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经济为外向型,对外贸易对喀麦隆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出口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要素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政府为促进对外贸易,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强调贸易伙伴多样化,减少国家干预和控制,放松贸易管制,同时增强海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引进瑞士通用商检公司(瑞士通用商检公司)加强商品检验,努力增加海关收入。喀麦隆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主要贸易伙伴为欧洲联盟国家、美国、日本等。年均贸易额20多亿美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出口商品多为初级产品,出口收入经常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主要出口商品为原油、木材、原棉、咖啡、可可及其产品、原铝及铝制品、天然橡胶、香蕉等。进口商品为粮食、各种汽车和拖拉机、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器及电动机械、各类金属及制品、织物及成衣、化学工业产品、食品饮料类、家用消费品等,此外每年还需进口100多万吨原油供本国炼油厂使用。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喀麦隆对部分进口商品有特殊规定,如蚊香、杀虫剂、水泥、电池、酒类等,要求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加印"在喀麦隆销售"字样。
为了进一步恢复喀麦隆的经济竞争力,促进和扩大对外贸易,喀麦隆政府于1994 年6月颁发《喀麦隆共和国贸易大纲》,取代1989年至1991年财政年度贸易大纲。新的贸易大纲是为喀麦隆政府中期宏观经济调整和结构改革计划服务的;是同喀麦隆政府调整地区外汇汇率、缩减公共开支、加强管理政策和进行结构改革以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而紧密相连的。
喀麦隆共和国贸易大纲主要措施
出口大纲构成:原则是出口自由化,但出口商必须遵守出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对部分有限制的产品,实行特别的规定。出口市场是喀麦隆经济重要的外T来源,新贸易大纲较过去在出口规定方面更为宽松。其出口产品分为三大类:自由出口产品对自由出口的产品,所要求的惟一手续是填写简单的海关申报单。如出口目的地国家要求出口产品的产地证明时,则附加一份这样的证明。对上述产品的出口商,不要求办理任可预先批准的手续。但是,其开户银行应按财政部和工商发展部1975年2月6日第I 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其出售产品的结汇手续。斋办理行政手续产品考虑到出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出口商在出口有关的食品、动物制品、畜产品、水产品及某些动、植物产品时,必须向国家主管部门申领所要求的产地证明。咖啡和可可的出口是自由的,但是出门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国际质量标准。货物装船时,国家可可和咖啡管理局将对其进行检验。禁止出门产品某些产品对人的健康或安全、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也可能污染大气或破坏环境,这类产品严禁出口。这些产品是:严禁销售的产地 隐蔽销售的产品及向国外市场输出时受到严格规定或控制的有毒工业废料或其他物资。
出口大纲实施细则:为了加强促进出口,重点工作是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简化出门手续。自由出口产品,出口商惟一要办的手续是,其开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和工商发展部1975年2月6日第1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其出售产品的结汇手续。另外,出口商应在"工商发展部出口商名录上注册登记。需要办理出门行政手续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出口商必须首先获得证明书或进口这类产品的国家当局的证明。进口方面,在实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对迸口产品的重点工作是检查是否遵守进口规定的标准。进日产品也分为三大类:自由进日产品此类产品的进口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凡贸易大纲未列明的,均属目由进日产品。需要技术检验产品此类产品因涉及到安全、健康或环保等问题,故进口时须出具喀麦隆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检验证明或证书。严禁进口产品此类产品因对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故严禁进门和销售。
进口大纲的实施细则:凡希望从事进口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应预先持有商人职业证书。
