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利比亚地处北非中部,北临地中海,其海岸线长达2000余公里,与南欧诸国隔海相望。利比亚国土辽阔,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它在能源、交通、通讯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文资源的开发方面发展迅速。利比亚国内政局安定,国际关系尤其是同阿拉伯国家和非洲国家之间的关系良好。
这些特点反映出利比亚在投资机会,尤其是在有关投资立法和在利比亚投资项目的目的、优惠、税务减免和担保等方面更为透明。
为此,按利比亚《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之规定,成立了外国投资局,采取“一站式”政策鼓励外国资本在利比亚投资,它将以更加简便快捷的途径,为外国资本建立投资项目提供所需资料、统计和服务,并颁发立项的批准和许可证书。因此,我们编写了这本《指南》,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在利比亚进行投资活动的所必须的程序和要求。
利比亚外国投资局
二、利比亚概况
国名: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位置:利比亚位于东径9?25度,北纬18?33度,位于北非中部,北临地中海,海岸线约2000公里,与埃及、苏丹、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乍得和尼日尔相邻。
利比亚所处的位置,为各国所关注,各种古代文明都在此交汇,从而使之成为欧、非商旅经商的必经之地和交易场所。
面积:1,775,500平方公里,地势呈阶梯状由北向南逐渐升高,北部为沿地中海的平原,中部为山地,南部为撒哈拉大沙漠。
气候:北部为地中海气候,南部为沙漠气候,其夏季平均气温为35℃,冬季平均气温为15℃。
人口:截止2000年底,利比亚人口约为5,120,000人,85%为城市居民。
宗教:伊斯兰教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许多利比亚人会其他语种,尤其是英语
当地货币:利比亚第纳尔
汇率:2002/1/1中间价:1利比亚第纳尔=0.866欧元=0.764美元
当地时间:= 格林尼治时间 + 2:00
基本制度:民众民主制度,民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出法律政策,并由人民委员会执行这些法律政策。
主要城市:的黎波里、班加西、塔卜鲁格、得尔纳、贝达、米苏拉塔、锡尔特、扎维亚、高利昂、塞卜哈
旅游景点:
--主要城市古迹:的黎波里、米苏拉塔、拉比得、夏哈特、得尔西、加尔马、古达米斯、厄特、格尔扎、凯拜
--主要绿洲:迦鲁、奥吉拉、贾阿布布、库夫拉、朱夫拉、马尔扎格、喀特隆、扎拉
--天然湖:瓦尔那幕斯、格布尔奥、曼德尔、乌姆尔玛、玛吉赞、大人工河
主要经济指标(2000年):(2000年:1利第≈2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17,620,300,000利第(约合35,240,600,000美元)
人均收入:2,138利第(约合4,276美元)
对外贸易:主要出口产品: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料及部分工、农、畜产品;主要进口产品:工业、交通机械设备、食品原料及工业原料
2000年出口额:5,221,500,000利第(约合10,443,000,000美元)
2000年进口额:1,911,400,000利第(约合3,822,800,000美元)
意大利、德国、西班牙、法国、突尼斯、埃及、摩洛哥为其主要贸易伙伴。
劳动力:15岁以上劳动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8.5%,其中女性约占劳动人口的15.8%,另约有450,000外籍劳工在利工作,此外,每年约有20,000名高校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
教育:利比亚可承担从小学到大学各阶段的教学培训工作,基本实现义务教育,2000年在校学生达1,900,000人,约占总人口的35.7%。卫生:据2000年统计,目前利比亚每千人拥有4.1张病床、1.4名医生和3.6名护士,人均寿命男性68岁、女性71岁,每日人均摄入热量3787卡。
交通、电力:
交通:截止2000年,利比亚公路总里程达25036公里,现正修建连接突尼斯、埃及、乍得长约3170公里的铁路,利比亚拥有16个国际国内机场,此外沿海地区还有16个工业、商业和石油港口。
电力:利比亚电力网覆盖全国,其总长度达310000公里,拥有470个发电站,总发电能力14407千瓦时。
银行:利比亚中央银行管理着五家国内、专业银行和利比亚对外银行。
经济资源:
--石油、天然气:利比亚出产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她是欧佩克成员国,原油日产量为140万至150万桶,天然气年产量达1800万立方米(注:据我处了解,其天然气年产量约为70亿立方米),此外还拥有一些石油提炼厂生产了1650万吨产品供国内使用和出口。
--原材料:利比亚拥有丰富的自然和矿产资源,如:铁、石化产品、渔业资源和储量巨大的硅石(二氧化硅)、石灰石、高岭土、石膏、有机肥,这些资源部分已用于建立国家战略行业,国家研究中心将进一步研究开发这些资源。
--工业:2000年利比亚有约400个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其中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项目如钢铁集团、乌努斯角集团、阿布卡玛斯集团、原油提炼集团等,也有扩建的项目如农机设备、造船业、制冷设备、锅炉等,此外还有一些加工工业如食品、饮料、服装、化工、金属冶炼、建筑建材业等。
--水资源:利比亚目前正在实施世界上最大的人工河项目,通过总长4200公里的管网每日向全利提供620万立方米的生活用水。储藏于南部沙漠地下水资源总储量达250亿立方米,另外,利北部沿海地区年降雨量200毫米,南部内陆地区年降雨量10毫米。
--农业及畜产资源:利比亚可供农业生产的土地约200万公顷,畜牧生产的土地约1300万公顷,目前利比亚养殖的牲畜约700百万头,主要为羊、骆驼、牛
