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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14 15:20:06  点击:

(1) 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3) 间接税
(4) 有关税收及其税率


罗马尼亚企业所得税


概 要
公司所得税25%;红利税5%;没有集团税;亏损可顺延5年;
税款按季度上报并缴纳;财政年度一律指公历年;租赁业新的会计范围和征税范围。

一、 公司所得税
公司与股东
所有在罗经营业务的法人都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利润税)。1999年,对罗公司和外国法人在罗设立的永久性机构征收的利润税税率都是38%,从2000年开始调低为25%。夜总会和赌场除缴纳正常的25%的所得税外,还需另缴25%的附加税。
如无特殊协议规定,公司在发放红利时代扣5%的红利税。
地域界定
若公司在罗境内有其固定场所或管理机构,则被视为罗公司。罗领土包括其领海下的大陆架。根据罗国内法和国际法,罗在其领土上有权开发海底资源和开采其它自然资源。
代表处
罗法律允许设立代表处。代表处只能从事辅助性的和准备性的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合同。
代表处的收入指其所代表的公司给它的佣金与其在相应时间内日常活动支出(工资、租金、设备、电话、传真、维护等)的差额。代表处的收入应交纳25%的所得税。
代表处的最低应税标准是根据其职员数量多少而定的,绝大部分代表处按照这个标准纳税。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职员人数时,有一些雇员是不计入的。代表处的年最低应税标准从53,232,800列依(1-2名职员)到661,998,900列依(职员超过8名)不等。

二、 激励措施
从1998年1月1日起,国内外的直接投资者在罗设立新公司/企业都可享受一系列的财政优惠,但是1999年罗预算法暂时中止了这些优惠政策。原计划中止一年,但因经济形势欠佳,至今无恢复迹象。
原先规定的直接投资财政优惠措施如下:
. 作为实物投资的进口货物(指可折旧物品,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免关税和增值税;
. 特定设备的进口免除关税和增值税;
. 根据有关规定,在罗国内市场上购买的技术性机械设备(可折旧资产)免除增值税;
. 可按加速折旧法计算资产折旧。这种加速折旧法可在首期折旧50%,以后在其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折旧法折旧,但该方法不适用于建筑物;
. 再投资利润免除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业除外),所得税免税期依其投资额而定。
大型投资
对大型投资的项目(银行业除外),罗政府给予特别的财政优惠。然而,有关法律规定每个大投资者要享有这些优惠都须得到政府的专门批准,而且最近政府又决定延期颁布该决定。将来,这项决定是否实施还要经过进一步讨论,并依赖于罗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的结果。
要想享有特别财政优惠,投资项目必须被当局视为对罗经济有重大影响,即:
. 在至多2年以内投入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
. 或,在至多3年以内投入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创造700个以上的新的就业机会,并且投资项目所在地区最近两年的平均失业率超过10%;
. 或,在至多3年内投入金额超过6000万美元,且是在居民建筑领域的投资。
接受上述投资的公司/企业有权享受一系列的财政和关税优惠,其中主要的优惠措施有:
. 作为实物投资或以投入的股本金购买的货物:进口货物免关税和增值税,在罗境内购买的货物(可折旧资产)免增值税;
. 技术设备和可折旧资产:进口货物免关税和增值税,在罗境内购买的货物免增值税;
. 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货物免2年的关税和增值税,在罗境内购买的货物免增值税;
. 对私有化企业进行投资,自其第一个盈利财政年度起(如果其在政府批准了给其优惠措施后3年内开始盈利),免5年的公司所得税;
. 对在激励法生效以后成立的公司,如其在贸易登记署注册后3年内开始盈利,则其自第一个盈利年起连续10年免公司所得税;
. 如公司将部分盈利投资于技术改造、扩展公司业务或购买国有资产资金的资产及股份,则对该部分赢利免征公司所得税;
. 1-3年延付增值税;
. 对居民建筑领域的投资免数年的增值税;
. 购买罗产汽车,可延期65天交纳各种汽车税费。