自由进口产品的进口手续:此类产品进口无需预先批准进口许可证,但要求办理以统计、检验或检查为目的的预先申报手续。进口申报单为个人使用,不可转让。进门申报单一式七份,经一家银行确认后,另附上所有有关的文件 (如发票、合同、交易信件等)一式两份。进口申报单无需办理工商部预先签字手续。该申报单可直接交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按交易规定检查认可单据后,担保将有关费用分别付给负责进口检验的部门和机构。在必要情况下,进口商可在开户银行用以上述机构为抬头的保兑支票支付进口检验和检查税。呈交工商部的申报单必须是银行签字的,该申报单应送到最近的工商部驻省代表处。凡未经银行签字认可的自由迸日产品的进口申报单,一律不能办理报关手续。
需要经某些部委技术检验的产品的进口手续:此类产品的进口手续与自由进口产品的手续相同。但是。进口商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出具主管部委认可的技术检验证明或证书。该证明或证书自送交申请之日起几天之内发放。超过这一期限,即可视为已同意发放。如拒绝发放此证明或证书时。技术主管部委应通知进口商,并在同一时期将有关的复印件交海关部门备案。
进口申报单有效期、修改、延长初更换:进口申报单约有效期为九个归。如在有效期满前提出申请,可延长二不日 一式六份。修改申报单可根据情况在开户银行或在工商部主管部门办理。期限为8天,超过8天时,申报单更改申请即可视为得到批准。 其它措施:凡以《不用现金结算》方式的进口,均应呈交工商部主管部门一份申报单。带《不用现金结算》批注的申报单是供那些不用转移资金或外汇的进口商品作清关之用,因为货款已在来源国或原产地付给了供货商。进行上述进口活动,须事先递交申报单。违者将按现行的规定处罚。进口申报单结算手续应接外汇管理规定在一家银行办理。
喀麦隆政府实施新贸易大纲,对扩大出口、增加出口收入,改善贸易状况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喀麦隆政府于1990年8月10日第90年031号《商业活动法》简介如下: 喀麦隆商业活动法制定的目的是为明确在喀麦隆共和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鼓励开展商人之间的公平合法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商业活动及贸易公司的定义:法规以法律语言文字表示方式规范了商业活动及贸易公司的定义,确定了发展的方向。
商业活动:任何喀麦隆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自由地在喀麦隆从事商业活动。凡在喀麦隆成立的公司只要遵守实行的法律和法规,均可自由地决定其生产、分配和销售政策,自由的从事活动,只要遵守现行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均可自由地从事进出口活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外国人在喀麦隆从事商业活动应预先获得批准许可证书,但在法令公布前已经在喀麦隆成立公司的外国人或法人无须办理预先批准许可手续。具有与喀麦隆签有互惠协定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及与喀麦隆人,合资总部设在喀麦隆并外国资本在49%以下的公司在没有预先批准的情况下仍可从事商业活动。
竞争:在不违反反竞争措施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自由竞争,但某些产品和服务价格必须预先办理批准手续。不得进行歧视销售;不得低价倾销,禁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任何行动与协议。公司间的销售需开具发票并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商业注册号及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
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系指为满足个人或其负把人所需使用产品的人。任何卖主或服务机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将价格告诉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必须提供说明产品主要性能、提供保证及保证期限和范围的法文或英文的说明节,负责正常使用期内的售后服务并根据需要保证商品的运送、安装和使用。禁止任何带有欺骗性的、博彩性质的宣传广告、禁止传销及搭配销售与搭配服务。上门推销或提供服务必须签订合同。 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惩罚:凡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部门的代理人员所提出的违法通知书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将给予扣押违法物品、罚款、停止或禁止销售处罚及受到刑法 的处罚。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述,按普通法处理。
喀麦隆总理于1993年11月20日颁布第躬年720号《商业活动法实施细则》令, 规定进行商业活动尤其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条件。简要介绍如下: 定义:法令规定了对进口、出口、批发、零售、一般贸易、分销、售后服务、固定 贸易等)5种销售与贸易行为的法定含义。
法令适用范围不包括下列情况:享受自由工业区制度待遇和已获得投资法批准的企 业;由部级官员或宣过誓的公职人员执行的拍卖活动;由债权人进行的销售;由手工业者进行的销售以及上述规定的临时性销售和服务;与上述规定的企业生产有关的活动。 商人分类:法令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和纳税方式将商人分为三类。