--海洋资源:由于濒临地中海,利比亚拥有丰富的海产资源可供开发加工。经初步探查,利海洋资源主要有:各类白鱼、金枪鱼、海绵鱼、珊瑚、海藻。国家研究中心还将进一步对海洋资源进行研究探查。
--旅游资源:利比亚拥有许多历史、社会、人文遗产,沿海沙滩,历史古城,绿洲、沙漠景观,阳光,湖泊和泉水。
三、利比亚经济政策概况
利比亚在国家总体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发展其社会经济的措施,主要有:
--推动鼓励个人、伙伴公司或股份公司直接参与生产、服务领域以实现经济发展计划目标;
--加速金融业的现代化进程,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作用,为个人、伙伴公司和股份公司提供便利;
--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外国资本建立投资项目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四、《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由于投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考虑到利比亚为实现其经济增长、扩大收入来源的需要、利比亚吸引外资的因素,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资本和鼓励投资者到利比亚同利比亚投资者共同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在国家总体政策的框架下,利比亚于1997年出台了旨在鼓励外国人投资建立投资项目的第5号法律,该法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条件及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投资。
第一:投资项目立项的条件
--生产的产品用于出口或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商品的;
--能为利比亚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并培训提高他们的熟练程度和技术,增加其工作阅历;
--使用先进技术或品牌或技术经验;
--提供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服务或参与改善、发展该服务;
--加强和完善其业务与国民经济发展项目清单的联系,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当地材料和其他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物资;
--建立使用或有助于使用当地原材料的;--参与边远地区经济发展的。
第二:对投资项目的豁免
--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置免征所有关税及有关税收;
--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及初级产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收、费用;
--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五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人委秘书的同意,免税期可再延长三年。投资者有权将免税期内项目产生的亏损顺延后;
--用于出口目的的产品免征生产税,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费用和税收;
--免除行文和函电往来中应缴的印花费;
--将投资收入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
--在重点地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节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人委同意,可延长上述第二、第三项免税期。
第三: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
--投资者凭投资许可证,便可在商业银行或阿位伯利比亚对外银行开设本外币帐户;
--经外国投资局同意后,投资者通过开发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出租或建设用于执行项目房产;
--在当地无合适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国人,他们可将从项目中获得部份工资、奖金汇出;
--允许每年将其项目收益及利息汇出;
--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
--可以将项目资产部份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者有权撤回其投资:
1、 项目期限结束;
2、 项目清算;
3、 项目部份或全部转售;
4、 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不少于五年,投资者有权对侵害其权益的决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投资领域
法律规定了可执行投资项目的领域,主要是:工业、旅游、卫生、服务、农业领域以及总人委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投资保护、保障
--利比亚是国际投资保障机构如阿位伯投资保障机构、国际投资保障机构等的成员;
--利比亚同部分国家签署了保护保障投资双边协议、禁止双重征税及其他保护保障协议。利比亚同在其境内的提供投资技术、货币、投资保障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五、办理投资许可的手续
