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议会于1997年4月24日颁布的《税收法》(НАЛОГОВОЙ КОДЕКС)〈〈税收法〉〉规定,各种税收程序及税率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部门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及下属的地方税务部门。
《税收法》及其他几个由乌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由司法部颁布的几个税收管理办法中,就乌兹别克斯坦税务种类和征收办法做了阐述和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乌兹别克斯坦的税务种类分为一般国税和地方税(包括收费)。
一般国税:1,法人所得税(利润税) 2,自然人所得税 3,增值税 4,消费税 5,资源使用税 6,环保税 7,水资源使用税。
地方税(包括收费):1,财产税 2,土地税 3,广告税 4,交通工具转卖税 5,销售权收费(包括个别商品的销售许可收费)6,法人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登记收费 7,车辆停放费 8,公共基础设施费。
税率及征收办法:
法人所得税(利润税)的现行税率为23%。乌本国企业一般按此汇率缴纳。对外资企业(外方资金必须在30 万美元以上)有一定优惠。外国投资在投资基金中所占比例越大或投资数额越大,缴纳利润税率越低。当外资占投资基金的30%以上时,缴纳25%利润税,外资占投资基金50%以上且数额为50-100万美元时,缴纳20%利润税,超过100万美元按16%缴纳。生产出口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且所生产产品总额中儿童用品占25%以上的外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5年免征利润税,5年以后,按现行税率的50%征税。如外资占投资基金的50%以上时,2年免征利润税。
自然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为:最低工资3倍以下收入税率为15%,3倍以上5倍以下为15%+3倍以上的25%,5倍以上10倍以下为5倍税额+5倍以上的5%,10倍以上15倍以下为10倍税额+10倍以上的40%,15倍以上的为15倍税额+15倍以上的45%。
增值税税率为20%。一般来讲,无论是乌本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其是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性企业,均须缴纳20%的增值税,只有乌内阁规定的个别商品,如面粉、面包制品、肉类和奶及奶制品等几类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0%。此外,如产品出口至对乌免征增值税的国家,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主要针对于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的生产及进出口商品,生产应缴纳消费税商品的企业,无论何种性质企业,均须缴纳消费税。生产的产品根据产品的不同按5%-50%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不同按10-40%税率不等缴纳消费税。
资源使用税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采应征收的税种,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及开采量的大小税率从1%-30%不等。
环保税税率平均为1%。
水资源使用税根据用户的不同分为地上水资源使用税及地下水资源使用税,平均约每立方米1苏姆,两种税率差别不大。
地税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但规定所有税种税率由内阁负责制定。《税法》只对财产税税率做了规定,即法人财产税税率4%,自然人财产税税率1%,对于其他税率未做具体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小企业可按一种叫做"统一税"的税率17%纳税,这是一种含有优惠性质的简化税率。其他性质的企业根据法律也可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生产必须缴纳消费税产品的企业除外。此外,从事零售和批发的企业,以及公共饮食行业按规定须缴纳销售税(НАЛОГ НА ВАЛОВОЙ ДОХОД),而不必再缴纳利润税和增值税。
信息来源: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