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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韩国)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1/15 16:15:12  点击:

  一、关税的种类

  韩国关税政策的原则与WTO有关精神基本一致。规定韩国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关税法》,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是财政经济部,执行机构是关税厅及下属机构。

  韩国目前仅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平均税率为8%。韩国进口关税的税率包括基本关税率和在此基础上调整的临时关税率、弹性关税率和替代退还优惠关税率(以上由韩国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征收),以及韩国政府和其它国家协商决定的减让税率,如WTO协定税率、ESCAP(亚太经社理事会)发展中国家间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减让税率、GATT发展中国家间减让税率等。对某一商品征收关税适用的税率按①ESCAP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②GATT发展中国家间的减让税率。③WTO的协定税率。④弹性关税率。⑤暂定税率。⑥基本税率的顺序决定。但对旅游者及来往于国内外的运输工具上的乘务员携带进口的物品、邮寄物品、在国外修理交通工具或更换零配件时使用的物品、托运物品等,则可以适用简易税率。

  韩国关税的课征分为以商品价格为标准的从价税和以商品数量为标准的从量税方式两种,但在实际执行中,绝大部份是按从价税的标准征收的。

  韩国关税中的弹性关税率对调节进出口、合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
  (1)反倾销关税。指因大量进口以倾销价格销售的外国商品而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内产业时,对该进口商品加征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的关税。
  (2)报复关税。当某些国家对韩国的出口商品、船舶或航空器等采取不利措施时,作为报复而对该国进口商品追加征收关税的制度。
  (3)紧急关税。由于某些商品进口激增,对生产同种或有竞争关系商品的国内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通过提高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来限制这些商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产。这种办法称为紧急关税制度。
  (4)调节关税。指依照《对外贸易法》新列入进口自由化商品目录或已属于进口自由化目录中的商品,但尚未满3年的某些商品,由于大量进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时,对该进口商品追加一定税额的制度。
  (5)对农林畜产品的特别紧急关税。在农林畜产品进口量激增或进口价格大幅下降时,对其征收比原定关税更高关税的制度。
  (6)反补贴关税。某些国家的有些商品在其国内制造和出口时,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补贴。韩国内相关产业因这些商品的进口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其发展受到阻碍时,政府对该类进口商品追加相当于补贴金额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这就是反补贴关税制度。韩国法律上虽订有反补贴关税条款,但至今尚未适用过。  
  (7)优惠关税。指对没有缔结优惠关税条约的国家给予与缔约国同等优惠的关税的制度。
  (8)物价平衡关税。通过调节关税可以保证特定商品的稳定供应,防止物价大幅波动,从而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这种通过调节关税来稳定物价的做法称作物价平衡关税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季节关税,季节关税主要用于调节进口价格随季节变化波动较大的农产品等的进口。
  (9)配额关税。指在配额内征收低税,超过配额部份征收高税的双重关税率制度。这是为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同时照顾要求进口者与要求限制进口者双方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二、关税的减免

  韩国政府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部份商品减免应徵收的关税:
  (1)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其家属使用的自用品享受税。
  (2)在政府指定工厂内,依据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办理了航空器制造或修理申报的人,为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可减免30%的关税。
  (3)对尖端技术产业或国防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的进口减免30%的关税。
  (4)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国防产业产品所需进口之零配件、原材料可享受70%的关税减免。
  (5)学术研究用品、教育用品、实验用品等可享受50-90%的关税减免。
  (6)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国际机构为国际和平服务活动或国际友谊活动捐赠的物品、家族计划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可享受20-100%的关税减免。
  (7)处理、防止、排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处理废弃物使用的机械、器具,预防产业灾害或职业病使用的机械、器具,用于应用电子技术或情报处理技术的自动化机械、器具中,凡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享受40%的关税减免。
  (8)进出口物品的包装用品,旅客携带入境或通过其它办法带入境但将来还要带出境的随身用品,举办博览会、展示会和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要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带出韩国,可享受免税。
  (9)从外国租用工程机械或修理、加工用机械时,在国内的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为4年。这类物品在使用完重新运出境时可享受30--85%的关税减免。
  (10)赠给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政府进口的军需品,来韩国访问的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人员的物品,旅游者携带品,广告用品,样品,赠送给韩国居民的小额物品等可享受免税。
  (11)为执行政府间协议,外国合同者根据协议内容进口的业务用品,外国派来的顾问官和技术专家团直接使用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12)对在批准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到损伤的物品,给予部份减税。
  (13)为进行加工和修理,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可享受免税。但经加工修理的部份除外。

  三、关税退税制度

  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即(1)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2)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3)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但一般所说的退税是指对进口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2)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
  (3)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

  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可享受该制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最近2年有进出口实绩(含综合贸易商社)(2)未曾拖延缴纳关税(3)没有违反过关税法(4)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企业,或上市法人或成立10年以上的制造企业(5)最近3年每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6)最近3年每年退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

  四、保税制度

  韩国的保税制度分为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保税区是指把保税商品搬人、储存、加工、施工、展示或销售的区域。保税运输是指在国内运输保税商品。因此,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又被分别称为“静态保税制度”和“动态保税制度”。

  除保税区制度以外,韩国还有与此类似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和出口自由区等自由区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保税区内会受到海关的严格控制,运往区内的物品种类也受到限制。自由区原则上不受《关税法》的管辖,海关仅对物品的进出进行监管。

  五、韩国实行弹性关税情况

  在韩国实行的弹性关税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

  韩国自1987年实行反倾销制度以来,共对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18种商品曾经或正在征收反倾销关税,其中正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产自中国的商品包括精制磷酸、纯硷、氯化胆硷、电动剃须刀、一次性打火机、电熨斗、硅锰、硷电池等。此外,韩国政府每一年决定一次征收调节关税的商品目录和税率,每半年决定一次适用物价平衡关税的商品目录和优惠税率。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一所列23种商品征收调节关税,这些商品绝大部份主要自中国进口。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二所列66种商品适用平衡物价的优惠税率。
 
 

  信息来源:驻韩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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