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行业政策
1)行业名称
公司名和注册商标经向司法部公司注册部门申请便可在萨摩亚获得保护。
2)行业登记
所有公司必须依照新西兰公司法1955和萨摩亚公司法1935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此外还包括合并或合作社团,慈善基金会以及信用社等。
3)行业许可
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依照行业许可法1998执行。向国税局索取申请表,填写后提交给国税局局长。独资和合伙个人每年缴纳行业管理费220塔拉,公司每年缴纳500塔拉。
4)税务登记
各行业必须到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这是一个资产自我评估制度,其他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
5)行业限制
行业许可法1998对所有在萨摩亚受到禁止的商务活动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外国投资法2000还明确规定了只对本国人开放的所有商务活动。
6)环境保护
土地与环境法1989的第三部分包含环境保护问题。虽然该法对一个项目进行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授予国土与环境部部长以下权利:
(a)保证在完全解决所有影响自然和人文环境问题的前提下对每个项目给予政策或广泛的资金支持。
(b)对所建项目涉及或将要涉及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包括对陸地和海洋资源的消耗或对现有资源利用的改变。
(c)对项目进行监测和跟踪。
国土与环境部已经制定出一系列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的政策。其中之一为“臭氧层保护条例”,以控制和限制对含有破坏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进口。
保护和管理沿海区的公共资产是一项国策。要求所有政府发展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同时鼓励个人主动与政府签订管理计划协议,对所开发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受保护的环境资源有沙滩,珊瑚礁等。
7) 工业园区
阿皮亚以西5公里有一个工业园区。租用土地应向萨摩亚土地管理局申请。萨摩亚‘自由保有土地转让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购买自由保有土地,并先要取得国王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向政府或私人租用土地,租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者,须经过国王同意。
第二部分:投资激励政策
1)贸易工商部(现工商劳动部)专门成立了贸易投资促进会,以促进在萨摩亚的投资。打算在萨摩亚投资兴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应该将其识为他们获取贸易投资信息的第一站。此外,贸易投资促进会还为私人投资者提供各种帮助信息。
2)外国投资证书
外国投资法2000规定,凡是有外国股权的投资必须持有外国投资证书。向贸易工商部(现工商劳动部)提交证书申请,并由部长批准。证书在经商期内有效。
此证书并不能保证国税部颁发行业许可证和或由劳动部(现工商劳动部)颁发用工许可证。因此,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各部门的相关条例和办事程序。
3)基础设施
工厂用地:
投资者负责准备工厂可用地,但贸易工商部(现工商劳动部)为投资者在鉴别和获取地皮或工厂用地方面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简化办事程序。
基础性服务:
强调为商业用户提供不间断的服务。
政府通常把电通到所建项目工地。
工业活动没有特别的收费。
第三部分:就业政策
萨摩亚的主要资源之一就是劳动力。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资源是政府的首要任务。1972劳动与就业法规定,劳动部(现工商劳动部)负责推进和保持国家劳动力的完全就业。
1)鼓励劳力密集性产业
所有经济活动都受到鼓励,但能为当地工人创造就业机会的劳动密集性活动尤其受欢迎。对于依赖国外引进专门技术的活动,可通过本地化最终为当地劳力提供就业。
2)工资率
私营业主可以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之上自行制定工资等级。截至2002年10月1日,凡年龄在18岁以上的工人最低工资率为每小时1.6塔拉(0.48美元)。
3)社会保险
事故赔偿法1989/1990规定,雇主必须缴纳1%的工资税作为工人赔偿险,并由事故赔偿部实施。工人因工伤事故造成伤害或丧失能力可获赔偿。此外,工人如果因交通事故伤害还可以通过车辆险获得赔偿,尽管事故与工作无关。
社会保险法由国家准备基金会实施,规定雇主必须缴纳5%的工资税,与工人缴纳的5%的工资税配套。
4)外国人就业
外国人打工不受限制,但有严格的规定。
凡是来萨摩亚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在到达萨摩亚这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入境许可证。工作许可证首次发放有效期最长为2年。配偶和子女要求办理探亲证。外国人工作期满,他/她要离开萨摩亚时,必须办理出境证。
劳动与就业(外国人就业)修正法1999简化了招收外国工人办理就业许可的手续。特别是给当地缺少的机能工发放工作许可证。移民修正法2000对来萨摩亚打工的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有明确的规定,职业许可证由劳动部发放。外国工及其家属出境前须由移民局签发出境再入境许可证。18岁以下不用办出境许可。多次出境再入境许使用期最多为12个月。所有外国人申请出境许可需要担保。担保人在出境申请表上签名。担保人同意在当事人离境期间或逾期不归时按要求支付所有政府规费。外国工在萨摩亚不可以变换工作和担保人关系。
5)培训计划
雇主通常要制定当地人员培训计划,保证外国技术工种的连续性和本土化。
6)工会主义
萨摩亚国家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
第四部分:税收政策
1)征税
萨摩亚与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税收条约和双重课税协议。
净收入或利润税:
对须纳税的收入(全世界的)征收年税,含由营业资产销售和企业间股息发生的差额税款。
对在萨摩亚有资产或业务的非常驻公司,征税只限于萨摩亚内所得收入。
农产品生产者不纳税。
保险公司按不同的税基和税率征税。
所得税按上一年度收入估算,所有营业纳税人必须根据上一年的可征税收入上缴估计临时税。
亏损可以无限期向下年转结,但不能对工资收入减免税收。
股息没有扣缴税。
技术转让不征税。
减免税:
