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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3/10 10:49:06  点击:

一、 投资环境

        1997 年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在此种背景下,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并于1998 年11 月开始实施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了投资领域限制,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一)禁止、限制、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
        目前,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共1121个行业),韩国将邮递、中央银行、共济基金、证卷交易所等金融管理、学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教育、艺术、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63个行业列在外商投资对象之外;其余适合外资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传播、无线电广播业2 个行业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余行业中报纸发行、定期刊物发行、近海、沿岸渔业、普通作物栽培、肉牛饲养业、发电、送电、配电及销售、肉类批发、内港客运、内港货运、定期航空运输、不定期航空运输、有线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电信线路设备租赁业、其它电信、无线传呼等其它无线通信业、国内银行、信托公司、利用视听渠道播放节目业、综合有线及其它有线传播业、卫星传播业、新闻提供、放射性废料处理业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它行业外资可自由进入。 
        据韩主管外资政策的产资部称,韩名义开放度很高,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投入的各行业的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8%,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基本上采取申报制管理。对于上述部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上以规定外商持股的比率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各行政部门对部分需保护的产业和国家垄断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仍采取限制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率、通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出的动向、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政策由产业资源部每年汇总后通过"外商投资统合公告"发表。
 
(二)韩鼓励外资的系列优惠政策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为"促进、支援",主要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定外商出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也包括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内的不动产和股份等。外商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完了之前,如已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资企业标准,则该企业就可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享受韩国政府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在保证外资企业与韩国内资企业同样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外商投资467 种高新技术产业及"创造高附加值、能够对制造业等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111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地区"内实行税收减免。外商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后前7 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等国税,后3 年减半(2005年起改为免5 减2);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等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 年(前5 年全免,后3 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最长15年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地税的减免期限。自由贸易区、关税自由区(现两者已合并)和经济自由区域(包括济州国际自由城市)内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为免3减2。 
3.对外商购买和租赁国公有土地提供支持。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 年,期满后可以再延长50 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如为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所有)财产,根据投资规模和行业性质及所处地区, 可获得减免50-100%租金的优惠。外商购买国有土地,可分期20 年付款,或享有一年宽限期。
4.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吸引外资工作给予支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各项工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所需的资金。中央政府同意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雇佣补贴。
5.建立“外商投资地区”制度。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标准是:
        设立工厂或办公场所时:单个制造业企业的外国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外资比例超过50%,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 人;在已有国家、地方工业园区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时,该区内的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 300人; 

---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
(1)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
(2) 综合休养业和综合游园设施业(外商投资额应超过3000万美元);
(3)国际会议设施业。
---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
(1)货物综合物流中心;
(2)消费品物流快递中心;
(3)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
---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如属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临时。
        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对该外资企业,除实行前述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的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视情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6.简化外商投资的申报和有关审批程序,加快政府处理有关业务的速度。外商在办理投资申报、取得建厂许可等有关手续时须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以前减少一半;政府处理有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这一时限视作自动许可。
7.赋予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KISC)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部门业务,切实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新设行政监察官(ombudsman),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监督落实。 

