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以后,波兰的政局基本稳定,金融环境得到重大改善,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的稳定性,对于投资环境至关重要。我们将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和保险等几个方面,对波兰的金融环境进行说明。
1、波兰国家中央银行
1997年8月29日,波兰国会通过了关于国家银行的新法律(法律公报2005年第一期,文号2)和银行法(法律公报2002年第72期,文号665),对国家银行的职能和组织结构作出了规定。决定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由国家银行行长以及由总统、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提名的9个人组成。
国家银行的主要职能是:
(1)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的货币政策。
(2)为保障金融安全和银行的稳定性,制定相关法规。
(3)制定保障经济运行的资金结算原则和机制。
(4)为国家预算提供银行服务,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5)发行货币。
(6)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
为了把本国银行和欧盟银行体系结合起来,波兰对本国的商业银行进行了合并。商业银行数量由1994年的82家减少到2004年的57家。
在波兰的57家银行中,外国投资者在44家银行中占据控股地位。2004年9月底,外国投资者对波兰商业银行的总投资为75亿兹罗提,按当年汇率计算约合23亿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3.3%。其中在24家外商独资银行的投资为34亿兹罗提(10.88亿美元)。波兰国家直接控制的银行有6家,其中国家经济银行是唯一具有国家银行地位的银行。此外,波兰还有596家总注册资金为5亿兹罗提的合作银行,主要是为全国各地方的金融市场服务。商业银行在全国的服务网点有8500个,合作银行有3300个。
对波兰商业银行投资最多的国家是德国、美国、比利时和荷兰,投资金额分别为14亿兹罗提(4.48亿美元)、12亿兹罗提(3.84亿美元)、12亿兹罗提(3.84亿美元)和7亿兹罗提(2.24亿美元)。其次是爱尔兰5亿兹罗提(1.6亿美元)。法国、瑞典、葡萄牙和奥地利的投资分别为4亿兹罗提(1.28亿美元)。
波兰的金融系统基本上由外资控制。2004年9月底,44家外资控股银行的基金和资产占整个银行基金和资产的75%和67%,吸收的非金融部门存款占整个存款的62.6%,发放贷款占总贷款的68%。
波兰银行绝大多数是综合性银行,可以提供形式多样的银行服务,不仅面向各种团体,也面向个人。
大多数银行和合作银行都提供网上银行业务,比较著名的有BRE bank S.A., PKO Bank Polski S.A.和Volkswagen Bank Polska。
3、金融市场
波兰的金融市场主要有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和股市场外交易市场。债券市场主要是政府发行的各类债券,企业发行的债券也在不断增长。
波兰的证券市场是华沙证券交易所。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17年。波兰经济转轨后于1991年4月12日恢复股市交易,当年在股市挂牌上市的有9家公司,目前有237家公司挂牌上市。截至2004年底,股市平均市值为2143亿兹罗提(685.76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28%。公司平均市值为9.04亿兹罗提(2.8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除了股票和国库券外,还有国家投资基金股票。1998年9月波兰开始美元汇率定期合同交易,2000年开始公司债权交易。2004年华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总额达到了2600亿兹罗提(832亿美元)。其中49%为股票交易,3%为债权交易,48%为外汇定期合同交易。
1999年华沙证券交易所获得了欧洲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联系会员。
4、保险业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波兰共有71家保险公司获得了波财政部长颁发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其中有68家保险公司已经开业。
68家开业的保险公司中,有32家是人寿保险公司,2004年的保险收入为124亿兹罗提(39.68亿美元),赔付金额为61亿兹罗提(19.52亿美元)。36家为人寿和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的保险收入超过了117亿兹罗提(37.44亿美元),赔付金额为76亿兹罗提(24.32亿美元)。有外资股份的保险公司为54家,其中人寿保险公司28家,人寿和财产保险公司26家;外资占主要股份的保险公司有46家,其中人寿保险公司24家,人寿和财产保险公司22家。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波兰保险业的外国投资大约占到总额的72.1%,金额为33.5亿兹罗提(10.72亿美元)。其中在人寿保险的投资为15.2亿兹罗提(4.86亿美元),占总投资的70.3%;在人寿和财产保险的投资为18.3亿兹罗提(5.86亿美元),占73.6%。
总体上说,波兰的金融体制与国际接轨程度较高,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外汇管理