外国投资局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颁发投资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促进机构通过联合窗口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办理相关许可。以下就是办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取得许可和执照的手续:
1、如果项目系外国投资项目或合资项目,投资者或其代表向外国投资局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及及经外国投资局认可的执行项目的合约。该合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如经营范围、生产产品的种类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使用本地原材料的程度、项目的预计工作能力、投资额、市场情况及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项目系国营公司与外国公司合资项目,向该公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须说明合资方式和实施方案。
也可向各人民办公室经济部门或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他们将该申请转交外国投资局。
2、外国投资局将在每月举行一次的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如在外国投资局管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则将其提交经贸总人委秘书由他按1997年第五号法律《投资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发放许可的决议。
3、项目执行许可决议作出时将及时通知投资者。
4、获得许可后,投资者即可在一利比亚银行或阿拉伯利比亚对外银行开设一个或数个当地币或外币帐户,根据合约规定将资金转达入。如果其中有部分实物资本,投资者应提供财产证明原件、从国外购买这些财物的发票以便于办理海关手续。5、投资注册
取得投资许可后,投资者应到外国投资局投资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附上下列相关文件:
(1)、项目建立合同、基本章程,在合同和章程中应明确其所采用的贸易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如采用建立分公司的形式,应提交母公司的建立合同、章程及其为实施项目而在利比亚建立分公司的决议、分公司经理的任命文件及其法人代表的决定,如投资者系自然人,只需提供申请许可的文件即可。
(2)、上述文件应有项目经理或法人代表的签名。
6、办完投资登记注册手续后,外国投资局向投资者颁发执照。
第二、执行和经营项目所需的许可
在项目启动之初,投资者应到外国投资局办理下列许可手续: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有权获得土地加以利用、租用或建设,同时有权占有或出租土地上建筑物:
1、为项目建立、运转或员工居住所必需的;
2、这些房产的拥有或租用符合项目用于储存原材料、零配件、运输工具、产品或作为办公之用;
3、外国投资局同意其购买或租用;
4、这些土地适合项目的建立及其运作,且其使用不违反国家总体规划、不对环境、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农业资源构成危害。
(二)、用工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有权使用外国工人和技术专家:
1、 投资者持有有效执照;
2、所雇用的外籍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不得雇用普通工人;
3、投资者在其与外籍员工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雇用期限及报酬;
4、取得外国投资局的许可。
为取得外国投资局的许可,投资者应在申请中明确上述两点内容。
(三)、进口许可
每一个持有有效执照的投资者都可从国外进口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为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有进口物资必须以项目名义进行;
2、进口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必须符合投资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
3、在进口时其持有的投资执照必须有效;
4、进口的物资仅用于项目,未经外国投资局书面许可,这些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
在外国投资局同意的情况下,投资者补交关税和其他豁免的费用后可以出售机械设备。
(四)、出口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按其意愿将初级产品、半成品或成品直接向外出口:
1、出口时其所持投资执照必须有效;
2、其所出口的商品为项目所生产的产品。
出口商品免生产税及出口税费。
(五)、汇出利润许可
项目产生的纯利润在投资权益人按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取得外国投资局同意后可以汇出利比亚:
1、经批准的项目财务决算;
2、 各伙伴利润分配明细表;
3、 完税证明(免税期满之后);
外国投资局经核实无误后通知银行予以汇出。
(六)、投资项目的调整和发展
取得投资许可执照的投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对项目的扩大、发展、增加或调整作出决定。
投资者在按外国投资局提供的样本对其项目进行扩大或调整时应附以下材料:
1、 有效的投资许可执照复印件;
2、 项目扩大、发展、调整的决议; 3、 项目扩大、发展、调整的目的和规模。
(七)、汇出非投资资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投资者将其非投资资金以与汇入的相同方式汇出:
