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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13 11:51:39  点击:

阿尔巴尼亚采用"协调制"分类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编号。


  目前阿海关税率分为0%、5%、10%、15%四档。 征收0-5%关税的商品占34%,征收10%关税的商品占37%,征收15%关税的商品占29%。平均关税率由1996年15.01%降至目前的7.23%。阿对药品、以无偿人道主义援助方式为阿社团、组织和机构进口的商品、由国际组织和国家发展组织提供优惠贷款而进口的商品、从事货物、旅客、行李等国际运输的外国运输工具以及为维持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设备、燃料和个人自用品等十九类商品在进口时予以免税。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进口关税由5%降低为2%。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的农业生产,阿对进口农产品提高了关税,由原来的7%提高到了10%。此外,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对进口一些农产品(蔬菜、水果)征收一定比例的季节税,其它时间维持正常税率。阿海关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海关还可对进口商品征收特别税、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对来自与阿已结成或将缔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进口商品,阿将对其给予特惠关税。阿自1996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目前增值税率为20%。

 

原产地证规定
根据阿关税法的有关规定,阿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商品的原产地。
1、原商品在某国生产,或全部在该国加工,则该国被视作商品的原产地。
2、如商品的生产不只在一个国家, 则贯穿整个生产过程或者最关键工序的国家被视作商品的原产地。
3、为确定商品的原产地,海关有权对商品进行技术或加工工艺过程的审核。
4、海关也可以要求报关者提供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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