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促进克罗地亚经济的增长、经济政策的顺利执行、通过扩大出口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加强克罗地亚经济竞争力,以本法规范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对克投资。
2.本法中的"鼓励投资"是指一系列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
3.以本法规范的"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适用于向经济领域进行投资、投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且实现下列某个或多个目的:
-引进新设备和现代化技术;
-引进新生产方式和新产品;
-扩大就业和在职培训;
-促进经营的现代化;
-发展深加工产品的生产;
-扩大出口;
-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及克罗地亚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发展新的服务业;
-节约能源;
-加强信息产业发展;
-同国外金融机构合作;
-使克罗地亚经济符合欧盟标准。
二.对本法中专用名词诠释如下:
1.投资者:指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库纳(约合50万美元)且享有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的国内外单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
2.投资:指符合国际簿计标准、用于作为主要投资资本的实物、权利、义务。
3.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的享有者:指享有鼓励措施、税收及关税优惠进行生产经营的商业公司。只有新注册的并完全按其注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商业公司才能作为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的享有者享用税收和关税优惠。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投资旅游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及旅游部的建议,克罗地亚政府可以允许现有公司享有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
4.经济部:克罗地亚负责鼓励投资事务的主管部门。
三.鼓励措施
克罗地亚政府投资吸引的几项具体鼓励措施:
1.提供租赁、提供建筑权、按商业或更优惠的条件出售或提供使用不动产及其它基础设施,包括其无偿使用;
2.协助建立新的就业岗位;
3.协助进行专业培训;
4.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优惠享有者可从国家基金就每个新工人获得15,000库纳的一次性资助,但新工人的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如投资者对就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可从国家基金获得50%培训资金的资助。国家基金会按照克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建议决定鼓励措施的实施。
四.税收和关税优惠
(一) 税收优惠
1.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库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人,投资第二年始的10年内交纳7%的利润税(克正常利润税为35%);
2.投资额超过2000万库纳,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投资第二年始的10年内交纳3%的利润税;
3.投资额超过6000万库纳,就业人数不少于75人,投资第二年始的10年内免交利润税;
4.投资者按照优惠税率支付利润税,但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税收优惠总额根据《利润税法》计算的利润税应有数额与根据本法计算的利润税数额的绝对差额来确定;
5.当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的享有者减少本款第1、2、3条规定的就业人员时,其享受优惠的权利将被终止,并必须归还利用这些优惠措施获得的利润及利息;
6.鼓励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的享有者一旦被取消享有这些优惠,将不再重新获享有优惠的权利。
作为股份的土地、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已被使用过的设备不列作投资金额。
(二) 关税优惠
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并符合克罗地亚《关税税率法》中关税编号为84…、85…、86…、87…(发动机超过1,500立方厘米的轿车除外)、88…、89…、90…的设备免交关税。
如果投资者行为对总的经济发展、就业、均衡的地区发展或对某经济部门具有特殊经济意义,克政府可根据主管部门的建议,扩大优惠措施、税收和关税优惠,并将上个结算期内的亏损转移延长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