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驻摩尔多瓦经商处
摩尔多瓦海关法
第一章 定 义
本条例中规定了下列定义:
1-1委托银行-持有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发放的许可证可以买卖外汇并从事其它外汇业务的银行。
1-2外汇兑换处-持有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发放的许可证可以从事外汇买卖的机关。
1-3委托经纪人-委托银行或委托经纪人。
1-4货币-摩尔多瓦共和国货币及外汇。
1-5摩尔多瓦共和国货币-即摩尔多瓦列依,系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它是摩尔多瓦境内的唯一支付手段,它包括上述纸币,摩尔多瓦境内结算余额中硬币及上述结算手段之外开出的支票。
1-6外汇-除摩尔多瓦列依外,已经成为和正在成为摩尔多瓦境外合法支付手段的任何其它国家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取得上述纸币,摩尔多瓦境内外结算余额中的硬币及上述结算手段之外开出的支票的任何权力。
1-7有价证券-股票,证券,债券或派生的有价证券。
1-8现行国际支付手段-在摩尔多瓦境内外为实现资本汇入以外的目的而采用的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支付手段。
1-8-1与对外贸易和其它现行业务包括提供劳务,短期银行服务及信贷服务相关的支付。
1-8-2与其它资本投入相区别的借款和纯收入的支付。
1-8-3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为偿还贷款或设备的分期付款等直接投资而进行的支付。
1-8-4属于家庭费用的汇款及支付手段。
1-9侨民-
1-9-1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1-9-2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及摩尔多瓦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
1-9-3在摩尔多瓦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及其联合公司,个体企业及两合公司以及上述法人,个体企业及两合公司设在境外的代表处(以下简称法人)。
1-9-4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境外法人,个体企业及两合公司的分支机构。
在“侨民”概念中不包括摩尔多瓦境内的外国外交机构或其派驻人员,国际组织的代表处以及摩尔多瓦侨民的法人,个体企业,两合公司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1-10非侨民-任何不是侨民的自然人及法人。
1-11外汇业务-为买入或卖出外汇及外汇支付文件而进行的交易。
1-12外币业务-是委托银行的一种活动,包括外汇业务及使用外汇和外币支付手段的其它业务。
1-13外汇汇率-以本币表示的外币价格。
1-14记帐公式-外币对本币汇率的确定。
第二章 纸币、硬币及支票的入境和出境
2-1侨民携带纸币,硬币及支票的入境和出境
2-1-1摩尔多瓦列依的入境和出境
每一位出境的摩尔多瓦侨民有权携带金额不超过500列依的纸币,硬币和支票。
除附件1中列出的国家之外,在摩尔多瓦境外,侨民无权出售摩尔多瓦列依或将其用做支付手段。
摩尔多瓦侨民在赴罗马尼亚时有权携带总金额不超过2500摩尔多瓦列依的纸币,硬币和支票。
2-1-2 外汇的入境和出境
每一位出境的摩尔多瓦侨民有权以纸币,硬币和旅行支票的形式携带总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或其等价货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而勿需向海关机构出示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或其委托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及确认携带外汇进入摩尔多瓦的报关单。
对于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摩尔多瓦侨民在出境时有义务向海关检查机构出具:
A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或委托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B 确认携带外汇进入摩尔多瓦的报关单;
C 运输工作人员的外汇登记证书。
外汇入境没有限制。除附件2中列出的外汇处,外汇出境也没有限制。
2-1-3 每一位出境的摩尔多瓦侨民有权以纸币,硬币和旅行支票的形式携带金额不超过50000美元(或其等价货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超过50000美元的部分以划拨方式汇出摩尔多瓦。
2-1-4 侨民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或进入摩尔多瓦境内时有义务向海关检查机构申报其持有的摩尔多瓦货币的纸币,硬币和支票,以及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纸币,硬币和旅行支票。
2-1-5 侨民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应向海关提交:
A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或委托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B 携带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报关单。
