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斯洛文尼亚产地证标准
斯产地证由商会及其主要地区分会签发。下列商会签发的产地证有效:卢布尔雅那商会、科佩尔商会、克拉尼商会、马里博尔商会、新戈里察商会和采列商会。产地证中须标明:出口商、收货人、运输细节(根据有关要求)、唛头和数量、包装数量和种类、货名、毛重及其他情况。产地证一般至少一式签发两份。斯原产地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关税优惠国家的原产地标准(简称“优惠标准”),另一种用于非关税优惠国家的原产地标准(简称“非优惠标准”)。
1.优惠标准。 所谓“优惠标准”是指向除最惠国待遇外享受特殊关税优惠的一些特定国家出口的斯产品原产地标准,“特定国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同斯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目前有“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CEFTA)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波罗地海三国、马其顿、以色列、保加利亚;第二类是同斯签有联系国协定的欧盟国家;第三类是单方面向斯提供部分产品进口关税优惠的工业发达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和乌克兰。
前两类国家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和联系国协定实行对等的关税优惠,制订统一的原产地标准, 即:在欧盟实行的“欧1格式”(EUR1)和“欧2格式”(EUR2),两种格式原产地标准一样,“欧2格式”只是“欧1格式”的简化型,用于小批量货物的贸易。“欧1格式”按《国际商品统一编号》的编号列出产品清单,对每一种产品都单独制订了原产地标准,有的列明所含国外商品价值的比例,有的没有列明比例,只是做出了“产品经过加工发生了质的变比”等类似的规定。在列明所含国外价值比例的商品中,每种商品的比例差别很大,有的比例为“低于50%”,有的为30%,有的甚至精确到47.3%。对纺织品还单独制订了原产地标准,条文更为详细。另外,“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还采用了欧盟内规定的原产地累加原则,即:在获取原产地证明时,该组织一成员国商品中所含从另一成员国进口的产品价值不被视为外国产品价值。
第三类国家同斯不实行对等的关税优惠原则,是作为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单方面实行的一种关税优惠,享受这种单方面关税优惠的产品原产地标准称为“A格式”(FORMA A)。 “A格式”的制订原则同“欧1格式”的原则一样,也按《国际商品统一编号》的编号列出产品清单,时每一种产品都单独制订原产地标准。”
2.非优惠标准。 所谓“非优惠标准“是指向没有特殊关税优惠的国家出口的斯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在这种标准下颁发的证书是普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该标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订的统一的原产地标准,不以规定当地加工附加值的含量比例为主,而是以“产品发生了重要变化、改变了商品编号(至少改变商品编号中的第四位),……”等文字表述为主,另外,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仅进行产品的包装、分选等简单的加工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总的来讲,在斯获得原产地证的商品,在斯加工的产品附加值不得低于50%。
(2002年10月20)
2. 斯洛文尼亚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斯洛文尼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外观、包装和花样品种等要求较严。1991年斯洛文尼亚科技部组建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标准计量局。斯洛文尼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通讯标准组织》(ETSI)的成员,还是ISO欧洲分会(CEN)和IEC欧洲分会(CENELEC)的联系国。
斯洛文尼亚对以下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予以承认:
-国际检验和认证组织成员管理下的实验室;
-如不是国际组织管理下的实验室,则须是欧洲实验室(European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EAL)授权的实验室;
-根据与斯标准化局或其他有关机构签署的相互承认试验数据的双边协议,有权签发国家认证数据的实验室;
-欧盟委员会公布承认的实验室;
-斯标准化局授权的实验室。
1.机电产品检验。 斯规定进入斯市场的进口机电商品须附带保修单、使用说明和斯进口商或外国出口企业在斯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在斯的代理商印制的被授权负责维修该产品的单位通讯地址,产品资料须用斯文印刷,产品标志也须用斯规定的文字印刷。对一些产品,主要是机电、建材和劳保用品,包括: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可引起无线电波干扰的闭路电视共用电线系统、水泥、建筑用板材、呼吸系统保护装置,电梯、防火头盔、安全带、机动车刹车片和拖车等,必须经斯标准化局授权的机构检验并加贴SVN(国际标准组织给予斯洛文尼亚的标志)标志后才能进入斯市场。
2.卫生检验。 斯对食品和部分消费品实行卫生检验。需要检验的食品包括所有食品和饮料,消费品包括:①器皿、附属物(Accessories)和包装材料;②玩具;③个人卫生用品,脸部和身体化妆品;④清洁和消毒用品;⑤烟草制品。主要检验微生物指标、添加剂、有害金属、杀虫剂含量、荷尔蒙、抗生素、其他有毒成分、饮食卫生等。
此外,有关消费品的重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质、成分、色素、防腐剂和其他添加剂含量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3.动物及其制品检疫。动物检疫范围包括:活牲畜、肉、肉类制品。
斯法律规定,斯与外国活牲畜进出口,应由双方动物检疫部门签订有关动物检疫协定,具体商定进出口时应向对方提供的文件,尚未签署类似协定前,斯对外国活牲畜进口检疫很严,每头牲畜均须提供健康证明和国际通行的动物检疫证书。
由于中、斯两国尚未签署动物检疫协定,中国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原则上可自由进入斯境,未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在进入斯洛文尼亚前需向斯动物检疫部门登记。
4.植物及其制品检疫。 植物及其制品检疫包括:活的植物及其枝叶;种子;用于栽培的植物;木材及其制品;泥土和肥料。
斯洛文尼亚是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罗马公约》(IPPC)、《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成员国,同时与“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CEFTA)成员国匈牙利、斯洛伐克、捷克和波兰签有《植物检疫和保护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