二.相关税收政策 ————韩国法人税

         - 法人税的缴纳义务人为国内法人,如果是外国法人时,仅在其在国内具有源泉所得时负有缴纳义务,法人税征收对象的所得为法人各个事业年度的所得和清算所得,但非营利性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不征对收清算所得的税。 
         - 法人的事业年度是由法令和法人章程规定的一个会计年度为事业年度,此期间不可超过一年,要变更事业年度的法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前3个月以内向纳税地管辖的税务署长申报。
          -外国法人的法人税缴纳地为国内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在国内没有营业场所的,不动产权利、转让所得、山林所得等该资产的所在地视为纳税地,具有2个以上营业场所的法人以主营业场所的所在地为纳税地。 
        -具有国内营业场所的法人,因国内的不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取得所得的外国法人、具有山林所得的外国法人,其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的征收标准为国内源泉从所得的总额中按顺序将前5年的耗损金额、非征税所得、船舶或航空器在外国航行所产生所得的金额扣除后剩余的金额。 
        -在计算外国法人的国内源泉所得总额时,遵循国内法人的各个事业年度所得、利益、损耗计算方法、非征税、所得扣除方式来计算。 
        -各个事业年度所得,为该事业年度的利益总额中扣除损耗总额的金额。利益的范围为由于使法人纯资产增加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金额,损耗的范围为因为使该法人纯资产减少的交易而产生的损耗费用的金额。 
        -规定了在计算利润和损耗时不算入的对象和其基准。因资本交易发生的利益、资产评估差的利益、持股公司的分红金额、因出资其他法人而获得的分红金额等作为利润不算入,资产评估差的损失、折旧费、捐赠费、招待费,超额经费,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借贷款支付利息等作为损耗不算入,并规定了其标准。
        -为公益目的事业而支出的准备金、法律规定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向保险合同人分配而准备的合同人分配准备金、为抵消退休金而准备的抵消金、以及为债权准备的坏账准备金等,不计算在损耗内,并规定了具体的条件。
        -对于外国法人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是征税标准金额上乘以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1亿韩元以下征税标准是15%(2005年开始为13%),1亿韩元以上的征税标准是,对于1亿韩元部分按照15%(2005年开始为13%),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为27%(2005年开始为25%)。
        - 外国法人具有国内营业场所时,自该日开始2个月内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申报,并提交营业场所设置申报书,附上借贷对照表等关联材料。

三.外国企业准入程序

(一)外国企业设立程序
        韩政府委托大韩贸易投资公社(KOTRA)及其附属的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 (原KISC,现Invest KOREA)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从申请设立到运行的一条龙服务。具体程序如下:
   1、访问KOTRA驻中国各地代表机构(贸易馆),咨询有关投资信息,并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办理来韩签证邀请函的材料,由KOTRA总部提供签证邀请函,办理来韩签证。
   2、访问KOTRA总部及KISC,获取相关服务:推荐韩国合作伙伴、介绍各地投资环境、介绍投资服务专家、律师、会计师等、设立工厂的业务、延长滞留时间、确认实物投资金额等。
   3、提交外国投资申报、获得申报回复。(现以个人投资最低限额为5000万韩元,如2人以上投资,则每人最低投资额为2500万韩元) 
   4、选择一韩国商业银行总部,设立新公司的临时资本金帐户并从中国汇款。(如携带现金入境作为资本金,需在入境时向韩国海关申报并索取申报单作为设立资本金帐户的凭据。)
   5、企业登记:如设立私人企业,只须向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申报获得营业执照(韩国称:事业者登记证);如设立法人企业,则委托法务师(级别低于律师的职业法律服务者,代办各种法律登记手续,不能出庭辩护)事务所或KISC 办理法人注册手续。该手续主要有向法院提交设立法人企业的申请、招股、制订公司章程、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一般需4人以上的股东发起,如法人代表系外国人,在登记时其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在韩国国内。 
   6、在KISC或有关的商业银行办理外资企业登记证。在韩企业如系法人,应提交法人注册证明(韩国称“法人登记簿誊本”,如系私人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外汇汇入证明(实物投资时提供相关证明)。
   7、向韩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所申请 变更签证种类(改为长期工作签证)、申请长期居留证。
   8、工厂开工或开始营业。   
        此外,各商业银行为吸引存款和客户,往往积极地提供各种注册企业的服务。
        KISC联系电话:0082--2--34607545, 
        传  真:34607946,
        网  站:www.kisc.or.kr
        外国投资者投诉中心: 
        电话:0082-2-551-4233
        传真:5514560 
        外换银行外国人投资支援室:0082-2-7290285

(二)劳工进入要求及工作签证
        外国人入境大体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免签证入境,并在机场港口赋予滞留资格及滞留期间,另一种是从驻外公馆申领签证并入境,第二种是事先取得由管辖邀请方住所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出具的签证发放认定书(或签证发放认定号码),将其递交驻外公馆申领签证并入境。特别是后两种方法,可有选择地使用。
        以90 日为基准,国内滞留分为长期滞留和短期滞留,根据滞留资格的不同,在国内既可以允许转换为长期滞留(变更滞留资格或延长滞留时间),也可以不予转换。
        大部分短期滞留签证是经领事权限委任,由驻外公馆迅速发放。但长期滞留签证需经法务部长官的批准并由驻外公馆发放,所以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 
        对于投资外商,即使是1年以下长期签证,也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当因不得已事由而免签证入境以及凭短期签证入境时,也可在国内变更为企业投资(D-8)资格的长期签证。(但中国集体旅游游客等例外) 

