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当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
B.除投资于建筑业、贸易或矿产开采等法律规定的行业要求有约旦合伙人之外,允许非约旦投资人拥有项目的全部和部分产权。
C.除参与公共股份公司,非约旦人投资不得少于5万约第(合7万美元)。
D.投资者有权以自己的方式经营公司,或通过委派的人管理投资项目。
E.非约旦投资者有权不受延误,以可兑换货币形式,将投资资本、利润、收入、投资清算收益及项目部分或全部售出收益自由汇出。
F.为投资项目工作的非约旦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可以将工资和报酬汇往国外。
G.除非为了公众利益并给予合理补偿,否则不得征用项目或采取类似措施。给予非约旦投资者的补偿必须以可兑换货币的形式。
H.外国投资者和约旦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六个月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可以通过诉讼或通过投资争议和解国际中心解决(ICSID)。
(有关详细条款请见所附1995年《投资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驻约旦使馆经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