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政府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制订和完善投资法规,积极吸 引外资,尤其鼓励外商在约旦工业区投资办厂。据1995年第16号《投资促进法》的规定,给予投资者主要优惠待遇有:
l 约旦对下述行业实行税收和关税优惠待遇:工业;农业;宾馆;医院;海路和铁路运输;休闲和娱乐场所;会议和展览中心;管道运输;水、汽和石油产品的销售和开发。目前,约旦政府提出战略产业政策,鼓励投资者投资信息产业、制药业、食品工业、死海和采矿业、服装和纺织业、旅游业和汽车工业。
关税优惠:
A.用于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进口时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这些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用于投资项目的物资,包括宾馆和医院的家具和设备。
B.对不超过固定资产价值15%的投资项目零部件,进口时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C.如果投资项目的扩建、开发和现代化能够使该项目的生产能力提高不少于25%,那么对为此目的进口的固定资产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D .对宾馆和医院项目每隔7年为现代化和更新所购买的家具和设备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E.对由于固定资产原产地价格上涨,或者由于运输费用增加和汇率变化造成的增值部分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
F. 经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投资者可将获减免税的固定资产再出口。
G. 经投资促进委员会同意,投资者可出售获减免税的固定资产或在经过付费或完税后,将固定资产转让给投资促进法未包括的投资者。
税收优惠:《投资促进法》将约旦全境分为A、B、C 3个发展区域,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位于这些区域的项目,服务业项目从开业之日起,制造业从开始生产之日起,按下述比例减免所得税和社会服务税:A区:25% B区:50% C区:75%。至于国内一般公司的所得税征税标准,依其营业性质而有所不同。如:矿产业、工业、宾馆和医院为15%;保险和金融机构为35%;其他行业为25%;农业项目为0%。
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保证:
A.当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
B.除投资于建筑业、贸易或矿产开采等法律规定的行业要求有约旦合 伙人之外,允许非约旦投资人拥有项目的全部和部分产权。
C. 除参与公共股份公司,非约旦人投资不得少于5万约第 (合7万美元)。
D. 投资者有权以自己的方式经营公司,或通过委派的人管理投资项目。
E. 非约旦投资者有权不受延误,以可兑换货币形式,将投资资本、利润、收入、投资清算收益及项目部分或全部售出收益自由汇出。
F. 为投资项目工作的非约旦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可以将工资和报酬汇往国外。
G. 除非为了公众利益并给予合理补偿,否则不得征用项目或采取类似措施。给予非约旦投资者的补偿必须以可兑换货币的形式。
H.外国投资者和约旦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六个月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可以通过诉讼或通过投资争议和解国际中心解决(ICSID)。
(有关详细条款请见所附1995年《投资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驻约旦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