三、 总收入
结算期间
所有在罗经商的实体都必须以公历年(即12月31日)为基础进行记帐。财政年度即指公历年。
商业利润
公司/企业的应税收入指其总收入减去各种可去除支出。计算应税收入的基础是公司/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具体调整办法见下文)。
资本收益
资本收益在其增值的当年纳税。罗对资本收益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其包含在普通利润当中。
利息、版税和服务费
公司的利息、版税和服务费收益包含在公司的商业利润当中,适用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
红利
罗法人从另一家罗法人获得的红利无需交纳所得税,但从外国法人获得的红利需计入该公司的应税收入。
股息
罗现行法律对股息的支付没做规定。
外汇盈亏
外汇盈亏(资本帐户上的除外)在其产生期间属于应税收益或可扣除亏损。帐户上可登记可估定的/可免税的预提项目,如年终未实现外汇盈亏差额。该差额通常为负值,对税收减免有益。预提项目没做好(或没做)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好影响。
可扣除项目
公司的应税收入中可扣除与其收益相关的一切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 所得税及其海外收益所应缴纳的税;
. 被罗和外国机关征收的罚金;
. 用于增加储备的款项,但下列情况除外:
--成立或增加储备基金,年投入额不超过其年利润的5%(总额不超过其股份资本的20%);
--银行设立的储备金,不超过其存款余额的2%;
--根据罗银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设立的储备基金和其它信贷储备;
--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
. 赞助费超过其应税收入的5%、8%或10%(因其赞助的部门不同而有差异)部分;
. 协议费用超过其净收益1%部分;
. 额外旅费;
.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罗设立的永久性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超出其在罗实现总收入的3%部分;
. 易腐烂货物的变质损坏超出法定限额的部分;
. 为了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 大部分准备项目包括预提存货过时准备和预提坏帐准备。
1998年以前,广告费的扣除是很有限的。现在,只要广告费的支出是基于书面合同就可全额扣除。
折旧与分期偿还
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而言,因税收目的的折旧和因帐户目的的折旧之间并没有区别。根据政府决定,常用的计算方法是在产品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折旧法,有时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等(见投资激励措施内容)。详细的计算方法及对应物品有详细的规定,该规定不定时更新。总体来说,实际允许的(折旧)率低于西欧国家和美国。
利息费用
“长臂”(“ARMS LENGTH”)利息支付可全额扣除。过去,对利息的扣除有一定限制,现在没有特殊的资本化规定。
坏债
对坏债的税收扣除有严格规定,债务人必须被法院宣布破产才行。
旅费
雇员因公的旅费及相关费用报销后,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不得作税收扣除。该限额一般很低,如在罗境内出差是每人每天3美元。

亏损
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月30日间出现的亏损可顺延36个月,并从其后的36个月中的利润中得以补偿。1998年1月30日之后,在任一财政时期内出现的亏损可顺延,但不得超过60个月。
税收计算
应税报表必须按季度准备,并与相应的税款一起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上交。然而,银行是按月准备报表和缴税。
年度税表要按年度收支平衡表准备,并于规定时间上交。
集团企业
罗马尼亚没有集团税收系统,集团的各成员单位必须独立应税。目前没有规定说,集团内某个/某些成员公司的亏损来冲抵其他成员公司的赢利。缺少集团税收及5%红利税意味着在罗设立控股公司并不有利。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罗与下列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孟加拉、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科威特、黎巴嫩、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摩尔多瓦、摩洛哥、纳米比亚、荷兰、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共和国、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阿联酋、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赞比亚。
与比利时新签定的协议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一些新的协议(包括与荷兰修订的协议)于2000年1月1日生效。与国内有关规定相比,与荷兰和比利时签定的协议(对厂商)优惠一些。

