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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3/17 9:33:07  点击:

一、 投资环境

1、基础设施
        法国国土总面积为55万平方公里,全国人口总数为6270万。联合国贸发会议最近公布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排名显示, 2006年法国国民生产总值为21083 亿美元,居世界第六位,排在美、日、德、中、英之后。法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去年进出口总额8030亿美元,是世界上第四大出口国和第五大进口国。综合各种因素,法国是欧洲仅次于德国的第二大市场。
        拥有25个成员国和3.8亿总人口的欧洲联盟统一大市场是法国对外投资最大的吸引力之一。欧盟一体化程度高,居民购买力强,而且已经实现联盟内部商品、服务、资金和人员自由流动。法国在地理上位于这一世界最大市场的心脏地带,因此进入法国市场也就等于进入了整个欧盟市场。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创始国,法国现行法律体系是成文法最典型的体现。各种经济和商业活动都有相应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约束。
        法国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十分发达。全国已经形成密集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网络,并与周边国家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网络相连。此外,法国的航空运输和海运也非常发达,拥有在欧洲航空运输市场上具有枢纽地位的巴黎戴高乐国际机场以及在欧洲海运市场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勒阿佛和马赛两个港口。
        在世界著名企业联盟(WUVE)公布的2005年全球最具投资潜力国家排名中,法国仅次于中国,位居第二位。法国在许多高科技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如核能、高速铁路、航空航天、精密仪器、医药、能源开发、农业和农食品加工、军工、电子技术、生物化工、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世界领先技术和成果。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法国雷诺汽车集团(Renault)、标致-雪铁龙汽车集团(PSA Peugeot-Citroen)、米其林轮胎橡胶集团(Michelin) 、赛诺飞-安万特制药公司(Sanofi-Aventis)、阿尔卡特-朗讯电讯设备公司(Alcatel-Lucent)、赛峰航空发动机和电讯公司(Safran)、泰雷兹航天国防等集团(Thales)的研发实力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甚至法国某些工业集团的研发实力在世界上也具有领先的地位,如法国阿海珐民用核电设备制造集团(Areva)、威立雅水务和环保集团(Veolia)、苏伊士水务和能源公司(Suez)、欧莱雅化妆品集团(L’Oreal)、梅里埃生物制药集团(Biomerieux)、达索系统工业软件公司(Dassault Systemes)和道达尔石油公司(Total)等。
        据世界工业产权局统计,2005年法国企业和发明家向该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达5522件,占申请总额的4.1%,居世界第四位。排在世界前三名的分别是美国(45111件)、日本(25145件)和德国(15870件)。在2005年世界提交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50个企业和机构之中,共有2家法国企业,分别是汤姆森多媒体集团(Thomson,390件,排在第20 位) 和法国原子能集团(CEA,202件,排在第46位)。

2、外国在法投资比重
        对法国而言,外国投资在其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目前,法国30%的国内工业生产由外商投资,已经有18700家外国公司(不包括金融和管理部门)进驻法国,巴黎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有44%是国际投资公司,法国用以维护商业环境的投入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中占了2%的比重。自1994年以来,共有约9200家法国企业通过并购或其他方式转入外国企业集团的旗下。
        很多外国公司把法国作为投资首选地,希望立足于法国并将业务辐射至整个欧洲。在2006年,法国通过吸引外国投资创造和保证了39998个工作岗位(近三分之二集中在工业领域,特别是汽车、航空和化工等领域), 比2005年增加了32.7%。据法兰西银行提供的数据,去年外国在法直接投资达584亿欧元,同比增长15%。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报告认为,2006年法国吸引外资总额列世界第三位。这是自1993年开始发表该报告以来法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最高水平。
欧洲是法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地,在外国投资者创造的工作岗位中,
        64.6%来自欧洲公司;其次是北美,占27.2%。亚洲投资在法国提供的工作机会只占7.1%。美国是在法国投资最多的国家,占在法国外国投资项目的四分之一,美资企业在法国的雇员总人数为43万。德国列第二位,其企业在法国的雇员总人数为28 万。其次是英国、瑞典、瑞士和荷兰。
        近年来,中法两国经贸来往日益紧密。2006年,中法贸易总额达251.9亿美元,同比增长22%。截至2006年底,两国共签署技术引进合同3031项,金额达157.8亿美元。法国累计在华投资项目3239个,实际投入金额79.8亿美元。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战略的推动下,对法投资亦有大幅增长:去年我对法直接投资为497万美元。中国已成为法国的第七大投资来源国,2005年为法国人提供了1572份工作机会,同比增长170%。
        外国企业在法国投资的主要行业是商品服务、制造业、房地产、能源等。从行业角度看,外国企业在法国投资的主要特点是:投向第三产业的外资在法国外资总额中所占比重最大,其中在商品服务业的投资比例高达46%,非商品服务业投资比例占3.7%,两者相加接近50%,因此第三产业几乎吸收了外国投资的一半。其次是新建外资生产型企业的数量呈现逐渐减少趋势,而现有企业的重组和扩大业务范围的外企则维持增长的趋势,特别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出现的外国直接投资占相当大的比重。这类投资的主角往往是一些来自英国和美国的大型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其资金大进大出,流动性很强。巴黎大区、罗纳-阿尔卑斯大区、普罗旺斯-阿尔卑斯-蓝色海岸大区、北加莱大区和西南比利牛斯大区是法国引资项目和创造就业机会最多的地区。