创收中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和累积亏损可减税。
企业激励计划规定,企业收入在所得税日(假日)免税。
税率:
公司税:
常驻公司的全球应征税收入按29%税率征收。
非常驻公司只对来源于萨摩亚的可征税收入按29%的税率征收。
个人税:
征税按比例增减,从10%—29%。
年收入在10,000塔拉以下免税。
年收入(Tala) 税率 %
小于$10000 0
$10001--15000 10
15001--20000 20
大于是乎20000 29
股息:
股息没有扣缴税。
资本收益税:
固定资产处理所发生的利润征收30%资本收益税。
其他税:
常驻和非常驻公司来自萨摩亚的利息收15%的扣缴税。
非常驻公司版税率为10%。
10%的信息管理费,依不同的行业而有变动。
商品与服务税(消费税):
增值税:12.5%综合商品与服务税于2002年10月1日生效。商品与服务增值税不针对基础性项目,如大多数生鱼,水果,蔬菜,水,电,的士费,公共交通以及许多医疗和教育服务。
进口关税:
非差别关税
从价税率
照到岸价计算
特许权税仅限于以下产品:
石油产品;
烟酒;
不含酒精饮料(软饮料);
排量大于2000cc的机动车辆。
印花税:
对特定的书面文件按票面值征收印花税。例如以下是现行执行的印花税收取标准:
协议书或协议备忘录20塔拉
托管人任命书20塔拉
汇票0.5塔拉
出口提货单20塔拉
抵押证明20塔拉
债券20塔拉
担保书20塔拉
租约0.40塔拉
第五部分:货币政策
1)外汇管制
对外汇经常项目交易没有限制,任何人可以在中央银行指定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开办外汇账户业务。中央银行仍然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管理资本账户交易。所有外汇交易受中央银行监督以便统计和调整政策。
资本汇回:
外国资本和利润准许汇回,但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
与当地签有一年或一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外国人被识为当地居民,如果他们汇回资金超过他们二周净收入80%时,需要中央银行批准。合同期内未汇回的资金,合同期满时可全部汇回。
2)地方贷款
外资控股公司获取地方贷款的政策是很灵活的,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中央银行会不时地调整。
3)利率
利率自由化,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左右货币供求关系的市场力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水平。
第六部分:贸易政策
1)进口
许可证
进口商必须持有行业许可证才可以从事进口业务。
关税;
协调分类制(HS)自1997年7月1日起生 效。进口关税以到岸价计算。
特许权税限于烟酒,软饮料,石油和排量大于2000cc的汽车。
对资产项目和原材料进口关税由于政府关税改革大幅度下调。从2002年10月1日起,资产项目和原材料进口关税为8%,外加增值税。
手续
进口商必须向海关部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商必须付清全部关税。
海关现使用自动化进口处理系统。
2)出口
对出口产品没有任何政府性收费或税费。出口表单先提交给中央银行作为监测外汇之用,然后给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凡是出口到美属萨摩亚以外的国家的货单必须在装运日三个月之内提交给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出口到美属萨摩亚的必须在装运日四个星期内提交给外汇指定银行。
保税计划:
这是一个鼓励和扶持经常出口商进口原材料用于出口生产而无需先付税的计划。贸易工商部(现工商劳动部)是该项计划的执行机构,海关密切配合。
退税制度:
已征税的进口原材料加工生产后再出口时准许退税。出口退税申请由海关部门按次受理。
政府出口担保计划:
萨摩亚政府拨款100万美元支持这一计划,为合格的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争取当地金融机构的出口信贷。这项计划的目是促进和培育新型出口产品并开辟更有利的海外市场。
禁止的出口:
原木、卡瓦种以及活珊蝴虫。
贸易协定:
萨摩亚是许多区域和国际贸易协定的成员。包括:
SPARTECA
南太平洋区域经贸合作协议,准许低关税进入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市场。
科托努协定(Contonou Agreement)
按洛美公约规定,本协定有关市场条款仍属过渡性的,过渡期一直到2007年底。该协议容许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国家的产品出口到欧盟,享受免关税和其他优惠待遇。
GSP
一般优惠制,容许低关税进入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
PICTA
太平洋岛国贸易协定,14个论坛岛国建立自由贸易区。
PACER
太平洋经济关系协定是所有论坛国间加强经贸合作,了解各成员国不同的发展状态框架性文件。
WTO
萨摩亚目前是WTO的观察员,申请加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附:外国投资法简介
2000年6月15日萨摩亚议会通过了‘外国投资法’,由贸易工商部管理实施。
本法规范了外国投资者在萨摩亚的投资行为。本法向投资者表明了哪些经济行业是保留给本国公民的。让投资者准确地知道什么保留行业有什么样的政策,使他们处于一个较为有利的经营决策地位。
依照本法,商务活动分为保留性的行业和限制性的行业。保留行业是对本国公民开放的行业,包括交通巴士、的士、车辆出租、零售业和锯木加工业。限制性行业是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行业,是有条件限制的。
这些条件包括股权、就业和资本。
股权--一定程度地限制在任一行业中的外国资本份额要求与本国公民创办合资企业。
就业--必须就业达标。
资本—投资必须来自海外。
所有投资必须经贸易工商部注册并取得外国投资证书。
外国投资证书是取得由国税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先决条件。
附:产业用地
土地所有权
萨摩亚土地分为三类:
世袭制土地
自由保有土地
公共土地
外国投资人(包括公司在内)可以在萨摩亚购买自由保有土地,只要完全满足或符合自由保有土地转让法1972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据此法进行的土地交易大多须要经国王批准。
世袭制土地:
这类土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对国内外投资者出租。外国投资者常选择这种方式,特别是旅游业。
所在这类土地的租赁必须由国土环境资源部登记。
自由保有土地:
这类土地主要用于居住。
公共土地:
有关公共土地的信息可通过萨摩亚土地公司获得。
信息来源:驻萨摩亚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