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韩国开始推行外汇自由化政策。1998年6月,韩国政府发表《外汇交易自由化方案》,确定了分两阶段实现外汇交易自由化的计划。1998年9月,经国会批准,韩国政府公布了《外汇交易法》,同时废止了旧的《外汇管理法》。根据《外汇交易法施行令》,韩国1999年4月开始实施第一阶段外汇自由化政策,取消了限制企业在经常项下对外支付的规定,但对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实行“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开始,韩国的外汇自由化政策进入第二阶段,韩国政府取消了对个人在经常项下对外支付的额度限制,原则上开放了企业和个人在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但通过银行、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大大加强了对交易的事后管理,同时对有可能引发大规模对外转移外汇、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交易方式和行为仍维持严格的管理措施。韩国涉及外汇交易的法规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法规和相关法规。前者包括《外汇交易法》、《外汇交易法施行令》和各种外汇管理章程。后者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韩国银行法》、《关税法》和《国税法》等。根据1998年9月新通过的《外汇交易法》,韩国财政经济部负责韩国外汇政策的制订、修改及执行,按照“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外汇市场稳定、营造稳定的外汇收支基础"的原则,将对外汇交易的限制控制在必要的、尽可能小的范围”。 2005年1-11月,韩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57.74亿美元,其中对华实际投资23.13亿美元,居韩国对外投资额之首。 至2005年底,韩国的外汇储备为2013.9亿美元。
韩国的货币为韩元。韩元实行自由自由浮动汇率制。韩国从1990年3月起,改变已往实行了20年的"固定汇率制",实行由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市场平均汇率制"。实际汇率水平的确定,分为韩元对美元的买卖基准率和韩元对其它外币的买卖基准率。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韩国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外汇交易法》规定,在必要情况下,财政经济部长官可以决定外汇市场的基准汇。
目前,韩国外汇政策的基本情况是(注:下文中的居住者是指居住场所在韩国境内的自然人和主事务所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法人。非居住者是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非居住者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支店、派出单位及其它事务所,不管有无法定代理权,均可视为居住者):
一、经营权的取得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个人或企业开设外汇兑换所实行登记制。
二、外汇市场安全机制 根据《外汇交易法》的规定,当发生资本急剧流入或流出、外汇市场条件明显恶化的情况时,政府可以暂停对外支付,或实行资本交易许可制、可变资本预置制、外汇集中制等非常措施。
三、在外汇交易自由化前提下,韩国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
(一)对外债权回收义务 企业单项对外债权超过5万美元时,必须在1年内收回国内。上述对外债权既包括未收出口货款,也包括因资本交易和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开户银行经确认,可以延长有关债权的回收期限,或免除回收义务。如果有关债权被转换为其它合法的资本交易,则该债权无需在指定期限内回收。
(二)银行涉及外汇的业务
1、外汇的买卖 银行对国内居住者以保有为目的购买外汇无额度限制,但如单笔买卖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对没有出售外汇实绩的非居住者,售汇不能超过1万美元,如超过该额度,需向韩国银行申报(韩国的中央银行,下同)。
2、对非居住者的贷款 银行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贷款超过10亿韩元时,必须取得韩国银行的批准。
(三)外汇业务的范围 除传统的外汇交易形式外,保险公司与国内居住者以外汇结算的保险业务、与非居住者之间的保险业务,以及以外汇结算的设备租赁等都属于外汇业务。
(四)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 韩国政府对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没有额度限制,但对各种支付方式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1、赠与性汇款: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每年该项汇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单笔汇款超过5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2、一般海外旅游:旅游者携带超过1万美元出境时,需向海关申报,海关则向国税厅通报;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时,需事前向韩国银行申报;旅游者欲携带出境的外汇,如果持有实际需要的证明,则可以不向韩国银行申报,直接汇出境外。
3、海外居住及海外留学生:支付需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每年超过10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单笔支付超过10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4、海外移民: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汇款累计超过10万美元时,其资金出处必须经税务局确认。
5、海外侨胞将出售国内房地产所得资金汇往国外: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出售房地产所得资金需经税务局确认。
6、在海外使用信用卡:每年使用额超过2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并向韩国银行报告(供统计用)。
(五)支付手段的进出境 韩国政府对外汇进出境没有额度限制。但普通海外旅游经费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海关申报。旅客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需向韩国银行申报,经韩国银行等确认的外汇,出境时无需再向海关申报。接受申报的有关机构需将申报内容通报国税厅。
(六)国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支付 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单笔支付,可以以多边循环继承的方式(债权和债务的循环继承)进行。
(七)存款、信托
1、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存、取款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存款无额度和期限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帐户,存、取款无额度限制,但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2、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信托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开设韩币及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但外汇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3、居住者在国外存款及国外信托 居住者在国外存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并通过指定银行向国外银行汇款,单笔款项超过5万美元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机构投资者、进出口贸易企业、海外建筑企业、航空和船舶等外运企业、远洋企业除外);每年国外存款累计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法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50万美元(不包括机构投资者,因机构投资者需就其资产运行情况作单独报告),个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10万美元时,每年需通过指定银行向韩国银行报告其在国外银行的存款余额情况。 居住者在国外开设信托帐户,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余额情况,每年需向韩国银行报告一次(程序同海外存款)。
(八)贷款和借款
1、居住者从国外借款 企业从国外长期借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但借款额超过3,000万美元时,需向财政经济部申报;企业从国外短期借款,财务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需报财政经济部批准,其它企业程序同长期借款。 个人或非赢利法人从国外借款,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如有关借款是以他人的保证或担保为条件的,则该借款需经韩国银行批准。
2、居住者向非居住者的贷款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贷款,除以下情况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并在规定额度内进行外,其余情况需经韩国银行批准。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的情况分别是:
在有关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对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贷款;以及10亿韩元以内的韩币贷款;
向综合商社提供1,00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
向法人提供3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
(九)债务的担保
1、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 居住者为另一居住者(债权人)与非居住者(债务人)之间以外币结算的债务提供担保,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2、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 30大企业集团所属系列企业向非居住者短期借款,居住者为此与非居住者签定担保合同,以为该系列企业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居住者为非居住者之间的借贷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对外支付手段的买卖 居住者之间、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买卖对外支付手段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之间买卖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可不申报。
(十一)证券的取得
1、居住者从非居住者处取得证券 一般投资者购买金融监督院指定的外汇证券,需委托证券公司操作。 居住者设立境外基金、创业投资公司等进行间接对外投资,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购买非居住者发行的1年期以内韩币证券,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2、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 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十二)不动产交易
1、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
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中非赢利法人在国外购买不动产的用途限于在国外设立学校、医院或教会。
2、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十三)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价值超过10亿韩元时,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四)国内企业的海外支社 韩国内企业设立海外支社,或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无限制,但需向指定银行或韩国银行申报。
信息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