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乌兹别克独立后,政府始终重视吸引外资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外资政策和优惠措施。乌欢迎外国投资者注册生产型合资或独资企业并利用当地原料生产加工进口替代和出口型产品,以解决其外汇短缺、外流和就业困难等问题。
一、 乌外资政策回顾
乌独立12年多来,政府不断调整吸引外资政策,但效果并不明显。独立初期吸引外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乌政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未变。1996年底,乌开始实行严格的调汇政策,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200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有所松动,到2003年10月,乌才实现了汇率并轨和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
二、外资政策
(一) 乌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保证企业调汇的可能性越大;
(二) 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三)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提供便利,如利润返还、调汇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 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三、乌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 被列入乌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可享受免征7年所得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5年)。
(二) 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三) 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可享受5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5年期满后减征50%。
(四) 如果外资企业投资比例占50%或超过50%,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 在偏远农村建立的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合作期满后头几年纳税仍低于现行税率的两倍。
(六) 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固定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
(七) 对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提供2年的免交所得税和土地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缓交财政。
(八)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车辆除外)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
(九) 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十) 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需申领许可证。
(十一) 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
(十二) 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有优先调汇权。
(十三)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
(十四) 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竟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
(十五) 如果乌兹别克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障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法律变更。
(十六)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2年后,法定资本在100万美元或高于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缴纳利润税为16%。
(十七)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免交增值税,包括:装配1998年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目运入设备。
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附:乌《外资法》和《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法》
外国投资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为:
1、权利
1)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境内建立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优惠;
2)独立确定和实施投资的规模、种类和投资方向;
3)外国投资者可独立与法人和自然人签订协议;
4)外国投资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资和投资活动中所取得的利润。根据投资者的决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资及其利润的权利,按照乌法律有关规定可以把投资转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权利转移时,根据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关系可自我协调;
5)外国投资者可独立和自由支配所获收入;
6)外国投资者可以吸收外资、贷款和借款;
7)外国投资者可利用自己帐户上的当地货币在乌外汇市场购买外汇;
8)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土地。
9)根据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拥有使用属于私有财产的权利。
10)由于国家管理和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和决定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补偿。外国投资者享有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
2、 外国投资者责任义务:
1)乌境内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外方比例不能少于30%,注册金额外方不得少于15万美元;
2) 遵守乌兹别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3)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规定纳税;
4) 外国投资者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投资项目的鉴定,包括遵守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卫生环保规定和其他要求;
6)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乌法律文件规定,对触犯乌法律规定的行为,外国投资者应接受相应处罚;
7)外资企业在符合乌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可自主实施进出口业务,出口自产商品时可免办许可证和配额;
8)按乌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有权进口自己生产所需的商品。
9)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国投资者为生产所需带入乌兹别克境内的物资,以及外国投资者和位于乌兹别克境内的外国人带入乌境内的个人用品免征海关税;
3、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的责任义务
乌国家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乌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一切权利,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公正、平等制度,保证其安全。按照乌法律规定,凡是被授权人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合同,乌国家以及国家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需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
1、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包括:
(1)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2)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的国籍、住地、信仰、从事经济活动的地区,不得在履行乌国际协议时因投资者及投资的来源国不同而区别对待;
(3)如果乌后来制订的法律恶化了投资环境,外国投资者在自投资之日起十年内可以遵循当初投资时的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自愿享受新法令中优化的投资条款;
(4)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及国家政权机关无权干涉依法经营的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
(5)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在合法履行职责时,发现外国投资者有违法行为,可在权限范围内采取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措施。国家管理机关和执法机构不得以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而干涉和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其它合法经营;
2、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投资,可充分享受向其提供的补充保护措施:
(1)能保障经济稳定增长及优化国家经济结构;
(2)能巩固和扩大国家出口潜力以及保障国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3)向加工原材料、生产消费品、提供服务并保障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投资;
(4)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也可以包括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担保、在财政上对投资项目给予的扶持、建立特殊的税务及支付制度、国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的其它保护措施。
3、汇款保障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金及其它费用后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出乌兹别克斯坦,其中包括下列汇款:用于维持或扩充外资的初始金或补充资金;投资收益;依该法所获得的亏损补偿金;用于履行合同的支付资金;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国投资所获资金;依法获得的其它收入; 如果外资企业失去支付能力、破产或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刑事调查、或者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发生违法行为,或者法院及仲裁机构裁决有必要制止抽走资金时,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可以阻止外资撤离。
信息来源: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