从商条件:除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不能兼任和无资格者外,在全国范围内,从商是自由的。但是,所有商业活动均须符合下列条件:正式注册;有成立声明;有商人职业证书;需要时,拥有场地和设备;遵守其它的职业义务。
外国人从商预先批准许可证申领:外国人从商须得到预先批准许可证书,该证书的申请表格以英语或法语填写,根据商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资料,说明计划从事贸易的性质、目的、公司的地址、公司总部的地址、资金形式及开户行证明和账号等有关说明。申请文件向中央或省级商业主管部门递交并得到按年代编号的收据,自递交之日起30天至45天内须颁发许可证,超过期限即可认为许可证已发放。任何拒绝的决定均须按规定说明理由并正式通知申请人,以便补偿文件再申请。下列商人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在喀麦隆居住并已从商的外籍自然人和法人;与喀麦隆签有商业活动互惠协议国家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任何带有外国资本的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喀麦隆,而公司至少51%的资本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由喀麦隆国籍的自然人所拥有;已获得商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将外国企业改建成贸易公司。
商品的销售与服务:购买:凡销售活动,无论是用于消费或出售,均须出具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相符的发票。销售:凡在喀麦隆注册的公司可自由的决定其分销政策。但不得诱发不正当竞争的做法;过期的人和牲畜不宜使用的或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禁止销售;凡涉及最低数量或搭配其它产品的零售价应符合买主或消费者的利益;给消费者提供的销售或销售报价、服务或服务报价中,有权采用免费、鼓励的形式。价格:禁止与价格有关的反竞争做法;禁止倾销性亏本销售;禁止以各种名义而进行的廉价处理;禁止数量和销售条件上的歧视性价格做法。
付款:除当事人的协定外均以现款支付,在末商定前不应付款。买方如付卖方定金,卖方未能执行合同而应付给买方双倍的预付定金。任何商人不得拒收由在喀麦隆正式注册的信贷机构或银行出具的使用票证,否则将受到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惩罚。交货和担保:按商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所售商品及附件;交货费用由销售者负责,如货物被抢,有关费用由购买者承担;交货中出现的遗失和损坏,由承担已售商品运输风险者负责;交货地点在销售时约定;注明交货日期,如分批交货,依次注明日期、数量和质量;用英文或法文填写发货票、说明书和担保证书。
进口和出口:由具有商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口或出口,被认为是为其活动所需而进行的;进口和出口是自由的,不能容忍法律、条例、国际条约或协定所未规定的任何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进口和出口须向政府部门事先申报,以便统计、审查、核对和颁发原产地证明书;进口和出口需按规定使用发票应按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出具,如用外汇结算,发票须注明约定兑换价格;在国境内的转口须服从双边、多边、国际惯例和协定。
运输和储存:运输:由商人进行的动产或商品的公共运输,须提供产品性质的文件及植物卫生、不变质和产地证书外,还须出具与运输方式相符的注明启运地和目的地的单据。运输的物品和物品的包装,需符合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储存:商品或产品的储存必须拥有适合商品的场所及仓储设施;商人不得拒绝销售储存商品;无供货者和无原产地发票或文件的库存商品被视为走私商品;未经许可进行的分销商品,被视为走私商品;拥有法律所规定禁止进口、生产和拥有的商品或产品,被视为走私商品;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售后服务:凡销售耐用消费品均须保证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范围包括轻、重型设备、各类仪器、各种运输车辆,一般指非消费品。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购前的咨询服务;设备使用的示范表演;设备运转使用;送货上门;已售货物的定期检修;保证商品良好的运转使用;正常使用期间提供更换零件;更换确认的残次零件;应顾客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从事耐用商品销售必须具备:足够的更换零件;保证售后服务的人员、设施和设备;提供给顾客的技术资料。销售方必须保证:如停止销售某种工业设备或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十年内或按协议规定期限内更换配件;对售后服务人员培训;向买主提供售后服务的合同。 负责商业的部长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国家的经济环境、经济安全;保护消费者及人民的食品安全和对出口产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