3、法国劳动力情况
        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法国国内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高达30%,高于临近的德国和英国。法国劳动力的素质优良,法国的劳动生产率在世界居领先水平,在欧洲居第二位,平均每小时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欧洲名列前茅。共有190 万法国人在其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约占法国全国雇员总数的七分之一,这个比例数字高于欧洲其他国家,包括德国、英国和荷兰(平均为十分之一),也大大高于美国(二十分之一)。
        法国劳动力价格较高,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涨,目前已经上升到8.27欧元/小时,月工资约为1254.28欧元,加上雇主须支付的各种分摊金,企业在人员方面的开支很大。但是总体上法国生产成本还是低于周围的邻国。
        法国的用工制度是雇人容易辞退难,雇主无权随意解雇员工。在法国,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解雇员工:一是“重大过失原因”,即雇主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二是“经济原因”,即雇主须说明取消岗位的经济原因,且不能用新人来取代被解雇者,如企业随着经济状况好转欲恢复此岗位,则须优先考虑原来的雇员。僵硬的用工制度和“铁饭碗”的存在是外国企业在法国投资时不得不考虑和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
        巴黎的物价和各种生活费用较高,在西欧名列前茅。虽然法国的食品价格不算太贵,但房租、汽油、交通、通讯费用较高,因此外国企业派驻的长期人员的开支成本较为昂贵,如果没有较大的营业额会难以支撑下去。
        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是法国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法国社会和政局的稳定,也关系到居民收入、消费以及购买力的消长。尽管去年法国经济增长率勉强维持在2.1%的水平,却很难对降低失业率产生积极的影响(一般经济学家认为只有经济增长率达到3%时才能真正带动国内就业状况朝着明显改善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法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促进和鼓励就业的政策,从而使得法国国内的就业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失业率已持续近两年回落。法国劳工部公布的就业状况统计数据表明,法国失业率在2006年底已降至8.6%,为2001年10月以来新低,失业人数减至210 万。法国劳工部长博尔洛表示,按照这个速度法国的失业人数六个月以后将降到200万以下。
        近期法国失业率持续改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增长的背景,也有政府鼓励就业措施的效果,同时随着法国社会的日益老龄化,二次大战之后新生人口高峰期出生的大批职工陆续进入退休年龄而纷纷离开工作岗位,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目前,法国国内就业状况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区间、以及不同年龄段人口之间的不平衡现象,在大城市的城郊结合部,特别是外来移民聚居区,年轻人的失业问题仍然十分严重。这些都将是法国政府当前新出台的鼓励就业政策所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4、开发区或者自由贸易区
        法国政府对于在“优先发展地区”的投资活动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待遇。所谓“优先发展地区”是那些失业率高、犯罪率高和移民比例高的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主要包括三类:领土整治鼓励发展地区,乡村优先发展地区和城市复兴区段。对在上述地区投资的新项目,政府为其提供贷款利息补贴,个人或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收入可以少缴25%的所得税。
法国国内大部分地方政府均规划有专门的工业开发区,区内的土地可购买或承租,厂房可新建或转让现成厂房,当地政府对于在本地区内的投资项目可以提供土地及厂房方面的资金补助,另外相关企业还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地方税减免优惠。
        此外,在法国政府确定的某些落后地区,凡在工业、商业领域投资在三百万欧元以上,创造20个就业机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领土整治奖金,金额为每个雇员一万欧元左右。法国国内一些大区设立了“创造就业奖励金”, 规定向年营业额在4500万欧元以下、新创1至30个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提供“创造就业奖励金”,每个新增就业岗位可以获得的补贴金额为1500至6000欧元不等。

