投资项目可免征2年收入所得税,而鼓励投资领域中同样的投资项目可被免征1年收入所得税。在享受免征收入所得税期间,遭受亏损的企业在免税年限到期之后可结转所产生的亏损3-5 年。此外,投资者还有权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其用于研究,技术革新和培训方面的费用。外国投资者向国外汇出企业出售或清盘所得款项和资产股份转让收入时,将被免征任何税收。
3.1998年116号投资法修改公告
为了创造更诱人和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埃塞政府于1998年对1996年第37号投资公告进行了修改。1998 年116号投资法修改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1)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水利发电,电讯和国防工业,但对电讯和国防工业的投资仅限于与政府的合资企业,不过投资项目可免缴生产资料进口税和所得税;(2)对在教育领域的投资和在亚的斯市以外地区进行的卫生医疗服务的投资可享受最高优惠;(3)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不动资产和不受任何限制地雇佣外籍人员;(4)国内投资者包括埃塞当地政府、国有企业和永久定居在埃塞的外国侨民,以及出生在埃塞和侨居国外的埃塞人,享受同等的投资优惠政策。
4.投资管理
埃塞俄比亚投资管理局(简称EIA)为埃塞境内的所有外商投资活动提供"一个窗口"服务。EIA向投资者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接受投资申请,批准和向外国投资者发放投资许可证,向新成立的营业性机构提供注册服务,批准已经许可的投资项目当中外国人员的移居工作和向外国雇员发放工作许可证,向已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布贸易和营业执照,按照联邦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向外国投资者获取土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