2-2 非侨民携带的纸币,硬币和支票的入境和出境
2-2-1 非侨民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有权携带可自由外汇的纸币,硬币和旅行支票,其金额不得超过非侨民进入摩尔多瓦境内时由海关机构出具的海关证明文件中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准许以另一种外汇代替携入摩尔多瓦境内的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但其金额上不得超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时海关文件中登记的携入可自由兑换外汇的等价货币。
此处,非侨民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有权携带可自由兑换外汇,其数额应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或委托银行按照其法律和规范文件规定的范围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中写明。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每一位非侨民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有权携带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纸币,硬币和旅行支票,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超过5000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部分以划拨方式汇出摩尔多瓦。
非侨民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有义务向摩尔多瓦海关机构提供:
A 确诊携带可自由兑换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海关证明文件;
B 由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或委托银行出具的携带可自由兑换外汇出境许可证。
外汇进境不受限制。除附件2中列出的货币外,外汇出境也不受限制。
2-2-2 非侨民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有义务向法律顾问检查机构申报其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包括纸币,硬币和旅行支票。
2-2-3 除附件2中列出国家的公民每人有权携进和携出不超过500摩尔多瓦列依外,非侨民无权携带摩尔多瓦列依进出摩心多瓦国境。本规定不适用于非侨民银行。
非侨民-罗马尼亚公民有权携带金额不超过2500摩尔多瓦列依的纸币,硬币,支票进境和出境。
第三章 外汇的遣返回国与强制出售
3-1 实现商品,劳务出口的侨民法人(委托银行除外),应在不迟于合同规定期限的60天内将所得货款记入摩尔多瓦委托银行的帐号,但不得晚于确认货物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日期及确认提供劳务的发票(证书,协议)日期180天。
3-2 侨民可以不履行外汇的强制出售,如果这些侨民为:
A 委托经纪人;
B 在摩尔多瓦境内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如果这些企业的股份公司中外国投资在总股份中所占的比重超过250000美元。
C 自然人。
3-3 在3-2款中未提到的侨民收到非侨民为出口商品和劳务而支付的外汇时,应将所收外汇的0%以不低于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业务当日买入价的汇率给委托银行,剩下的100%外汇将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5天内废委托银行的帐户。
3-4 根据3-3款,下列金额不属于向侨民强制出售外汇的范围;
A 用于向非侨民支付与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的运输保险费用的外汇金额;
B 在外汇市场上为实现现行国际支付手段而获得的外汇金额。
3-5 获得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许可证收受非侨民外汇的旅馆及其它单位,应将外汇出售给委托银行。
3-6 单位如果有相关文件证明的延期客观原因存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有权延长出口收款日期。这些原因可能是:
A 外国伙伴的破产;
B 在买方的国家无法兑换;
C 合同的废止;
D 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困难;
E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行政委员会决定的其它原因。
关于金额超过500000美元或与其等值的其它货币遣返回国的延期问题由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行政委员会研究决定。
出口收款的延期准许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书面许可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3-7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在决算下一个月的二十日之前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提供:
A 摩尔多瓦侨民在当月出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登记簿。