5、金融环境
        法国1989年12月29日发布的89/938号政令对于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套制度对于居民和非居民进行区别对待,对居民的外汇流动实行必要的管理。银行是外汇交易的主体,任何外汇买卖都应通过银行进行。法人或自然人应视情况分别履行向中央银行或海关呈报资金出入情况,以便当局记录存档和作必要的统计工作。此外,非居民进入法国的金融市场必须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采取这些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全面掌握宏观层面情况,以便根据需要调整货币政策,平衡国际收支。
        从总体上看,法国新的外汇管理规定全面放松了对资金跨境流动的控制。自1990年初起,法国居民(自然人及法人)有权在境外持有帐户和在境内开设外汇帐户。持有境外帐户者仅需履行申报手续。自然人(居民或非居民)携带现金出入境或向国外汇款不受金额限制。但是,当携带过境现款总额超过7622欧元时,当事人应向海关申报。代客汇款每笔金额超过7622 欧元时,银行应进行记录并呈报中央银行。据欧盟海关最新规定,欧盟成员国自然人(居民或非居民)携带现金出入境或向国外汇款一万欧元以下不用申报,一万欧元以上需向海关或中央银行申报。
        用于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跨国借款、国际收支等方面的资金跨境流动不受金额限制。但是,资金流动情况(包括居民在境外帐户的资金)须向中央银行呈报。长期与国外发生大笔资金往来(年度资金流动超过15.244万欧元)的法人和个人必须向中央银行申报。居民向国外借款超过15.244万欧元以及由此发生偿还时也应向中央银行申报。
        法国居民向国外投资不受金额限制。投资超过76.22 万欧元时,当事人应于资金汇出后20天内向财政经济部申报汇款。法国居民未申报资金跨境流动可被税务局视为是未上税资金,必须予以补税。总的来说,法国当局已不再人为地控制资金的跨境流动,居民可以在国内及境外持有外汇,有关结汇与调汇的规定已完全取消。
        法国金融市场发达,它创造了近4%的国内生产总值,即相当于法国运输业、能源行业或农林渔业创造的产值。法国著名银行有:巴黎国民银行、农业信贷和里昂信贷银行、兴业银行、DEXIA银行、互助信贷银行、大众银行集团、以及松鼠银行。著名的保险公司有安盛保险公司、CNP保险公司、AGF保险公司、GROUPAMA-GAN保险公司等。
        由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和里斯本等多家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的欧洲联合证券交易所(Euronext),使巴黎成为继纽约、东京、伦敦和法兰克福之后的世界上第五大金融交易中心。2006年底,总部设在西安的中国生物科技公司(Watson Biotech)在欧洲联合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这是在法国上市的首家中国企业。最近该证券交易所又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达成合并协议,从而创造出世界上首个跨大西洋、市值高达290亿美元、连接纽约、巴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里斯本和伦敦6 大金融市场的证券交易平台,这将会为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和投资法国上市企业股票提供更大的便利。法国政府于2003 年新组建的金融市场管理局(AMF)是该国金融和证券市场安全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

