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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进出口税收明细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12 17:08:34  点击:

   贝宁进出口税收除包含西非经货联盟(成员国共8个即贝宁、布基纳法所、几内亚、多哥、科特迪瓦、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和马里)的《共同对外税则》(TEC)规定的关税(共分4档即0、5、10、20)外,还需缴纳如下税收:
  一、进口
所有产品
  (一)统计税:为进口商品到岸价(CIF)值的5%。此税种近期已经大大上调,由原来的1%增至5%。
  (二)预付金:不是一种纯粹的税收,而是以扣除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商业利润税(B.I.C)后的海关税的5%作为预付金。
  所有的进口商,不论其国籍为何,均需缴纳此预付金,并直接交纳给税务。
  (三)增值税:一切在贝宁消费的商品均需交纳18%的增值税。
特殊产品
  (四)消费税:此税种仅涉及少数几种特定的商品,如:小麦、油类、烟草和含/非含酒精类饮料。
  此类税值在1%(小麦和油类)和10%(烟草盒酒类)之间变化,如同交纳TVA一样,以商品的到岸价(CIF)作为计税基础,包含一些关税(联盟团结税PCS1%、联盟税PC0.5%和统计税RS5%)。
  (五)电视和收音机税:电视和收音机进口商需按进口件数交税,每一台交固定税700西非法郎(1欧元=656西非法郎)。
  二、出口
  道路税:只需交纳此税种,税值为出口商品价值的0.85%。
  三、再出口
  (一)再出口特别税:贝宁作为西非商品的中转港具有重要的转口作用,再出口商品需交纳货值到岸价(CIF)值8%的特别税。
  (二)海关印花税:为再出口特别税的4%。

资料来源:贝宁海关总局
贝宁使馆经商处—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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