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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劳工政策及法律法规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15 9:41:06  点击:

  一、劳工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是因马来西亚国内劳动力短缺,政府允许在部分领域雇佣外国劳工,外籍劳工可在建筑业、种植业、服务业(佣人、餐馆工人、清洁工人、货物搬运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及岛屿度假胜地工人,以及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球童)与制造业工作。截至2007年底,马来西亚全国外劳总数已超过200万人。

  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对对中国开放其普通劳务市场。2003年9月,中马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雇用中国劳务人员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初,中马劳务合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并签署会议纪要。据此,马方向中国开放了古建筑维护、制瓷、木器加工、家具制造等四个行业。同时,中方还向马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了首批18家开展对马来西亚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名单。但是,上述四个领域劳务均属技术工人范围,由于薪资较低以及对技术劳务定位的认识不同,目前,双边劳务合作尚未得到有效开展。中国公司主要以承包工程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派出少量有技术专长的劳务人员。



  二、申请雇佣外劳的基本情况

  从2007年10月起,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公司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设在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内的“一站式”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由其统筹处理。该“一站式”服务部门,全权负责马来西亚半岛制造业的外劳申请事务,其组成成员为内政部、移民厅、大马工业发展局、中小型工业发展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工局的代表,该部门会在接到雇主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马来西亚制造业外劳来源国为菲律宾、泰国、尼泊尔、老挝、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缅甸、乌兹别克、柬埔寨和印尼等11个国家。 马来西亚聘请外劳的新指南主要内容是:外劳的基本雇用期为3年,如果表现良好可延长2年;外劳雇用期满或被终止服务时,可获得3个月的宽限期,以办理回国的手续;如果外劳获得马来西亚国家技术训练理事会认可的熟练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雇用期可超过5年。

  制造业以外其他领域雇佣外劳,应有雇主向内政部外籍劳工处提交申请,来源国为菲律宾、泰国、尼泊尔、老挝、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缅甸、乌兹别克、柬埔寨、印尼、斯里兰卡和印尼等13个国家。 

  三、外国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要求

  马政府对雇用外籍劳工实行个案批准制度,并附带一定条件;雇主必须在尝试雇用本国公民未果后,外籍劳工的申请才可能获得考虑。为确保只有必要时才雇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须缴纳年度税,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劳工税为每人每月100马币,种植业与佣人每人每月30马币。

  马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可引进外籍员工担任缺乏熟练的马来西亚籍员工的职务,亦可将某些主要职位(key posts)永久保留给外国人。为改善投资环境及促进技术转移和引入外来技术,自2003年6月17日起,马政府进一步放宽外国制造业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的规定,具体如下:

  1、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在200美元万元以上者,可自动获得最多10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5个关键性职位;执行员职位的外籍员工雇用期最长可达10年,非执行员的可达5年。

  2、外国公司缴足资本超过20万美元但少于200万元者,可自动获得最多5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至少1个关键性职位;执行员职位的外籍员工雇用期最长可达10年,非执行员的可达5年。

  3、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少于20万美元者,其外籍职位核定将依据以下原则考虑:A、缴足资本达到14万美元(约50万马币),可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B、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执行员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用期,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非执行员可达5年,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国民使其最终能接任该职位;C、关键性职位及时限的数目依据个案而定。

  4、马国民拥有的制造业公司,可依要求自动获得所需的技术性外籍职员位置,包括研发职位。
在同一家公司内被调至另一职位的外籍员工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其新原有的工作准证将被修改以反映职位变化;接替外籍员工职位的新外籍员工也须领取新的工作准证。

  所有工作准证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关键性职位持有人的工作准证5年更新一次。所有工作签证持有人,均获核发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与工作准证相同。



  四、马来西亚主要劳工法律法规

  1、1955年雇用法。规定了最基本的雇用条件,适用于西马半岛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内所有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主要内容为:

  A、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B、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C、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D、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E、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除非事先获得劳工局局长批准。东马两州另有单独劳工法令。

  2、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规定为雇员强制缴纳公积金,比例为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

  3、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包括工厂在内的公司都须为其月薪不超过2000马币的雇员投保上述两项计划。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

  4、1967年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人力资源部部长在解决劳资争端中的地位等。


 
  信息来源:驻马来西亚经济商务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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