四、 其他税收
代扣所得税
根据1998年政府第83号条例,非罗居民法人和自然人须承担以下代扣所得税(国际条约中有更高效力的规定除外):
. 利息(罗银行所付存款利息)--10%;
. 佣金--15%;
. 在罗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其他大部分服务的收益--15%;
. 国际运输收益--15%;
. 版税收益--15%;
. 娱乐和体育活动收益,作家、艺术家和科学家收--20%;
. 国际比赛奖金,非罗居民个人赌博收益--10%。
罗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可降低上述税收的税率,具体税率取决于税费缴向的国家及其适用的协议。
财产税
建筑物每年须缴纳0.5-1%的地方性财产税,其应税基础是该建筑物有历史记载的价格。土地也需交纳地方税。
广告税
根据现行法律,广告税由广告受益人承担,由广告服务提供者缴纳。
广告税在广告协议金额的1-3%之间浮动,其税率由广告服务提供地的地方立法会决定。
罚金
根据现行规定,拖延缴纳国家预算收入项目的,每拖延一天,交纳罚金0.3%。

五、 租赁
1999年5月出台的第99号法令给罗马尼亚租赁活动提供了一个更稳定的框架。跟许多国家一样,新的租赁行为包括营运租赁和金融。
金融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租赁:
. 从一开始,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就转给了被承租方;
. 租赁合同规定合同到期时,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到承租方;
. 若租赁物购价不超过其市场价的50%,或租赁期超过其正常使用期75%(按罗折旧法计算),承租方有购买权。
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租赁被视为营运租赁。
在金融租赁中,被租赁物品价值在承租方的帐目中记为资产(象该物品已被承租方购买了一样),并按正常计算方式折旧。在正常限额内,折旧是免税的。租赁费用中的租赁成本(不含设备购价)也是免税的,但不得超过罗资本市场上的平均利率。对国际租赁而言,代扣税要从租赁成本中扣除,代扣税的税率与利息税税率相同。
在营运租赁中,租赁物在租赁方的帐目中仍记为资产(可折旧)。如没有因为租赁物的用途而产生限制,承租方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全部租金。这样,在罗法律规定中被视为长期的、可折旧的资产的营运租赁就很有吸引力。
租赁双方可在租赁费用中把租赁方“收益”单独列出来,这就意味租赁费用中的一部分是租赁方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收益”的计算以现行法定的折旧方法为参考依据。对国际租赁而言,租金要扣除代扣税,该税税率与版权税税率相同。如果“收益”被单独列出来了,则只对“收益”征收代扣税。

 

罗马尼亚个人所得税


要 点
* 工资税起征基数低,从2000年1月1日起,最高税率由原先的45%降至40%(若月工资收入为约合230美元);
* 除非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他罗马尼亚纳税人都要根据其在当地提供的服务所得的报酬缴纳收入纳税;
* 任何“12个月”内在罗居住时间或停留时间超过183天的纳税人都需纳税;
* 现在尚无资本收入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
* 红利扣交5%所得税;
* 总收入税则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所得税制度
简 介
总收入税则于1999年8月31日公布,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法律到1999年12月31日失效。
现在个人需要根据在罗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工资”)纳税,不管这些工资是在哪里领取的。
不受“双重征税协议”保护的外国人在罗国工作,从技术上说,自进入罗马尼亚之日起就应该纳税。
工资税直接从罗国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雇主在支付月工资的同时通过银行转帐纳税。雇主每六个月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汇报一次他每月或每季所支付的工资及所缴纳的相应税额。外国人签署罗国雇佣合同后在税收方面与罗国雇员享受同样的待遇。
签署外国雇佣合同的外国人应缴纳工资税,并且应到罗马尼亚税务机关登记每月所缴纳的税额。当地的公司(即外国人所提供服务的受益者)应当向当局递交一份“通知书”,告知该公司雇有外籍员工。发放工资后下一个月的15号以前,公司应当将纳税证明和通知书递交税务机关。
夫妻双方被视为同一纳税人,在罗马尼亚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收入分开”这一概念。
实施总收入税后,第一年的纳税申报截止到2001年3月31日。(如下)
区域和居住
总体上来说,外国人如果在任何“12个月”期间(始、终时间可不在同一年份)在罗国居留的时间超过183天,他这段时间里就被视为纳税人。与罗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除外。

