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土地、矿产与能源部(简称土矿部)于2007年8月20日发布了有关该国矿产法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C类采矿许可权持有人现允许使用重型机械设备。
C类采矿许可权持有人如需使用重型机械设备,必须首先向土矿部申请。土矿部将根据以下条件进行审批:
1、具备充分的技术上的及其他明显理由。
2、C类采矿许可权持有人必须(在采矿后)将土地恢复到适于经济和社会用途的环保状态。
3、采矿人须支付5000美元的保证金,以确保采矿后对土地的恢复。
4、C类采矿许可权持有人如不能履行环保及安全规定且在土矿部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纠正,土矿部将收回其开采权,并没收有关设备及保证金。
补充规定原文附后。注:利矿产法原规定C采矿许可权只能进行小型开采。
信息来源: 《THE NEWS》
(信息来源:商务部利比里亚经商参处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