第四章 侨民的外汇帐户
4-1 侨民有权在摩尔多瓦委托银行内开立外汇帐户。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能够拥有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每一种外汇均为附件3中所列出国家的货币。
法人-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预算拨款的企业(或机构),能够拥有外汇帐户,这些帐户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财政部根据以在外汇市场上获得外汇手段及取得信贷的核算与消耗为目的的现行法律而开立的。在其它情况下,由预算拨款的法人支配的外汇应该出售给外汇市场上的委托银行,而所售外汇的等价货币应以摩尔多瓦列依形式记入预算单位的帐户。委托银行可以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财政部颁布许可基础上由预算拨款的企业(机构)另外确立一套开户制度。
4-2 除委托银行外,侨民无权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上向其他侨民的帐户汇款。
塑料外汇卡(流水卡和信用卡)及任何种类和外汇支票(旅行支票除外)只能在侨民与非侨民法人外汇帐户,非侨民自然人外汇帐户以及侨民自然人“A”类帐户上进行支付。
4-3 除7-1和7-2款中规定的条件外,侨民(不包括委托银行)无权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上向非侨民的帐户汇款。
4-4 侨民可以在摩尔多瓦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如果这些侨民:
A 为委托银行;或
B 拥有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开立此类帐户的许可证。
4-5 侨民自然人外汇帐户
4-5-1 委托银行或以为侨民自然人开立“A”“B”两类外汇帐户。帐户将在客户开立帐户和登记证(或其替代文件)申请的基础上开立。
4-5-2 “A”类帐户可记入:
A) 在向委托银行提供下列文件的情况下,外汇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来源的外汇:
-证明该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报关单或交通工作人员的外汇登记证;
-摩尔多瓦委托银行或国家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在凭交通工作人员外汇登记证将外汇记入客户帐户的同时要向委托银行提供交通运输机构出具的写明记入外汇金额的证书。登记证经银行记录上述外汇金额后将返还客户。
委托银行在将外汇记入客户帐户时将收存其报关单,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交通运输机构的证书并订入当日文件册。
如果报关单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中写明的外汇金额多于客户愿意记入帐户的金额,上述文件同样要被收存,对其差额部分将重新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B) 从境外汇给帐户拥有者的外汇;
C) 以在国外收到的外国银行旅行支票或记名支票支付的外汇金额。
“A”类帐户上的外汇将由委托银行根据2-1-2和2-1-3款的要求支付给客户,其数量不超出余额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将为客户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依靠
“A”类帐户上的存款,在不超出余额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进行:
A) 向境外任何个人或企业(机构)汇款;
B) 向摩尔多瓦境内其它委托银行内帐户拥有者名下汇款以记入“A”类帐户。
4-5-3 1994年1月15日由委托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被认为“A”类帐户。
4-5-4 外汇持有人不能提供4-5-2款中指出的外汇来源证明文件的外汇记入“B”类帐户。
“B”类帐户上的外汇可以
A)由委托银行在存款余额范围内支付,不必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B)汇入摩尔多瓦境内其它委托银行帐户拥有者名下,以记入“B”类帐户。除6-3-2款中指出的情况外,不准许从“B”类帐户上向境外汇出外汇。
4-5-5 依靠“A”类和“B”类帐户上的存款,可以按照委托银行的买入价支付摩尔多瓦列依,该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外汇现汇买入业务。(参见6-1-9款)
4-5-6 记入“A”类和“B”类帐户的存款,不能再记入侨民与非侨民自然人与法人在这家或另一家摩尔多瓦委托银行的其它外汇帐户,但因在遗嘱和法院决定(关于赡养费的追缴及存款的分配)基础上确定的继承而产生的存款分配权的情况除外。
4-5-7 按照“A”类帐户的工作制度,“A”类帐户上已根据4-5-6款指出的情况重新为另一位拥有者办理过手续的存款可以最后使用。
按照“B”类帐户的工作制度,“B”类帐户上已根据4-5-6款指出的情况重新为另一位拥有者办理过手续的存款可以最后使用。
4-6 侨民法人帐户
4-6-1 根据7-1和7-2款的规定侨民法人可以在摩尔多瓦委托银行内自己的外汇帐户上向非侨民进行支付,如果这些帐户上的存款是在现行国际业务的范围内记入,在国外市场上买到或以不违反摩尔多瓦共和国现行法律的其它形式得到的。
侨民法人只能在提供证明其支付必要性文件的情况下采用划拨方式向境外进行支付。
4-6-2 非侨民或其委托人只能在支付合同金额的情况下将可自由兑换现汇记入侨民的帐户。
4-6-3 从帐户上取出的外汇现金只可用于:
A) 出差费用;