二、总收入
雇员的总收入
雇员的总收入包括:基础工资、加班工资、辅助工资、奖金、红利、因未休假而得到的补偿金、其它现金或实物福利以及其它免费服务等。每项收入的总和就构成了总收入,而不管产生这项收入的时间。
对于在罗短期居住人员的纳税问题,罗马尼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资本收入和其它收入
现在罗马尼亚尚无资本所得税,但是预期近几年内会有相关的法律出台。
有些资本收入不需纳税,比方说,银行存款利息,非贸易项下活期存款带来的利息收入,国债收入,从信托基金收回的资金,等。
股份公司的红利是来自缴完利润税后的纯利润。作为利润的红利和股份,以及不作分配储备金,不与其它来源的收入相加。公司支付所有红利的时候,都要缴纳5%的所得税,而后就不用再缴什么税了。
非常驻居民
非罗马尼亚常驻居民,除了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应免税的以外,也要根据他们在罗国得到的收入纳税。
* 利润税—10%
* 商业佣金税—15%
* 在罗从事技术支持、专家咨询、业务培训以及其它服务所得到的收入—15%
* 在罗进行专利、商标、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到的收入—15%

三、免税收入
到1999年12也31日为止,现有的最重要的免税项目如下:
A. 销售动产或不动产得到的收入;
B. 提供贸易担保所得到的收入;
C. 非贸易目的活期存款带来的利息收入,国债收入;
D. 为国家利益,进行雇员再安置所支付的费用;
E. 每天规定范围内的旅差费;
F. 每月436,000LEI(约合27美元)的个人费用津贴(对于签有长期劳动合同者可以支付);
G. 公司停业期间以列依支付的费用(使用特定的规则);
H. 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养老金和任何形式的资助;
I. 在某些国际咨询机构工作的外国人的收入(包括世行和PHARE项目)。

四、减税
商务费用
纳税人不享有减税待遇;
非商务费用
非商务费用也不可减税;
个人津贴
每月436,000LEI以内的可减税。


五、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
在当地签署劳动合同的雇员通常不需自己去纳税;
其工资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由雇主在支付月工资的同时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纳税。
雇主每六个月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汇报一次他每月或每季所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税额。
在国外签署劳动合同的雇员,法律要求他们每月都向罗马尼亚的税务机关申报其月收入及应纳的税额。他们应自己去纳税,并且要在发工资后下个月的15号前缴纳完毕。
月工资税的申报要在发工资后下个月的15号前缴纳完毕。
纳税
个人从雇佣合同、佣金合同或退休金、残废养老金中得到的收入都要根据其数量进行纳税。雇员纳税的方式是将其应纳税额(根据边际税率)直接从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对于以硬通货币支付工资的人员,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应先将其总收入按照发薪当天官方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列依,再以此为据进行计算。其纯收入应为扣税后,按照相同的外汇牌价折算成的硬通货币的数量。
没有当地雇佣合同,但应向罗国政府缴纳工资税的外国人,应从国外向罗国税务机构缴纳相应的税额,同时附上“申报书”。

六、其它税种
其它收入
从1998年开始,工资税使用于工资收入,而个人从其它渠道得到的收入也应当纳税。
收入税使用于罗国自然人以任何形式得到的任何收入(使用工资税和农业收入税的除外)和外国人以固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或任何“12个月”期限内183天以上在罗进行经营活动所得到的收入。
收入税使用于以下方面得到的收入:自由职业、固定资产出租、版权、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协会所从事的农业活动、独立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奖金、红利、利息及其它其它固定或不固定的收入。
到目前为止,尚无针对外国雇员的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
雇主必须根据所支付的总工资额缴纳社会保险。自1999年7月1日起,应缴纳的比例如下:
* 社会保险基金 30%(通常)
* 健康基金 7%
* 失业基金 5%
* 社会团结特殊基金 3%
* 教育基金 2%
* 工会会费1%或代表处、使馆、航空公司本地雇员根据其总工资额+社会保险总额向劳动办缴纳5%的费用。
(注:社会保险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雇员应缴纳的费用
* 养老金基金 5%(缴纳工资税时可扣除)
* 事业基金 1%(缴纳工资税时可扣除)
* 健康基金 7%(根据总收入进行计算,缴纳工资税时可扣除)
有工作许可证,签有在劳动办备案的劳动合同的外国公民视为罗国雇员(不管他们是否被视为罗国居民),应当支付大部分社会保险。
未被罗国固定单位雇佣或不从罗国固定单位得到工资的外国公民,没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需要出具他们在别国(或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然而这并不影响他们缴纳收入税。另外,没有当地的雇佣合同和工作许可证,外国也可持短期居留证和六个月内多次入境签证在罗国停留。
印花税
在买卖地产或房产时,应缴纳印花税。该法律从1998年4月1日起实施。税率为0.5%(买卖价格超过大约7,000美元)到3%(买卖价格大约1,700美元左右)。
地方收入税
在收入方面没有地方税。
财产税
罗马尼亚没有财产税。
礼品或遗产税
罗马尼亚没有礼品或遗产税。

