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出台的《外国公民在斯洛伐克居留法》规定了外国人进入斯洛伐克国境,以及在斯居留的条件。
凡进入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和斯洛伐克签证(根据协定免签的人员除外)。外国公民必须在斯规定的国际通行关口入境。外国公民在入境时有义务接受警察的检查,出示护照和签证,并拥有居住半月以上的资金。
如警察发现入境者不符合入境条件,有权拒绝放行。
外国公民在斯居留方式分为临时居留和长期居留,以及宽容居留。
临时居留许可颁发给从事经营、打工、学习、根据专门计划进行活动、家庭团聚、以及执行军事机构工作任务的人员。
获得经营临时居留的,不得打工;
获得季节性打工临时居留的,不得进行经营,每年在斯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获得学习临时居留的,不得进行经营。如果不满26岁,不得打工,超过26岁的,打工时间不得超过7个连续工作日或每年30天。
专门计划活动临时居留发放给参与科研、讲学和艺术等斯政府项目的人员。
家庭团聚临时居留发放给:有临时居留权的外国公民的丈夫或妻子,他们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他们18岁以上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政治避难者18岁以下直系亲属,依靠他们赡养的孤寡父母;斯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人员。
长期居留发放给:在斯长期居住的斯公民的夫人或妻子,以及他们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拥有长期居留权的外国公民的未满18岁的子女或由他们抚养的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他们18岁以上,但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
第一次批准的长期居留期为五年。五年后再次批准的长期居留则没有时间限制。
宽容居留颁发给:不能进行行政驱除的;被提供临时寄居地的;不能出境,或没有必要出境的;在斯境内丢失的小孩。
宽容居留被认为是执行监禁或执行剥夺自由处罚。
斯境内外国公民有以下义务:
持有在斯居留许可的外国居民,如果要求在斯的连续逗留超过180天,必须在斯领土外,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必须提供法律规定的、真实完整的资料。
在接受居留检查时,必须提供医疗保险,出示居留经济保证。
及时报告姓名、居住地,以及国籍等变更情况。
及时报告签证或居留证遗失或被盗情况。
出示无影响公共健康疾病的证明等。
驻斯洛伐克使馆经商参处
二00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