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国渔业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外国的资金、技术及管理经验对纳国保护和发展渔业起到重要作用,主要有三种形式:1.接收外国援助。纳已接受挪、法、加、德、冰、荷、日、英、澳大利亚、欧盟及联合国等15个国际组织的援助,主要涉及渔业政策、管理及监控和环境与资源的调查评估。2.传统势力。部分独立前已在此开展业务的欧洲(西班牙、俄罗斯等)和南非公司继续渔业经营,方式有租船、合作、合资及独资。3.协议合作。与南共体国家的区域性合作,包括资源调查、监控和贸易等,已与安哥拉和莫桑比克签订渔业合作协议,与坦桑尼亚的协议待签,与欧盟的入渔协议正在商讨。
中纳渔业合作己经过长时间的探讨。自90年以来,中国外经贸部、农业部、中水产(集团)总公司、烟台水产公司和青岛远洋渔业公司等多次派员来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但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95年以来,烟台国际公司和水产公司先后与一纳籍台商合作成立一家渔业公司,至今也未正式获得渔权及配额。
根据纳米比亚渔业发展现状,我们分析中纳渔业合作有以下有利和不利条件。
有利条件:中纳政治经济关系良好,纳政府高层人士及广大民众对我友好,我对纳经援较多。纳政治经济稳定,有优惠的制造和出口投资政策(对鱼品出口减免80%营业税),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良好。纳海域无污染,鱼品质量上乘,有较大的国际市场。纳是洛美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对欧盟出口无配额限制,只征税5%,对美国、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出口享受普惠制待遇。中国渔业公司有充足的设备、船只、科研技术力量及生产管理经验,国内海鱼市场很大。
不利条件:中纳之间尚无入渔协议,纳国严格控制渔权、配额及新渔业企业的审批,不再向外国或合资企业发放渔权及配额;纳渔业资源恢复尚不稳定,捕捞和加工能力过剩,纳政府官员在接待我代表团时曾明确表示不赞成增加渔船,不鼓励对船的投资,不希望建立新的水产品加工厂,鼓励渔船到邻近国家捕捞作业;传统外国企业(主要是大公司),先入为主且有资金技术实力,形成行业组织,经济利益互相渗透,抵制新的投资者;外国船与当地中小型企业合资合作难度很大,他们虽有渔权及配额,但无船只、资金和技术,对渔业经营管理不懂,获利欲望高;按规定在渔业合资企业中,纳方不管出资多少,必须占有51%的股份,对我企业极为不利;纳物价和通货膨胀率较高,劳动力成本高且受劳工法保护,增加企业负担。
综上所述,我们对中纳渔业合作提出如下建议:1.中国政府高层人士及有关部门来访时继续做纳政府高层人士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争取签订双边渔业合作协定。2.对纳国渔业开发和发展给予援助,如赠款、科研及培训援助等,把援助纳国发展渔业列为推动中纳关系的重点,把援外与经济合作相结合,用中国援外贷款为中纳渔业合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3.鉴于纳政策对渔权和配额限制严格,中国公司目前自行搞渔业捕捞可能性不大(捕捞深海非配额控制鱼类及稀有鱼类似可试),采取合资合作方式要十分谨慎从事。4.可选择合适项目搞渔业服务企业。目前纳方有意寻求合作的项目有渔港设施修建、渔船维修、劳务技术合作、冷冻船运输、塑料包装、海产养殖及市场营销(开拓国内及其他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