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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成品油市场管理概况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15 11:00:32  点击:

  马来西亚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是东南亚地区传统的石油输出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通过与世界著名石油公司联合开发、生产的方式逐步开放市场,在成品油市场经营和管理模式方面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成品油作为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马对于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的方式,依法对成品油市场加以规范,赋予相关监管机构强有力的执法权,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马来西亚成品油市场立法情况

  马来西亚十分重视石油产业的发展,在其历史上曾经制定了多个能源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1974年颁布的《石油发展法》。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石油及石化产业,授权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对石油上游产业进行经营,包括油气田的勘探开发、石油冶炼、石化产品生产等,同时,授权政府对石油下游产业,即石油及石化产品的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管制。政府同年颁布了《石油条例》(1991年修改),对石油下游产业,即成品油市场进行管制。该条例确立了马来西亚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其主要规定包括:任何个人和企业从事或发展任何形式的石油加工、精炼或石化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任何个人或企业从事或发展任何形式的成品油营销或分销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有关汽油和柴油产品的价格应受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管制。

  该条例的规制内容涵盖了马来西亚石油下游产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其中成品油的经营包括了成品油的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建设加油站等多种经营方式。针对不同的经营方式,有关主管部门设置了多种经营许可形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许可证经营制度。

  二、马来西亚成品油市场执法机构及执法情况

  根据《石油发展法》和《石油条例》的规定,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及消费者事务部(简称内贸部)和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简称贸工部)是马来西亚成品油市场上的主要监管机构。贸工部负责有关成品油精炼及石化产品生产资格的经营许可事务,而内贸部负责有关成品油及石化产品的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等经营资格的许可事务及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的价格事务。此外,财政部和国家关税及价格事务委员会根据《石油所得税法》等,负责成品油市场的税收事务。

  三、马来西亚成品油市场对外资开放的概况

  根据《石油发展法》,马来西亚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的所有权与开发权均为国有专营,国家石油公司代表国家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及增值产品的加工和生产。但在石油下游产业即成品油市场,则允许外国公司进行经营。如在原油精炼方面,有Esso、Shell、BP等外国石油公司设立的炼油厂;在成品油销售方面,有Esso、Shell、Caltex、BP、Projet等外国公司经营成品油销售企业或加油站。以加油站为例,马来西亚共有加油站2765家,其中国家石油公司拥有769家,其余由国外石油公司或其他个人拥有或经营。在成品油市场销售份额方面,国家石油公司占40.7%,Shell占30.1%,Esso占14.6%,Caltex占6.6%,BP占6.6%,其他中小公司占1.4%。

  马来西亚政府针对不同的营业类型,制定了成品油市场上不同的外资准入政策。在制造业方面,如原油精炼,允许外资100%控股和经营,因此,Shell、Esso等公司拥有自己的原油加工企业。在服务行业,如加油站、成品油运输等,政府则限制外资入股比例,只允许最高30%的持股比例。如在成品油储存、运输行业企业,马来西亚企业必须占到70%以上的股份;在建设加油站方面,则只允许外资石油公司建立自己品牌的加油站,然后聘用马来西亚公民经营,外资石油公司只能作为油源供应商出现,而不能是加油站经营商。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是石油公司通过取得行政许可,建设加油站,此加油站只供应自己品牌的成品油产品。建成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马来西亚公民经营。根据法律规定,投标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并满足建站企业设立的相应资质要求,如有相当数量的流动资金和银行信用担保,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等。

  通过对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马来西亚既保证了各类型的企业在市场上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又实现了维护国家经济和能源战略安全,确保国家石油零售价格管制政策以及石油税收和国家补贴等政策目标的实现。

 

  信息来源:驻马来西亚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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