B) 与出差有关的运输费用和海关费用。
4-6-4 在未执行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划拨到境外的外汇应遣返给摩尔多瓦境内的委托银行,时间在交货期之内,但不迟于预付之日起90天。
第五章 非侨民帐户
5-1 非侨民摩尔多瓦列依帐户
5-1-1 非侨民有权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委托银行开立摩尔多瓦列依帐户,如果这些摩尔多瓦列依:
A)因在摩尔多瓦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而获得;
C) 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而获得。
5-1-2 非侨民有权将摩尔多瓦列依兑换成外汇,如果这些钱是做为现行国际业务的结果而得到的(7-4款中列出的情况除外),并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任何数量的外汇汇付境外银行:
A)如果这些非侨民为银行机构;或
B)如果支付是7-3款所准许的。
5-1-3 附件3中列出国家的非侨民法人只有在经有关国家中央银行批准后才有权开立摩尔多瓦列依帐户。
5-1-4 除外交及其它代表机构外,非侨民法人只有在经有关国家中央银行批准后才有权开立摩尔多瓦列依帐户。
5-2 非侨民外汇帐户
5-2-1 非侨民法人有权开立外汇帐户,而非侨民自然人只能在摩尔多瓦境内的委托银行内开立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
非侨民自然人帐户在客户提出开户申请的基础上开立。
非侨民法人帐户将按照为外国公司和机构开立外汇帐户的程序而开立,该程序已由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行政委员会1992年3月23日第22号协议批准。
5-2-2 非侨民帐户可以记入
A)外汇现汇及以在境外收到或开出的外国银行旅行支票和记名支票支付的外汇金额,并应向委托银行提供:
-携带外汇进入摩尔多瓦的海关报关单;
-由摩尔多瓦委托银行或国家银行出具的外汇出境许可证。
B)由非侨民汇来的外汇
委托银行在将外汇现汇记入非侨民帐户时应收存其海关报关单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并订入当日文件册内。
如果海关报关单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内写明的金额多于客户愿意记入帐户的金额,上述文件也要被收存,其差额部分将重新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5-2-3 在7-3款准许的支付条件下,非侨民有权从帐户上向境外帐户及摩尔多瓦侨民及非侨民帐户汇付任何金额的外汇。
按照2-2-1款的要求,非侨民可以在帐户上取得余额范围内的外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5-2-4 依靠非侨民自然人外汇帐户上的存款,可以按照从事自然人外汇现汇买入业务的委托银行买入价支付摩尔多瓦列依。(参见6-1-9款)
依靠非侨民法人外汇帐户上的存款,可以按照本条例6-1-8款中限定的委托银行的买入价支付摩尔多瓦列依。
第六章 外汇业务
6-1 外汇市场
6-1-1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与委托经纪人,外国银行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一起从事外汇买卖业务。
委托经纪人有权向侨民和非侨民(非侨民银行除外)购买和出售外汇,该业务将按照许可证中的规定及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标准文件和其它文件进行。
委托银行可以根据非侨民银行的委托购买锁定外汇及在内部外汇市场上出售任何外汇。
6-1-2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可以通过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或委托银行购买或出售外汇。
6-1-3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及委托银行可以在银行间外汇交易所中购买或出售外汇。银行间外汇交易的场次安排将根据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场次安排的规则来确定。
6-1-4 按照3-3款规定属于必须出售的全部外汇金额,应该包含在银行间外汇交易所中出售给委托银行的外汇金额内。
6-1-5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行政委员会开具在交易场次中确定汇率的外汇清单。
不在交易场次中进行交易的所有其它可自由兑换外汇将依照6-1-7款的规定按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买入价出售给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或按照6-1-8款的规定按委托银行的买入价出售给委托银行。
6-1-6 银行间外汇交易所的外汇业务进行程序由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工作规范的银行间协议来确定。
6-1-7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公布摩尔多瓦列依对外汇的汇率。
摩尔多瓦列依对外汇的比价在银行间外汇交易所的交易场次上确定,到下一场交易之前仍然有效。
在交易场次上无法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对摩尔多瓦列依的记帐公式将通过对在伦敦外汇交易市场上兑换的美元交叉汇率来确定。
