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审批的法律规定
日本《外管法》和《进出口交易法》均规定了出口审批制度。
(1)《外管法》关于出口审批的规定
依据《外管法》,通产大臣有权规定出口审批制度。具体包括:
a、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如国内供求调控物资;为维持出口秩序进行的自主出口限制;依据国际协定进行的出口限制。
b、使用特定贸易方式的出口。《出口贸易管理规则》规定,在进行某些纺织业和制革业的“委托国外加工后返销”的贸易活动时,原材料出口须由通产省审批。
c、采用特殊结算方式的出口,包括以贷记或借记来结算货款的出口;结算时间特殊的出口;大藏大臣指定的其它结算方式等。
(2)《进出口交易法》对出口审批的规定
为确立正常的出口秩序,避免本国出口商之间的过度竞争,保障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当仅凭出口商之间的协定或出口组织的规则无法限制本国出口企业的过度竞争时,《进出口交易法》允许通产省对某些商品实施出口审批制,称为“outsider限制”。
2、出口审批手续
(1)《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
a、通产省审批:若出口商品属《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的审批对象,出口商须向通产省提交2份《出口审批申请书》,并附上《申请理由书》和出口合同复印件各1份。对于某些审批权限下放的商品,审批申请向地方通产局、通商事务所等提交。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的商品,审批申请向关长提交。按规定,某些商品的审批申请上还需附商品成分表、化学分析表或有关出口价格、数量等文件。通产省审批许可后,在申请书上盖章、编号、规定有效期,必要时可规定贸易条件,然后将其中1份退还申请人,作为出口审批证(Export License)。
b、海关关长审批:通产大臣将某些商品的出口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主要包括伪钞、毒品、国宝等特定货物;无外汇出口货物中的宣传品或样品等;无外汇进口货物中,在保税区储藏后再次运出境外的某些货物。
(2)《进出口交易法》的规定
a、通产省发布“实行出口审批的省令”,指定要求进行出口审批的商品、审批事项(包括数量、价格、品质、设计等交易条件)。
b、出口上述省令中规定的商品时,出口商须向通产大臣提交2份《出口交易审批申请书》并附上出口数量配额通知书、检验合格证明书等必要文件。
3、出口报告书制度
《出口报告书》及其流程包括:
(1)先发货后提款的出口:商品出口通关时,出口商向海关提交3份《出口申报书》,并附上2份《出口报告书》、出口审批文件原件、2份商业发票。通关结束后,海关在其中1份《出口报告书》上盖章,并与出口许可书正本、出口审批文件一起退还出口商。发货后,出口商凭此报告书到外汇银行提取货款。外汇银行确认后将报告书送日本银行。2份商业发票中,1份由海关存底,1份与《出口报告书》共同送交通产省。
(2)先结算后发货的出口:出口商到银行提款时,将2份《出口报告书》与出口合同一起提交外汇银行。外汇银行确认后,1份送日本银行,1份退还出口商作为通关凭证。通关时,出口商将银《出口报告书》与出口申报书一起提交海关,海关送交通产省。
(3)混合型支付方式(部分预付、部分后付)的出口:余款一次付清时,出口商向外汇银行出示出口合同,得到银行发给的货款预付证明书,并提取预付款。余款分期支付时,每次结算时出口商都须向外汇银行提交《出口报告书》。
4、《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
对于货款的全部或部分须预收的出口,出口商可能无法向外汇银行提出相应的《出口报告书》。如:预收全额货款,而货物分批装运。此时须办理《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代作提款凭据。收取预付货款后,在出口该合同项下货物时,出口商须先向外汇银行提交上述预收证明书的正本及2份本批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告书》,接受银行的确认。确认后,《出口报告书》与预收证明书的正本都退还出口商。通关时出口商将这些文件提交海关。
信息来源:日本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