七、总收入税
个人总收入税则1999年8月31日在OFFICIAL MONITOR公布。1999年11月底前应出台执行标准,以期对新颁布税则的条款进行具体解释。
该税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第一次个人所地税应于3月31日前缴纳。新税则废除了先行的个人收入税法,包括工资税和个人收入税法。
新税则也列出了更多的税源,比方说:独立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薪金、物品使用权或其它权利转让所得的收入、红利和利润、等等。销售股票和社会股(比如: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方面的资本收益现在仍不用纳税。
独立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薪金、物品使用权或其它权利转让所得的收入的最高税率为40%(年收入在六千万列依[现在约合3,750美元]以上)。
地区和居住
税则将纳税人定义为:
* 居住在罗马尼亚,在罗马尼亚和国外有收入的罗马尼亚人;
* 不在罗马尼亚居住,在罗马尼亚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或任何“12个月”期限内183天以上在罗停留并得到收入的罗籍人士。
* 在罗马尼亚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或任何一“12个月”期限内在停留罗183天以上并得到收入的外国人。
雇员的总收入
雇员的总收入包括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工资和与工资无关的其它非现金收益,非现金收益包括:折扣、个人使用汽车、房屋,付给雇员的优惠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额等。
执行标准将确定衡量这些收益大小的方法。
如果自然人的收入来源是在罗马尼亚,或者取得收入的地点是在罗马尼亚,那么这些收入就被视为是从罗马尼亚取得的,不管这些收入是在罗马尼亚国内还是国外支付的。
独立活动的收入
独立活动的收入包括商业收入,自由撰稿收入和集体或个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的收入。
收入或非现金收益是根据独立活动的提供者有义务保存的登记册中的记录来进行估算。纯利润是总收入减去有关的应减税的费用而得出的。对于特定的独立活动纯收入要以每一财政年度的1月1日前财政部公布的标准为基础来进行计算。
可减税的项目包括:罚款、滞纳金(非契约性罚款)、捐助、赞助和超过法律规定的协议费用,超过国家规定的在国内或国外出差津贴的部分,以及其它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费用。
从独立活动及转让物品的使用权或其它权利的纳税人,有义务在一个财政年度里每三个月纳税一次。纳税的数额应根据估计的纯收入来进行计算。而估计的纯收入是根据前一年的纳税申报单上的纯收入而定的。每三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的15号前,应纳完税。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前一年的纳税申请书,或者没有完整地保留记录,或者没有进行正确的估计,罗马尼亚政府保留估计临时税额的权利。
知识产权转让的纯收入是根据其总体费用的25-40%来计算的。并且纳税人还应在得到收入后下一个月的10号前计算、保留并支付15%作为预付税额。

资本利润和其它收入
现在,税则尚未要求在罗马尼亚征收资金收入。
然而,出售股份需要根据交易额缴纳1%的税(即:收入而非利润)。通过中介组织进行的交易,应根据交易额减去中间商的佣金后的数额的1%作为纳税金额。由中介组织计算、保留和支付的税额为最终税额。
由赌博和奖赏得到的现金和实物将缴纳10%的税。
由法律实体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分配的红利和以封闭投资基金形式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将按5%纳税。法律实体应在支付报酬当年12月31日以前计算、保留并支付税款。
从开放性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或者从人生保险(它是以存款原则为基础的)所获得的利润,应缴纳1%的税。支付该项利润者有义务计算、保留和支付税款。该税应在计算利润之后下一个月的25号前缴纳。
所保留的利润和红利税均为最终税。
从物品使用权或权力使用权转让所得到的纯收入的税率为40%。该税额的30%可以作为可减费用免缴。例如,租赁收入的平均税率因此就成为28%。
其它任何上述收入未包含的收入的税率为10%。但是在新的税则中并没有给这类“其它收入”一个明确的定义。执行标准将会对此提供更多的细则。

