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类型:
外国人以事业为目的进入韩国主要有4种类型,即:外国法人在当地设立法人、个人事业者、外国法人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其中,前两者,符合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相关规定的,被视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后两者,按照《外汇交易法》规定,属外国(企业)法人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属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其中,有收益营业活动的属分公司,只执行业务联系、市场调查、研究开发活动等非营业性机构属办事处。办事处与分公司不同,即使不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从相关税务所获得事业者注册的固定证书号码。
外商投资企业与分公司(办事处)比较
类别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国企业分公司 |
适用法律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
外汇交易法 |
企业性质 |
当地法人 |
外国法人 |
管理方式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核算 |
总公司参与经营、统一核算 |
受理申报和颁发许可机关 |
KOTRA(Invest KOREA) 或外汇银行总行 |
外汇银行分行(申报)、企划财政部(办理金融业等许可) |
投资金额限制 |
每项投资至少5,0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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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金额限制 |
纳税义务范围 |
所有所得都须纳税(13%,超过1亿韩元时为 25%) |
对当地源泉所得有纳税义务(13%,超过1亿韩元时为 25%),还需缴纳部分公司税 |
成立法人:
按照韩国商法规定,成立法人企业有4种形式,即合名(无限)、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以股份公司(株式会社)形式为绝大多数,其股份公司的成立程序如下:
股份公司成立方式主要有发起成立和招募成立两种。发起成立,指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收购公司所发行的所有股份来成立公司的方式。招募成立,指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收购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剩余通过招募股东形式来成立公司的方式。两种成立方式分别按下表程序进行:
发起成立 招募成立 发起人的构成 发起人的构成 ↓ ↓ 发起人总会并提出意向书 发起人总会并意向书 ↓ ↓ 制订和公证章程 制订和公证章程 ↓ ↓ 决定股份发行事项 决定股份发行事项 ↓ ↓ 发起人收购股份 发起人收购股份 股东招募、分配 ↓ ↓ 履行现金(实物)出资 履行现金(实物)出资 ↓ ↓ 理事和监管人做成立经过 检查人或鉴定人向创立总会做 和转型经过调查报告 转变形态经过调查报告 ↓ ↓ --- 举行成立大会 (选任理事和监管人,调查成立经过) ↓ ↓ 召开理事会、选任代表理事 召开理事会、选任代表理事 ↓ ↓ 法人成立登记 法人成立登记 ↓ ↓ 法人成立申报或事业者注册 法人成立申报或事业者注册 |
股份公司成立登记:
对股份公司成立登记要求,发起成立在结束成立程序日起2周内办理股份公司成立登记手续;招募成立,在创立总会结束日起2周内完成公司成立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申报完毕证明 · 委托书 ·- 代表理事的登记申请 - 法务所的登记申请(法务所成为受托人) · 高层管理人员就职承认书 - 韩国人,需附印鉴证明书,居民登录证 - 外国人,需附签名公证原本,护照复印件 · 股金纳入保管证明书 · 法人印鉴 · 城市铁路公债 · 注册税缴付发票 · 高层管理人员及发起人印鉴 · 公司章程(公证) · 股份购买证 · 股份订购书 · 创立事项报告书 · 创立大会意向录(公证) · 理事会意向录(公证) · 股东名录 · 股份发行事项同意书 |
外国投资者需准备的提交材料: 需投资者在海外准备的材料,根据投资者是个人或法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人投资时,代表理事须提交居民登录证或驾驶证和记载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外国人)姓名并有其盖章的材料。此外,外国人的委托书以及就职承认书需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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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
法人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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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成立费用:
股份公司成立所需费用主要有:注册税、地方教育税、城市铁路公债、登记申请手续费等。详见下表(以投资 5,000万韩元为基准) :
税项 |
内容 |
费用 |
注册税 |
通常征收投资资本 0.4%,在大城市成立征收高出 3倍的重税 |
600,000韩元 |
地方教育税 |
注册税的 20% |
120,000韩元 |
购买城市铁路公债 |
投资资本的 0.1% |
50,000韩元 |
高等法院费 |
登记手续费 |
15,000韩元 |
公证费 |
公司章程等 |
约 150,000韩元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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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935,000韩元 |
法人成立申报和事业者注册申请:
一般情况下,法人成立申报和事业者注册申请可同时在公司所在辖区税务所或Invest KOREA(KOTRA)进行。法人成立申报,须在法人成立登记日起2个月内进行;事业者注册申请,须在事业开始日起20天内完成。个人事业者注册与法人成立申报一样需履行基本的外商投资程序,但不必履行法人成立登记程序。
所需提交的材料: · 法人成立申报及事业者注册申请 · 公司章程(实物出资须附出资目的物明细表) · 法人登记簿誊本 · 股东等名单 · 事业许可证(指需要办理许可、认可、申告等的事业) · 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指租赁工作场所) · 其它 - 指定纳税管理人的申告书 - 长期汇票购买证明书复印件 - 外汇购买证明书复印件 - 外国人注册证或护照复印件 |
实物出资成立法人时,如出资目的物需进行附加值退税,应在实物出资进口前办结事业者注册手续,以便该投资目的物进口通关时提供注册相关资料。
实物出资需提交的材料: · 事业者注册申请书 · 所有发起人的居民登记誊本 · 事业许可申请书(指需要认证、许可的事业) · 事业计划书 |
成立当地法人程序流程
外商投资申报 投资资金汇款 法人设立登记
(lnvest k0REA → (外汇银行) → (法院登记所)→
KOTRA 、外汇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交纳资本金 法人设立申请
(在最初申报机构办理)→ 向法人账户转账 → 及事业者注册
(外汇银行) 公司所在地管辖税务署
个人事业者注册程序流程
外国人投资申报 → 投资资金汇款 → 事业者注册 (外汇银行)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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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自外国投资者完成出资目的物的交纳之日起30天内须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书 · 事业者注册证 · 长期汇票购买、存储证明书 |
外国法人设立分公司:
外国法人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适用于《外汇交易法》,其设立申报和办理登记与设立当地法人(个人事业者)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设立分公司申报:
外国企业法人在韩国内设立分公司,须向指定交易的外汇银行行长申报。
需提交的材料: · 设立分公司申报书 · 总公司章程(须总公司所在地公证;个人企业需有公认会计所审查的财务报表) · 分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所属总公司理事会决议书 · 委托他人代办分公司设立手续时,需有委托书(须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公证) · 总公司的注册登记或营业许可(提交复印件须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公证) |
如属于下列情况时,设立分公司及办事处须向财政经济部长官进行申报。
- 资金融资、海外金融介绍及中介、磁卡业务、分期付款金融以及银行业务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
- 与证券及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
-《外商投资促进法》等及其它法令规定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被认定有损于道德风俗的业务。
设立分公司登记程序流程
外汇银行 →—————————→ ↓ 设立分公司 → ↗ ↘ 财经部 → 相关机关审议 ↓
申报处理 批准设立分公司 法院登记或事业者注册分社 ↓ ↙ ↖ ← 个别法另规定的程序 ← ↙ ↖ 颁布固有(等级或注册)号码 |
信息来源:驻韩国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