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除了要提供外汇情况报告以外,外国投资者在荷兰投资不受其他限制,外资企业中不一定非要有荷资介入,外国公司的业务活动,公司地址和房地产所有权也不受任何限制。企业中可以雇佣外国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只要受雇人员符合入境要求,荷兰政府即向他们发放工作和居住许可。欧盟成员国居民在荷兰工作不需要取得工作许可。
荷兰政府通过许多金融的刺激手段对投资者进行支持,在荷兰投资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的不同领域和地域获得赠予或津贴。对能够在某些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项目设有补贴资金,并根据投资的具体地点决定补贴的数额。荷兰政府对那些旨在使产品升级换代,改进加工工艺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并需要企业承担较大技术和经济风险的投资项目提供技术发展信贷,这类贷款的偿还取决于项目的成功与否,一旦项目失败,贷款即转为赠予。此外,荷兰政府还对科研革新项目、节能和环境保护项目及就业培训项目给予不同形式的津贴和资助。
荷兰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公共公司(N.V.)和私人公司(B.V.)。公共公司可以通过向公众出售股票的方式来筹措资本,与私人公司相比,公共公司要遵守更加严格的财务和报告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多选择私人公司形式,若有必要,私人公司可以转换成公共公司,反之亦然。
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要有荷兰司法部出具的对该公司设立登记证书草案的无异议证书。申请无异议证书时,要有设立登记证书的草案,公司创办人和总经理的详细情况。这些资料通常由公证人来做。从司法部取得无异议证书的时间大约要两个月。另外,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必须有银行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的发行股本款项已存入银行帐户,在公司设立后将立即由公司支配。该款项可用外币支付。公司批准设立后,必须到当地商会去注册,所有材料都存档。有关组建公司的主要事项必须在官方杂志(Nederlandse Staatscourant)上刊登。在荷兰进行公司登记一般需要以下费用:公证费、公司名称查询费、司法部出具无异议证书费、资本税、商会注册登记费和官报刊登设立讯息费。
此外,中国公司或机构还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设立合伙企业以及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等途径在荷兰进行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