八、免税收入
2000年1月1日最重要的免税收入的种类包括:
1. 出售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2. 国债的利润;
3. 为公司的利益向雇员支付的搬迁费;
4. 有限的日出差津贴;
5. 公司停业期间支付的费用(使用特殊的规则);
6. 养老金;
7. 补偿损失的保费;
8. 奖学金;
9. 罗马尼亚与其它国家、政府或国际非政府组织所签定的协议所保护的外国人的收入。

九、 减税
公务费用
雇员每月可免税享受800,000列依的专业费用。
个人津贴
纳税人可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每月享受800,000列依到2,000,000列依(约合50到120美元)的标准“个人基本和额外减免”。
一般的罗马尼亚家庭(丈夫、妻子和两个孩子)收入在1,840,000以下将享受税收减免。

十、 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计算和缴纳
2000年的第一次纳税申报应于2001年3月1日前完成。从单一来源获得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有义务计算到期的收入税。在发出估税单后,税额1,000,000列依以内的应在30天内缴纳,税额超过1,000,000列依的,须在60天内缴纳。
雇主必须计算、保留、缴纳到期的收入税,在工资发放后的下一个月的15号前必须缴纳。在新的税则中针对雇主有特别的规定。
在国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该自己或通过指定的财务代表计算、缴纳收入税。
如果条件允许,在国外征收所得税,可以实行财务信用。财务信用额不能超过在罗马尼亚国内纳税时到期的个人所得税。


罗马尼亚间接税


要点1
增值税
* 增值税税率为19%(1999年底以前为22%,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为11%),0%适用于出口物品和服务。
* 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供应商总部所在地被视为所提供的服务的原产地(和欧盟增值税指南第六版第9.2.条所列的条款一样)。
* 只有登记了增值税的实体才能要求退税。非罗国居民不得申请登记。为获取退税,外国人可以在罗指定一代理人,处理有关增值税事宜。

要点2
海关和国际贸易
*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罗马尼亚使用布鲁塞尔关税术语。
* 作为欧盟的联系国和CEFTA成员国,罗马尼亚已与土耳其、摩尔多瓦共和国、CEFTA其它成员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罗马尼亚对产自这些国家,然后出口到罗马尼亚的许多种产品都使用优惠关税。
* 大量的产品的进口都不需要进出口许可证。不过石油、某些化工产品、武器等需要进口许可证。

一、 增值税
增值税的范围
增值税是针对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或提供的服务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应该征收增值税的有:在罗马尼亚境内转移物品的所有权,进口货物或在国内、国外提供服务。确定所提供服务的“原产地”(因而也就确定了征收增值税的地点)的规则与欧盟增值税指南第六版9.2.条所列的条款一样)。如果服务的提供者不是罗马尼亚的实体,只有当该服务是特殊规定的服务项目时才在罗马尼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
默认的增值税税率是19%,0%税率适用于出口和直接与之相关的服务。
免缴增值税
银行、财政、保险、某些研发活动以及一些出版、广播活动等都适用免缴增值税。罗马尼亚法律也引入“退税”、“免税”的概念。提供燃料和能源的部门等就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享受免缴增值税的实体可以选择将所有经营活动的增值税都先缴纳了,每年再计算一下应免税的销售的比例,然后请有关部门给予退税。要这样做,一定得符合严格的条件,并且必须得到罗财政部的批准。
进口增值税
总的来说货物进入罗马尼亚的时候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否则,海关会要求进口商提供补缴的保证。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增值税可以延缴60-120天,这适用于设备、仪器(为投资或提高现有能力)和原材料。
反向征收增值税
服务的进口也可适用反向征收机制。根据罗马尼亚增值税法,反向增值税可以由罗马尼亚公司为设在国外的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缴纳。
反向增值税在接到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发票后7天内向有关部门缴纳。
财务代表
外国公司只能在罗马尼亚通过财务代表登记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在罗马尼亚提供的服务或物品只能通过财务代表提交的税务申报表来进行计算。外国公司可以根据税务申报表上的费用来申请退税。
不可减免的输入增值税
利润税中不可减免费用的增值税不可(减免)退还。这里的一个例子便是协议费用(包括旅行或娱乐)超过可征税利润1%部分的增值税。
增值税管理
为了便于计算增值税,供应商一定要保留完整的、详细的记录。增值税申报单应每月提交一次,要在产生增值税下一个月的25号前提交,并附上应付的税额。
如果公司属于可退税的范畴,该公司就应根据所从事的活动和特定的条款,来要求退税。另外一种做法是,可以将次退税款作为将来发生税额的预付款。在实际操作中,要真正把税退出来常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罗马尼亚税务机关有审查权,以确保记录清楚、帐目明晰,最终保证增值税缴纳无误。这样的检查性审查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如果一家公司可以退税并申请了退税,税务机关在同意给他退税之前,很可能会对他进行这样一类的“拜访”。