6-1-8 委托银行在与法人的交易中自行确定外汇买入卖出汇率,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汇率对所有的法人客户或每一位单独的法人客户都是一致的。
6-1-9 委托银行与外汇兑换处可以按照其自行确定的买入卖出汇率与自然人进行外汇的纸币,硬币和旅行支票的买卖业务。
6-2 侨民与非侨民的外汇业务
6-2-1 侨民(委托经纪人除外)与非侨民只能在委托经纪人处购买外汇并将外汇卖给委托经纪人。
6-2-2 侨民法人(委托经纪人除外)只有在外汇是为实现7-1和7-2款中准许的支付所必须时才有权购买外汇。
6-2-3 侨民自然人有权在提供支付必要性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现行国际业务中可自由兑换外汇,其付款必须取得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许可。
6-2-4 在购买外汇时,侨民法人(委托银行除外)应在自购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将其出售给一家委托银行,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这笔外汇没有按照7-1和7-2款的规定用于对非侨民的支付。
6-2-5 如果按照合同条件支付以摩尔多瓦列依来实现,侨民法人无权在外汇市场上获得外汇。
6-2-6 携带外汇纸币,硬币和支票进入摩尔多瓦境内并且用上述外汇购买摩尔多瓦列依纸币和硬币的非侨民自然人有权在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将其所有的摩尔多瓦列依纸币和硬币出售给委托经纪人。
6-2-7 公民帐户上外汇的买卖
A)委托经纪人可以从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处获得可自由兑换外汇的旅行支票和外汇现金。
从一个客户处购买金额超过5000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外汇要经过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许可。
B)委托经纪人可以向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出售可自由兑换外汇的旅行支票和外汇现金。
在向自然人出售外汇时不必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经纪人应该将确定的携带外汇进出摩尔多瓦境内的规则提供给自己的客户。
6-2-8 侨民法人(委托经纪人除外)在将外汇收进自己的收款处的外汇限额。
6-2-9 自然人(侨民和非侨民)可以通过委托银行取得来自国外的外汇汇款。
依靠自然人帐户上的国外汇款,可以按照委托银行的买入价提供摩尔多瓦列依,该委托银行从事购买自然人外汇现金的业务。(参见6-1-9款)
自然人帐户上来自国外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汇款,可以根据汇款取款人的意愿;
-记入其委托银行内的外汇帐户;
-在依照现行法律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同时支付可自由兑换外汇的现金;
-汇出国外。
自然人帐户上来自国外的其它外汇汇款只能支付摩尔多瓦列依。
6-2-10 受自然人委托委托银行可以向国外汇付:
A)可自由兑换外汇-遵照本协议6-2-3款的规定(受侨民自然人的委托)
B)非可自由兑换外汇-金额不受限制(受侨民和非侨民自然人的委托)。
为实现上述汇款委托银行可以从自然人处接受:
-外汇(可自由兑换外汇和非可自由兑换外汇),不必出具携带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证明文件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或
-摩尔多瓦列依及随后兑换成的外汇,其汇率为从事出售外汇现金给自然人的银行接受钱款当日所采用的汇率。
除上述情况外,委托银行可以在确认可自由兑换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海关文件携带外汇离开摩尔多瓦境内许可证的基础上接受自然人(侨民与非侨民)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并受其委托在上述文件限定金额的范围内将外汇汇出国外。
作为上述汇付依据的文件应订入委托银行当日的文件册内。
第七章 准许的支付与汇款
7-1 侨民法人有权向非侨民进行支付,如果
A) 支付在现行国际业务范围内进行;或者
B)支付的目的为抵销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内根据其1993年1月19日“关于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内外汇信贷与担保的登记问题”的10018-6号文件的规定登记的外汇债务。
7-2 在支付采用随后付款(即银行汇款)形式的情况下,侨民法人应向委托银行提供确认到货的海关文件(货物报关单)副本或接受所提供劳务的证书。
委托银行应对侨民法人对商品与劳务的进口而进行的预付实行检查,这种预付应以同外国伙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及货物报关单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在未执行合同的情况下,预付金额应在合同规定的到货期限内(但不应迟于完成预付之日起90天)遣返摩尔多瓦。
7-3 非侨民有权从摩尔多瓦汇出外汇钱款,除非该款
A)预先以现金形式存入帐户,并向委托银行提供证明携带该外汇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报关单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或系从国外汇入一家委托银行的外汇帐户的;
B)依照5-1-1款的要求预先以摩尔多瓦列依的形式存入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一家委托银行;