1.投资(D-8) 签证发放对象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的规定, 要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的必需专业人力 (国内录用者除外) 必需专业人力如下:
        行政官(Executive):在组织内对组织管理进行第1次指挥,在决议过程中行使广泛的权限,是该企业的最高级别行政官,是只受董事会、股东的一般指挥.监督者(行政官不能直接执行实质性提供服务或组织服务的相关业务) 。
        高级管理者(Senior Manager):其职责是制订及执行企业或部门单位组织的目标和政策,具有计划、指挥、监督的相关权限和职员雇佣及解雇权或相关推荐权,对其他监督职、专业职、管理职从业人员的业务进行决定、监督、统计或对日常业务行使裁量权(被监督者不包括非专业服务提供者的一线监督者,也不包括直接从事提供服务行为者) 。
        专业技术员 (Specialist) :指在相应企业服务的研究, 设计, 技术, 管理等方面具有必需的高度专业, 独到的经验和知识者。
一般行政业务或国内可替代的技术员及直接劳务服务提供者不属于必需专业人力。
2.发放步骤
        免签证入境或获得短期签证入境, 向 KOTRA(大韩贸易振兴公社) 外商投资支援中心 (IK) 或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等。 
        法务部长官将滞留时间1年以下的企业投资(D-8)签证发放权限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所以外国人可持所需文件直接向驻外公馆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后入境。
        国内邀请人获得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发放的签证发放认定书(号码),并将其传送给被邀请人后,被邀请人前往驻外公馆,提交该签证发放认定书和护照后,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入境。
        为缩短签证发放时间, 减少投诉者的不便, 自 2005 年 9月 25 日起开始执行电子签证发放认定制度,不再发放签证发放认定书,而是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向邀请方通报签证发放认定号码, 被邀请方可利用该认定号码申请签证。
3.同伴(F-3)资格
(1)对象: 属于企业投资(D-8)资格者的配偶及不满20岁无配偶的子女 
(2)发放步骤:法务部长官将滞留时间1年以下的同伴(F-3)签证发放权限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所以原则上由外国人持所需文件直接向驻外公馆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后入境。

四.投资相关机构

(一)官方机构
1.产业资源部
        产业资源部是韩国贸易投资的核心主管部门,其职能是制定和修改包括《对外贸易法》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在内的有关进出口贸易及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依法对进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管理;推动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保护国内市场免遭进口产品冲击;统一管理战略性物资及与国防相关的产品、尖端产品的进出口;开展国际产业和科技合作等。同时,产业资源部还对韩国贸易协会、大韩商工会议所等民间经济团体和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2.韩国贸易委员会
        韩国贸易委员会隶属产业资源部,主要负责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扰乱进出口秩序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3.关税厅
        韩国关税厅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关税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打击走私;禁止毒品及军火等非法交易;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国际公约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欺骗性使用原产地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全面检查非法外汇交易以及打击洗钱行为等

(二)商协会
(1)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成立于1962年,是韩国政府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和投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该公社隶属于产业资源部,受其监督和指导,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公社社长由总统根据产业资源部长官的推荐任命。
(2)韩国贸易协会
        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于1946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机构,1972年成为世界贸易中心的正式成员,现有8.6万家会员企业,是韩国外贸行业中最大的经济团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外贸企业登记、贸易中介、海外市场调研、国内外相关法规介绍、各种专题咨询等。
(3)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
        该公团隶属于韩国中小企业厅,主要靠国家财政运营。其职能除了为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以外,还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合作,积极引导外国公司投资韩国中小企业。
(4)大韩商工会议所
        大韩商工会议所是韩国最大也是设立最早的民间综合经济团体,其会员几乎遍及韩国工商界的所有大中小型企业,主要依靠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运营。其与经贸和投资有关的主要业务包括:加强民间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出口和吸引外国投资;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投资保险机构
出口保险公社
        韩国出口保险公社是根据《出口保险法》设立的为企业出口提供风险保障的非营利性特殊保险机构。该公社所有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产业资源部对该公社业务状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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