二、海关和国际贸易
罗马尼亚的海关关税及税则是与欧盟标准和有关物品命名及分类的“布鲁塞尔协调体系”相吻合的。
罗马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签约国之一,并且已经与欧洲联盟——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现在包括冰岛、列兹登士登、挪威和瑞士,签署了联系协议。
与欧盟的联系协议签署于1993年2月1日。 到现在为止整个协议还未实施。然而“过渡协议”现在已经开始执行,只是尚有一定的使用范围(比如货物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农产品方面的商业安排,原产地规则等方面已经使用)。
罗马尼亚还是另外一些“贸易集团”(中东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P16和GSTP)的成员,并与土耳其和摩尔多瓦签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进口到罗马尼亚的许多种产品都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其目的是逐渐取消自“贸易集团”进口物品的关税。

关税
除了农产品和食品适用特殊的税率外,其它产品的税率据其技术类型和特点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范围在0%到30%之间。税率的例子见附件9。
有些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因素在决定进口关税时非常重要,比方说原产地,海关标题和向海关申报的价格等(表示为一个百分比——从价税)。
临时进口税
(1)对内加工制度
如果进口到罗马尼亚的物品是用来进行深加工,然后再出口,就可以运用内部加工制度来申请免税。“加工”指的是整装或制造过程。利用这一制度,进口商可以申请“免税”或“退税”。
(2)对外加工制度
若出口物品(比方说原材料)在境外加工后再进口,利用对外加工制度便可使这些产品再进口时免缴全部或部分关税。免缴的数额要根据出口产品价值与加工后产品价值的比率来决定。
额外关税
从1998年10月10日起,进口物品要征收6%的额外关税。从1999年1月1日起,额外关税降为4%。额外关税要根据进口到罗马尼亚的物品的价值来定。有些物品可以免征4%的关税,比如天然气、原油、电力以及部分种类的医疗产品。
对投资者的关税鼓励
(1)直接投资紧急条例
直接投资紧急条例第92/1997号,对1997年12月31号起成立的新的外资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财政鼓励政策。
关税和增值税减免
* 作为投资的实物免除关税和增值税(不再征收4%的额外关税);
* 技术设备、机器和成套设备(可折旧财产)免除关税和增值税(不再征收4%的额外关税);
* 如果上述设备是在国内市场购买的,可免除增值税。
然而,1999年的预算法又延缓了该条例财政和关税方面的鼓励政策的执行。
(2)鼓励新投资的政策
67/1999号条例对在罗马尼亚的主要投资实行关税优惠。它包括:
* 对于用来进行投资的,或用投资的现金购买的进口产品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购买的国内产品(可折旧资产)减免增值税;
* 对于技术设备和可折旧资产,若是从国外进口,则免除关税和增值税,若是在国内市场上购买,则免除增值税;
* 两年内,对于购买的零配件和原材料,若是从国外进口,则免除关税和增
税,若是在国内市场上购买,则免除增值税。
因经济困难,此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未能实施。
租赁规章
罗马尼亚公司根据合同从国外租赁商那里借得的动产完全免税(即:完全免税并免缴关税和增值税保证金)。
根据与罗马尼亚受益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罗马尼亚租赁公司进口的用来租赁的动产享受免税。
租赁公司进口的零部件若是用于生产,并且生产的产品最终根据租赁合同出售,它在进口时就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最近对租赁法的补充修改中加上了对仪器的剩余价值(最少为原仪器的20%)实行征税的条款。当物品最终出让给承租人的时候,根据最后的剩余价值征收海关关税(包括4%的额外关税)和增值税。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7年。
估税
在罗马尼亚,关税税率表示为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从价税。为此,罗马尼亚像很多它的主要贸易伙伴——EU,EFTA,CEFTA成员国一样,根据WTO的估价方式来估计货物的价值。(WTO的第七章)
对申报的海关价格进行控制
某些进口商品(如农产品、食品和清洁剂等),官方提供了最低的参考价格。
进口限制
为了使进出口贸易自由化,罗马尼亚除了对一些农产品和食品实行了价值和数量限制外,对其它从别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和向别的国家出口的产品都没有什么限制。因此,大多产品都可以自由进出口而不需要任何许可证。
然而钢材、某些化工产品、爆炸物品、残渣,还有其它一些交易都要有商业部的进出口许可证(包括和这些产品相关的与摩尔多瓦之间的对外加工和补偿贸易)。
个人海关规则
到罗马尼亚来公出的外国人,在得到临时居住权后三个月内,可以随身携带,或随机携带私人物品和其它必需品进入该国,而不需要缴纳任何进口关税或纳税担保。除了这些,罗马尼亚人或者外国人都可以免税携带如下物品入境:一定数量的药品、私人用的饰物、书刊、私人用的音像制品、2公升的酒精饮料、200支香烟、50支雪茄及价值500欧元以下的物品。