近年来,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波兰的外汇管制程度逐渐降低,对企业和个人的用汇管理逐渐放宽。
1、汇率
根据波兰外汇法规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兹罗提为可兑换货币。
自1991年5月开始,兹罗提的汇率形成机制发生改革,由原来“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改为“钉住”由5种货币组成的货币篮子。这5种货币和权重分别是:美元45%、德国马克35%、英镑10%、法国法郎5%和瑞士法郎5%。兹罗提与其它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根据国际市场上美元与这些货币之间的汇率套算而定。每天由国家银行公布兹罗提与欧洲货币单位、特别提款权以及28个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货币之间的汇率。目前,波兰实行浮动汇率,兹罗提的汇率在市场自由形成,但中央银行可以对外汇市场实行干预。波兰外汇市场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允许自然人自由在市场上买卖外汇。
近年来,兹罗提对西方主要货币的汇率呈现稳定的上升态势。2005年的汇率是1美元约兑换3.3兹罗提。2006年4月21日波兰国家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显示,1美元兑换3.125兹罗提。
2、外汇管理机构
波兰的外汇管理机构为议会、财政部以及国家银行。议会负责审议通过外汇管理法及其基本内容的修改,财政部和波兰国家银行根据议会审议通过的外汇管理法,分别以一般外汇许可和个别外汇许可的形式制定外汇管理法的实施细则。一般外汇许可适用于所有居民和非居民以及一些专门机构。个别外汇许可的适用范围和颁发程序由国家银行与财政部共同协商制定。外汇管理法规的实施由财政部决定,波兰国家银行、外汇银行、海关、边检以及邮政系统向财政部负责,执行具体规定。
3、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2002年10月波实施新的《外汇法》,波兰在货币自由兑换和实行市场浮动汇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波兰公民可以自由在外国开设银行帐户,企业可以自由向国外子公司或机构汇款,也可以在国外金融市场购买短期债券。波兰对全部经常项目和大部分资本项目的外汇实行自由流通。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限于短期资本的流通,如信贷交易、股市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根据2005年波兰海关的最新规定,出入境时,个人携带10000欧元以下外币或与之等值的兹罗提无需申报;若所携带外币超过此限,需出示外汇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外汇携带证明,否则海关有权予以没收并罚款。个人在波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时需凭入境外汇申报单办理。
根据1995年12月实施的《外汇法》,在波兰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波兰银行开设外汇帐户,用于进出口结算。自2000年4月2日起,兹罗提实现完全自由浮动和自由兑换。
根据波兰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对于居民和非居民外汇帐户管理的要求不同。
(1)居民帐户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波兰居民可以货币、股票和债券形式持有外汇,有三种外币帐户可供选择:可兑换货币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和商业储蓄银行存单。
(2)非居民帐户
非居民可在波兰国家银行、华沙商业银行和商业储蓄银行以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开立可兑换货币帐户。非居民可自由开立和持有兹罗提帐户。存款人将款项存入此类帐户时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将资金转给波兰居民不受任何限制。允许非居民将在波兰合法赚取的兹罗提兑换成外币储存或转移到国外。
波兰政府关于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规定如下:
包括保险和运费在内的商品交易过程中的非贸易支出,如果符合许可证规定要求,属于贸易项下的支出均可得到批准.所有其它支出均根据一般外汇许可和特别外汇许可中的规定办理.交易一经批准,可自动获得上述支出所需外汇。
波兰人在离开波兰时可向银行购买等值2,000美元的外币、支票和旅行支票用于支付国外未清偿债务,主要包括购买动产和专利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从可兑换货币国家前来的旅游者,在离境时可将剩余兹罗提兑换为原币,但兑回原币数额不得超过入境时所携入的外汇数额减去规定的每天15美元花费。
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如果受雇于合资企业,其收入可以全部转移至国外;如果受雇的企业与波兰的国内或国外的相关机构达成了相应的协定,且符合波兰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该外籍雇员的全部收入也可以转移至国外。
信息来源: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