1、 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仍未获得项目启动或运作的相关执照或许可的;
2、投资者因没有获得投资许可或由于受到诸如缺少能源水电、道路、交通、通讯工具、原材料、气候条件不合适等投资条件限制原因无法进行投资的。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向外国投资局按规定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证明其不能进行投资的文件材料。
(八)、撤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者可向外国投资局提出撤资申请,将其投资资本汇出国外:
1、 项目结束;
2、 项目清算;
3、 出售部份或全部财产;
4、 自投资执照颁发之日起五年之后;
投资者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并附上下列文件提出申请:
1、 经批准的项目最终财务决算;
2、 项目结束或清算或出售资产或投资执照颁发已过五年的证明。
如果这些资本属多人所有且有部分是以当地货币支付的,在此情况下,允许伙伴人将属于他的那部分在不超过其汇入的价值范围内通过银行汇兑出境。
(九)、免税
按法律规定将对投资项目免五年收入税,因此投资者应提供文件以获得免税:
1、 对于年收入:
--由外国投资局有关部门发出的确定项目开工、运作、投产和提供服务日期的证明;
--项目年度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应明确其属免税部分的收入。
2、对于投资利润:
--项目管理机关作出的同意汇出投资利润的决议;
--年度财务报表应反映出项目获得利润的情况。
(十)、延长免税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再延长三年免税期:
1、项目建在边远地区和总人委1991年第1005号决议确定的地区或总人委确定的其他地区;
2、项目能更好地利用可耕土地提高粮食产量、使用当地原材料建立食品加工工厂,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
3、项目能够节能节水、有利益环境保护,如全部或部分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消耗、使用先进的节能机器设备减少能源损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保护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局在投资者的申请的基础上予以界定。
(十一)、申诉
如果行政当局做出的以下决议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有权进行书面申诉或法律诉讼:
1、剥夺了某些项目按法律应享受到的优惠;
2、要求投资者履行本应获得豁免的义务;
3、收回或清算项目的决议;
投资者应上述有损于其权益的决议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外国投资局管理委员会申诉。
六、投资须知
为使投资项目不受阻碍地顺利进行,投资者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在获得投资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投资行为;
2、项目的实施不得超出许可证和标准合同规定的范围;
3、应为项目建立财务帐册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外国投资局和税务局提交项目的财务预决算报表;
4、外国投资局有权查阅项目的帐册和相关文件;
5、按季度向外国投资局报告项目的活动、执行情况及履行义务情况;
6、同等条件下,项目应优先使用利比亚人; 7、不得从事许可证和执照规定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
8、遵守利比亚现行法律的规定。
七、外国投资局
外国投资局致力于鼓励外国资本投资、通过不同途径推介投资项目的工作。
在“一站式”政策规定下,外国投资局承担下列职责:
1、收集、发布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投资信息,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吸引外资;
2、审批投资申请,确定履行投资项目的条件和范围;
3、发放投资执照和各种必须的许可;
4、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项目各种豁免、便利和有益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延长这些豁免、便利、优惠政策的时效;
5、研究解决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抱怨、不公、纠纷和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
八、对“一站式”政策的理解
外国投资局与有关部门设在外国投资局的办事机构,通过一个窗口为投资者办理所有投资手续和提供各种资料,发放执照和各种许可。
除外国投资局外,主要机构有:
1、 海关办事处;
2、 护照、移民和人力事务办事处
其所办理的手续和发放的许可有:
1、 签证和居住手续;
2、 雇用外籍员工手续;
3、 海关手续;
4、 项目的各种调整手续;
5、 拥有和租用房地产手续;
6、 利润和投资款汇手续;
7、 解决申诉
九、资料来源
除外国投资局外,下列利比亚机构也提供和发布相关资料:
1、 国家文献总机构;
2、 专门的研究中心,如:
--工业研究中心
--农业研究中心
--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太阳能研究中心
--国家医疗研究中心
--经济研究中心
--国家教育培训中心
--畜产品研究中心
此外还有各高等院校的专门研究部门。
3、 农工商总会及各工业商会、农业商会、贸易商会
4、 各人民省的人力办公室;
5、 国内的法律、技术、金融研究咨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