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坦桑尼亚矿产资源
已经进行的矿产开发和地质勘探证明,坦桑尼亚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岩石矿化反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地质地形中:
A、 集中在维多利亚湖东、南部的以中古绿岩带为特征的含金矿化岩;
B、 坦桑尼亚西南、南部以及东部以原生代岩石结构为特征的含金和其他基本金属的矿化岩;
C、 金伯利岩带存在于中古绿岩地带南部和原生代岩石东南部。空气传播地质物理勘探表明这些地段存在钻石;
D、 镍铜、钴与铁镁、锡钨等金属混生于原生代花岗岩中;
E、 发现产生于位于中古代岩层东部、西部和南部的原生代矿岩之中的大量宝石,有坦桑蓝、红宝石、绿宝石、蓝宝石、石榴石、电气石、尖晶石、黄晶石、方柱石、翡翠和水晶;
F、 碳酸盐岩出于狭长峡谷地带;
G、 南部出产铁矿石和镁铁矿混生矿石;
H、 煤矿主要集中于坦桑南部的干旱地区;
I、 沿海地区的挥发性矿物;
J、 其他工业用矿物,如:高岭土、硅藻土、铝硅酸盐、粘土、云母、石灰石、大理石、挥发岩、盐、硫、碳酸钠和石墨等。
坦桑尼亚矿产开采的历史有近一个世纪,钻石和黄金是两大主要开采的矿物。在19世纪50年代,曾同时存在100余个黄金开采矿,但由于各种原因在60年代全部关闭。随着80年代中期国家开始经济改革,允许私人资本投资矿产开发,这一政策使矿产开采业重新繁荣。自90年代以来,已经有50家外国公司、250家本国公司取得了矿产开发执照。目前共发放了2200个勘探和170个开采执照。这些执照主要集中于黄金勘探和开采,其他的还有一般金属、铂金和宝石。
每年黄金产量也因此达到50余吨,近10年来该产业吸收的直接外国投资已经达到14亿美元。
2、矿产政策
坦桑尼亚的矿产政策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私人资本参与矿产勘探、开发和市场经营。政府参与矿产公司不是强制性的,政府的主要角色在于监控、规范、落实各项应该提供的服务。
3、法律和财务领域政策
A、法律体系
坦桑尼亚制定了系统的、对投资者友善的矿产开发政策,保证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利润汇出、矿产开发权发放透明化等方面的权利。
矿产开发权的种类
⑴坦桑尼亚公民和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独资或者合资获得具有一定期限的勘探、开采和特别开采证书;
⑵外国投资者参与宝石开采必须与坦桑尼亚公民合资,且其合资比列不得小于25%;
⑶初级勘探、开采证书仅发放给坦桑尼亚公民和公司。
申请程序
大型矿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由部长审批,小型项目由矿产开发专员审批。所有开发权遵循“先来先得”的规则。
B、财务政策
公司所得税30%;
开采期所有设备、机械和原料免除关税,投产一年后关税为5%;
100%折旧;
对于提供服务的本国和外国公司分别征收5%和15%的预扣税;
钻石和宝石征收5%的特许开采权利金,加工不征税;其他金属征收3%的特许开采权利金;
4、现有信息
地质和地质物理学等有助于投资者确定开采目标的资料可以从位于多多马的国家地质研究所获得。
5、投资机会
新获得地区的矿产开发或参与已经取得开发权的企业;
宝石加工等增加附加值的行业;
开发服务业,例如:钻井、勘探、实验室服务以及承包开采等;
为中小型业主提供设备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