C)按现行国际支付手段在要求汇款日期前6个月提前收到。
7-4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其它国家间关于结算问题的国家间协议,附件3中所列国家的非侨民法人不能在内部外汇市场上获得可自由兑换外汇,但非侨民预先在摩尔多瓦内部外汇市场上出售了外汇的情况除外。
第八章 委托银行进行的支付
8-1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委托银行才有权汇付一定金额的外汇:
A) 该汇款是本条例的规定所准许的;
B) 汇款的收款人为委托银行;
C) 支付是由出口商(进口商)向中间商进行的;
D) 支付是由中间商向出口商(进口商)进行的。
第九章 资本的汇付
9-1 与资本汇付国外或从国外汇来相联系的外汇业务包括:
9-1-1 直接投资,即企业法定资本的投入,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企业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建立,以及参与管理企业权力的获得(获得控制额)。
9-1-2 证券投资,即企业资本和股份的投入(未获得控制额),以盈利为目的的债券和其它有价证券。
9-1-3 为取得建筑物和其它财产(包括土地和按照所在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动产的地下资源)的所有权及其它权力而支付的汇款。
9-1-4 对商品及劳务进出口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延期付款(商品贷款)。
9-1-5 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包括延期付款)及其担保(委托)。
9-1-6 资金在帐户上的分配和存储。
9-1-7 其它投资。
9-2 侨民有义务将与从非侨民处获得的信贷与担保以及外国投资相关的所有业务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进行登记。
为了向非侨民发放信贷与担保或进行资本其它形式的汇付,侨民应该得到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对每一笔业务的许可。
9-3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行政委员会确定了限制范围,超过限制的资本向国外侨民汇付必须经过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专门批准。
9-4 在摩尔多瓦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非侨民应按照摩尔多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对资本的汇入进行登记。
9-5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注册以及境外合资企业的注册在获得摩尔多瓦国家银行许可证之后由司法部办理。
第十章 外汇有价证券
10-1 在购买外汇有价证券时,侨民应在有价证券市场国家委员会对债券进行登记。
10-2 侨民自然人与法人购买有价证券,应按照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与摩尔多瓦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规范进行。
10-3 为获得金额超过1000美元或其等价货币的外汇有价证券,侨民应得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许可证。
10-4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推销外汇有价证券时,在其它国家注册的发行机关应取得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发行有价证券的许可证。
第十一章 委托经纪人的业务
11-1 委托经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应表现出必须的责任心和谨慎态度,以使侨民和非侨民的任何支付,汇款或外汇兑换业务能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标准文件进行。
11-2 委托银行在从事侨民与非侨民外汇的买卖业务时不应超出摩尔多瓦国家开立外汇项目的限制范围。
11-3 所有的委托经纪人都应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提供在该行确定条件下从事外汇业务的会计报表。
11-4 委托银行应对侨民与非侨民遵守本条例及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制定的其它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章 生 效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7日起生效
附件1 公民有权携带摩尔多瓦列依进出摩尔多瓦境内的国家名单白俄罗斯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俄罗斯联邦、罗马尼亚、爱沙尼亚共和国
附件3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与其中央银行签订关于结算机关协议的国家
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拉脱维亚、土库曼斯坦、立陶宛、吉尔吉斯、爱沙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罗马尼亚、乌克兰、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