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资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
2.对外资的合法利益提供国家法律保护。斯洛文尼亚对外国投资的合法利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斯法律规定:外商可按投资比例对企业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该控制权可自由转让;外商可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可将所得利润在完税后自由转移、汇出和再投资;投资企业终结和破产时,外商可按投资比例分获相应资产并自由转移和带出;国家对外资企业一般不实行国有化或强行征用,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国家需征用外资企业的资产,则必须按现行市场价格对投资者给予补偿后方可征用;外资企业建立后,如法律进行了不利于外资所享权利的修改,该外资企业仍可享受企业建立时所享有的权利。
3.投资领域。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有两个领域不得投资:1,武器和军事设备的生产和贸易行业。2,国家财政预算内指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除上述限制外,外商可在其他领域自由投资。
4.投资形式和方式。 斯洛文尼亚对外商在斯的投资形式没有限制,外商在斯投资可以为:现金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机械设备、动产或不动产等);无形资产投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标等)。
外资法规定,外商在斯洛文尼亚可以多种方式投资建立企业:
(1)股本投资(Capital Investment),即以企业基本资金一股本的形式投资建立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拥有企业的整个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主要企业类型有以下四种:1.有限责任公司。2.联合股份公司。3.有限合伙公司4.无限合伙公司
(2)契约性合资公司(ContractuaI Joint Ventures), 这类公司内部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予以规定,外商对企业的投资并不改变企业内部已定的法律地位和所有权的结构。这种投资实际上可视为债务资本投资。
(3) 特许租让权(Concessions)。 斯法律允许给予外国投资者开发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和公共商品的特许租让权。对开发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水、森林资源等),由当地的地方政府部门签发特许租让权。对开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则需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按特例分别审批。
(4)建设、经营及转让合同,即BOT合同。外国人在获得上述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时,必须得到设施所在地当局或斯洛文尼亚政府的许可,然后必须组建自己的公司来建设和管理这些设施。合同期满后,外国企业必须将这些设施转交给在合同中确定的斯国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