6、中国企业在法国的投资状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国力提升,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展开对外投资和并购活动也已经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根据中国政府商务部和外交部于2004 年联合推出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内容的规定,中国政府积极鼓励本国企业在法国国内重点投资与工艺品制造相关的贸易和分销业务,与计算机制造相关的研发业务,以及与空调器、微波炉、吸尘器等家用电器相关的制造业务。
        但是目前中国企业在法国的投资活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均还十分有限。中国企业是从1980年开始在法国国内设立子公司和代表处。截止至2005年底,在法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协议投资总额大约为5亿欧元。目前有超过100家中国公司在法国设立了代表处、贸易公司、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生产企业等,其中包括约40 家中资企业。但是与法国企业投资中国相比,中国企业在法国的投资金额和规模都明显偏小,在当地的雇员人数也较少。这里面除了有历史发展的原因,也有些企业自身和外界的困难,例如申请和办理法国工作签证困难、对法国当地法律法规不熟悉、市场营销渠道不畅、融资困难、社会、文化差异、企业税收和社会负担重等等。中国在法国投资企业大部分均集中设立在巴黎大区,但是也有些企业选择设在北部的里尔地区和中南部的里昂地区,而且这些投资项目基本上以商业性的办公机构为主。在这些企业之中,有多家公司本身已经具备了相当强大的对外投资实力,诸如国航、东航、中远公司、中国银行、中航技总公司、南航、北方工业、中石油、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海运、青岛啤酒等均已经捷足先登,相继在法国设厂投资或者将欧洲总部设在法国。
        特别是近两年来,中国国内一些知名的信息和通讯等高技术企业,如厦华、中兴、华为、TCL、联想集团、长虹等公司也相继来法投资或将欧洲总部设在法国,而且这些中国公司对法国的投资大多采用设立公司的形式。中兴通讯(ZTE)在波瓦捷省的未来影视城址设立了一个电信设备研发和培训中心;华为集团也已经决定在阿尔莫海岸省的拉尼翁和巴黎各设立一个电信设备研发中心;而来自中国的两家专门生产液晶超薄平板电视机的企业,海信集团和厦华集团分别在洛林地区和奥尔良设厂。除了设立分公司以外,有些中国企业还希望发展收购业务。2006年初中国化工集团旗下的兰星集团总公司以近4 亿欧元的巨资收购了法国安迪苏集团公司(Adisseo) ,给法国工业界带来巨大的震动。安迪苏集团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业动物营养添加剂生产企业,其主要产品蛋氨酸市场份额占全球的29%,居世界第二位;其他的产品还有维他命,占全球第三位;生物酶,占全球第五位。该集团在全球设有5家主要的生产厂,拥有800项左右的技术专利和世界上最先进的蛋氨酸生产技术,经销网络遍及全球140 个国家和地区。这一交易已经成为中国基础化工行业的第一例海外并购,也是中国企业迄今为止在法国国内实施的最大的一次投资和并购项目。
        法国国际投资促进署(AFII)认为,尽管中国企业在法国国内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还不大,但两国的产业结构有很多互通互补之处,中法两国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前景广阔。中国投资者到法国投资主要是看中法国的地理位置以及法国在研究与发展方面的高技能水平。来自中国的投资将以非常快的速度成长,预料每五年就会增长一倍。

二、吸引外资政策
        目前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从这些法规的变化看,法国对外国投资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
        法国政府原则上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海关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1、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fond de commerce)、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 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2、原则实现投资自由化
        目前,外国在法国进行直接投资基本上是自由的,只需在项目实施时进行行政申报。对以下项目,行政申报的手续也给予免除:
(1) 用于成立公司、分公司或建立新企业的投资,总金额低于152.45   万欧元;
(2) 用于扩大公司、分公司或新企业业务经营的投资;
(3) 用于增加对由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资本的投资,而且外国投资商已占有这家法国公司超过66.66%的资本或表决权;
(4) 用于认购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增资的投资,但该认购不会 增加其占有的公司资本比例;
(5) 属于一个集团内的公司间并购、增资、经营权转让等直接投资活动;
(6) 外国投资商向其所控制的法国企业进行与贷款、预借款、担保、   债权合并或放弃、为分公司提供资助或赠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7) 由企业直接完成的除了建造商品房(用于销售或出租)之外的其它不动产投资活动;
(8) 由手工艺企业、零售商店、旅馆、餐馆及专营石材服务性企业实现的金额在152.45万欧元以下的投资活动;购买非葡萄种植用 途的农业土地等。

