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鼓励外资的进入,但一直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外资审查制度的核心标准是“澳大利亚国家利益”,但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认为澳“国家利益”的标准的主观任意性过强,有关审批程序也不够透明,对外国投资进入澳大利亚造成了障碍。
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制度对一些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和“预先审批”管理。如外资主管机构认定申报的外资项目损害“国家利益”,则其有权拒绝批准该项目。
对大多数行业而言,小金额的投资项目不必审批。大金额的项目如未违背澳国家利益,经申报后将获得批准。外国政府及机构在澳投资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须申报。此外,根据澳大利亚《外资购并法》的规定,投资在房地产、金融、保险、航空、媒体、电信、机场等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批,澳大利亚政府对投入到这些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设定了限制措施。
(一)金融服务业
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公司购并澳银行的申请进行逐案审批,且审批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外国银行只有在其和母行的财务状况均良好,且同意遵守澳审慎管理局有关审慎监管的协议后,才能获取许可。此外,任何人在任何金融公司(存款机构、保险公司或上述两者的持股公司)持股15%以上,都必须获得国库部的批准。附加条件可在批准时或批准后任何时间提出。
(二)媒体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资以证券投资的方式在媒体业进行股份投资并控股5%以上的,均须申报;外国投资者对媒体业直接投资,则不论投资额大小均须申报。澳法律同时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各媒体股权投资的上限:
1、 商业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20%;外国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20%;外国人不能控股商业电话广播公司。
2、 预付费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0%,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35%。
3、 报纸:外国公司购买已发行报纸5%以上股份或开办新报,须报政府逐案审查。全国性和大都市报纸中,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不得超过2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30%。
(三)电信
外资进入澳大利亚电信业或购买现有的电信企业,必须预先获得政府批准。大型项目将逐案审批,如不违背国家利益,通常可获得批准。但单个外国投资者在TELSTRA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其私有化股权的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私有化股权的35%。
(四)国际航空服务
除澳QANTAS公司外,外国投资者占澳国际航空运营商股权不得超过49%。在QANTAS公司中,单个外国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25%,外国股权累计不得超过49%,其中外国航空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35%。
(五)机场
外国投资澳机场须经逐案审查。某机场累计外国投资不得超过49%,外国航空公司股权不得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