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现行税法系2001年5月对原有税法进行改革后开始实施。其税收体制以全球为基础,凡居住在厄瓜多尔的个人和企业,在全球范围经营的收入及利润要进行申报并交税,而在外国居住或经营的厄瓜多尔个人和企业,也要进行申报并交税。在厄瓜多尔,负责执行税收政策和征税的部门为国内税务局。税收形式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其主要税收形式有:
一、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征税期为每年一次,征收范围为企业每年1月10日至12月31日经营活动所得。所得税为中央政府税,地方政府不能再征收所得税。征税范围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及其它收入,但以下可不列入征税范围:
a. 税后收入
b.退税收入
c.临时性投资不动产、股票及合伙经营收入
d.企业日常开支、支付员工工资
e.投资基金、商业信托所得收益
f.保险赔偿
g.外国石油公司在与厄政府签署石油勘探、开采服务合同后,所进行的非货币性投资收益
h.其它可扣除部分
厄企业所得税(含国内公司及国际公司在厄分公司等)税率分三种:
a.普通公司 厄政府规定,在厄企业所得税为25%,红利再次投资所得税率则降至 15%。所有公司均要申报其在全球范围的经营收入情况,如在国外的所得税已缴付,在国内可免税缴。
b.石油企业 在厄提供技术服务石油公司所得税率为44.4%,红利再次投资所得税率为25%。
c.遗产、捐赠 遗产或捐赠的收益人上缴所得税率为5%。
2)个人所得税:厄瓜多尔公民及在厄境内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及军人、警察除外)。确定纳税收入时,个人社会保障金、退休金及抚恤金、慈善性捐款等均属于从收入中扣除的款项。个人所得税为累进制税率,最高25%。计税时,根据收入多少而变化。同时,税率每年均有所改变。以2003年税率为例,收入以6,800美元为基数递增,税率则由0%向25%递增。
二、增值税(中央政府税)
在厄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各种提供各种服务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税期为每月一次。税率为12%。以下情况免征增值税:
a.销售或进口副食品、奶制品、农产品、医药用品及印刷品等商品
b.客运及国际空运
c.供电、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服务
d.教育、幼儿园及养老院、教会
f.印刷业、公益部门
g.金融业、证券业
h.道桥费、彩票收入
三、特殊消费税(中央政府税);厄瓜多尔本国生产及进口的一系列特殊消费品及服务行业(烟、酒、汽体饮料、电讯、无线电服务业)征收该税。税率根据商品不同而变化。
四、机动车税:该税每年征收一次,为中央政府税,税率根据车型的不同在10%--20%间浮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