        法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历史上,法国政府并不欢迎来自外国的投资。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加上美国援助欧洲国家“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法国才开始引进外资,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国对外资的开放态度仍然是被动的,属于“带有疑虑”的开放,所有外国企业在法国国内的投资项目,事先均必须获得法国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库司)的批准。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欧盟共同市场的建设,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外资开放市场成为必然。如果拒绝外国投资,法国企业就不可能进入欧盟其他国家市场。随着法国继续融入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国开始主动对外开放,加快了吸引外资的步伐。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国逐步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放宽了对外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1990年法国政府令规定:
(1) 欧盟成员国企业的投资项目(战略领域除外)免除行政审批程序,政府仅在15天内根据投资登记表核查该公司是否属于欧盟国家,期限一到,政府未有反对意见,投资申请自动生效;
(2) 已在法国拥有投资项目的欧盟成员国公司,如新投资项目,免除15 天审查期,合法登记后即生效;对于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投资项目需一个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只要政府没有以该项目对公共秩序、国防安全、环境等造成威胁等原因做出否定的答复,申请即可以自动被认为已经被批准。1996年,法国政府又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的行政审批手续,外资项目基本实行登记制。

3、外资进入某些行业仍然受到限制
        从原则上看,外商可在法国国内自由投资。实际上,法国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国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其中法国政府对于军工和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的外来投资设有严格的特殊限制措施。法国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历和职业经验审查、事先行政申报、特别资格或许可制度及商人证制度等。另外,在法国国内从事某些行业的人员须拥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法签定双边协议国家的公民。
        此外,法国政府出于防止本国在世界上具有领先地位的重要公司和龙头企业成为外国公司并购目标,于2005年出台了一系列“经济爱国主义”政策,提出将涉及十大战略性工业的企业列入保护名单,禁止外国公司并购。这十项工业分别是生物科技、制药、军备、赌场(防止跨国洗钱)、安全、通讯接收设备、电脑安全系统、军民两用科技、密码设备及与敏感军事情报有关的企业。这种提法反映了法国政府试图通过行政干预手段保护国民经济的战略和敏感行业、不让产业轻易地外迁,以维护就业的政策倾向,被认为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的措施之一。

三、相关税收政策
        法国的税收制度从传统意义上是为了便于企业投资、区域发展和国际发展而制定的。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区别对待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国在税收制度方面的公平性。法国与100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并保护外国投资者以避免重复缴纳税金。

1、公司税
        法国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所得税是在扣除了相关支出后的收入基础上征收的,目前实行的标准税率为33.33%。对于特定情况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待遇(股权增益、投资股份或者风险投资机构和专利费收入),从2007年起在经营中实现的股权增益完全免税。小企业(自然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公司至少直接或间接地持有75%的资本,并且该企业所申报的年营业额低于763万欧元)低于38112欧元的利润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待遇,超过该金额部分的利润则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另外,在企业利润高于228.9万欧元时还应该多缴纳3.3%的税金。

2、利润汇回本国
        在一般情况下,在法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利润汇回本国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1) 划拨或者分配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利润;
(2) 向外国母公司支付利息和提供财政支持;
(3) 向外国母公司交纳专利使用费和支付酬金。

        在两个国家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议的情况下,汇回本国的利润需要代扣的所得税税率是:红利、分支机构的利润和专利使用费用的 所得税率为25%,利息的所得税率为15%。事实上,法国与众多的国家达成的税收协议使得该税率被明显地降低。另外,在欧洲联盟地区,对于欧洲联盟国家母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股息实行少征或不征税原则。
3、增值税(TVA)和关税 法国政府对于商品和服务产品的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9.6%。但是也规定对于某些特别种类商品和服务产品的销售可以提供优惠的低税率待遇:
(1)对于食品和某些农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5.5%的税率;
(2)对于药品的销售可以享受5. 5%或者2.1%的税率;
(3)对于书籍、报纸杂志的销售,以及旅馆客房的出租收入,公共交通和一些娱乐演出活动的票务销售收入则可以享受2.1 %的税率。

        欧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在欧盟地区内部,商品和服务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即使商品从一个成员国运送到另一个成品国,关税只在进入欧盟地区时收取一次。因此已经进入法国境内的商品如被再次出口到另一欧盟成员国时也可以完全享受到免除第二次交缴纳关税或增值税的待遇。

4、地方税(职业税和其他地方税)
        职业税是由法国国内的地方政府征收的,每年的征税标准由纳税场所或企业所在的市镇政府确定。征税基数根据企业经营所使用场所的出租价值、以及供企业用于商业活动的固定资产价值的16%为基础来计算得出。最终需交纳的实际税金额为上述两项总和的84%乘上地方政府每年确定的税率。但是职业税的税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增值税(根据营业额计算)的3.5%,3.8%或4%。
        在其它地方税中,包括由业主负责缴纳的建筑地产税和非建筑地产税,以及由住户(无论是否房东)负责缴纳的居住税。这些税根据所涉及财产在当地的价值来计算,具体征税标准也由地方政府来确定。