三、 其它间接关税
消费税
进口和生产消费品(如酒精饮料、香烟、咖啡、燃料、化装品和香水)和一些家电(如微波炉、摄象机、空调等),都要征收消费税。
法人或自然人携带的用来自己消费的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若超过了允许的范围,就要缴纳消费税。个人把小汽车永久性带入罗马尼亚也要征收消费税。
酒精饮料的大量进口,啤酒的生产及天然酒精饮料的生产,都有特殊的财政监督体系。
经营销售酒精、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咖啡并从中获益的公司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经营许可证。烟、酒和咖啡制品的生产厂家、进口商、批发商都要使用特殊的、标准的财务发票和运输文件。
清关费用
清关的手续费为进出口货物申报价值的0.5%。从与罗马尼亚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或准入协定的国家进口,或向这些国家出口,都免缴手续费。
清关费用可以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来进行缴纳(比方说EURO 8可以通过关税代理帮助支付)。
道路税
进口的燃料和车辆都要征收道路税,税率为45%:
* 国内生产的燃油的批发价(不包括消费税);
* 进口燃油的海关申报价。
交通工具和拖车的拥有者每年还需另外缴纳固定数额的费用。

罗马尼亚的有关税收及其税率


一、 海关税
A.关税—各种货物不等
B.海关手续费—0.5%
C.增值税—19%
D.特别消费税—各种货物不等
二、 流转税
A. 增值税—19%
B. 工资税
1. 社会保险基金—30%
2. 退休基金—5%
3. 失业基金—1%+5%
4. 健康基金—7%+7%
5. 助残基金—3%
6. 教育基金—2%
7. 劳工部门基金—0.75%
8. 工资税18%
C. 汽车税—按排气量不等
D. 房产税—按面积不等
E. 广告税—合同金额的1%—3%
F. 标牌税—50,000—80,000列伊/年/平方米(2002年10月美元与列伊的兑换率为1:33000列伊)
G. 滞纳金—0.3%/人
H. 烟酒类产品特别流转税
三、 所得税
A. 利润税—25%
B. 个人所得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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