5、税收优惠待遇
        法国政府对于参与研究与发展项目的公司提供税务优惠待遇。其金额相当于企业在第一年期间所投入的研发经费总额的50%,一年之后的优惠金额为当年研发经费超额部分(与前几年的平均费用相比)的50%。每个企业每年可以享受的税金优惠待遇的最高额度为8百万欧元。对于雇员人数少于250人、年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或者总资产不足2700万欧元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而言,如果它们将销售收入15%以上的开支用于研究及开发活动,则这些企业可以享受部分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税和地产税的优惠待遇。此外,一个受欧洲最佳应用实例启发的、针对研究中心的更加简化及可靠的税收系统也已经被法国政府采用。
        在法国国内的一些地区,地方政府有权宣布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扩大规模的企业和遭遇困难的企业可以享受部分地或全部地临时免征职业税的待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免征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时间。
        在某些地区新创建的企业在满足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临时免征或者递减公司税的待遇。其中第一个24个月的周期内享受完全免征待遇。免征期过后,企业应在随后的第一、第二、第三个12个月周期内分别缴纳四分之一、一半和四分之三的公司税。在36个月的周期内,免征额不得超过22.5万欧元。但是该措施仅适用于新创企业,且其它公司不得持有该企业50%的资本。
        法国政府对于公司总部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为鼓励跨国公司将欧洲地区总部设在法国,法国政府给予其税收便利,即“总部”型企业可以与法国税务当局谈判,共同拟订应税基数,该应税基数一般为总部日常支出总额的8%。此外法国政府也对物流供应中心提供特殊税收待遇。但是物流供应中心只能对商品进行储存、保鲜保质、贴标签等业务,不能从事加工业务。这类企业也可以同法国税务当局谈判,共同拟订应税基数,该应税基数一般为相关公司日常开支总额的5%至10%之间,且具体数额还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这一税制既简单又使得国家的征税收入有所保障。
        此外,法国政府对于积压在外国经理人和企业身上的税收重担也作出了大幅度减免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从外国派遣到法国工作的外企员工的津贴将不再征收入税,在国外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将从他们在法国的应税收入之中予以扣除。

四、外国企业准入程序
1、外国企业设立程序
        无论是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注册手续, 只需在企业行政手续中心(CFE)办理, 且一次办齐。从事工商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公司需到设在法国各地工商会的企业手续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在巴黎的企业手续中心地址:2,rue de Viarmes, 75001 Paris)。从事手工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公司需到各地手工业行会办理注册手续(在巴黎的手工业行会地址:72,rue de Reuilly, 75012 Paris)。
        企业手续中心负责接待和帮助办理常驻代表机构或公司成立、变更和终止业务申报手续。委托人不要自行填写申报单,而要与企业手续中心代理人约见会谈,该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所携带文件的内容当面填写申报单。
        企业手续中心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下列的最终审批部门:税收机关,社会保险部门,法国经济统计研究所(INSEE,负责给常驻代表机构发放SIRET号码,给法国子公司或公司发放SIREN号码)。巴黎商业法庭的档案保管室具体负责设在巴黎市公司的商业注册事务,负责在企业将资料提交给企业手续中心的5个工作日之后发放企业注册证(l’Extrait K bis)。注册证将直接寄给企业设在巴黎的办公室。
        企业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负责人个人身份和在将在巴黎设立实体性质的不同,而需要提交不同的注册材料。注册资料应包括负责人本人和实体(代表处和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经理、总经理等)应该提交的材料分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对于法国人、双重国籍人士、安道尔和摩纳哥公国居民、持有OFPRA证的逃离法国的新教徒以及持有10年居留证的外国人而言,应该分别提交护照或身份证或居留证的复印件(双面印),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企业手续中心现场提交)。
        其次对于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民(包括欧盟成员国、冰岛、挪威及列支敦士登)而言,应该分别提交欧盟国家在有效期之内的居住证或由警察局发放的临时证件的复印件(双面印),第一次申请联盟居住证的凭据(非定居负责人只需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双面印)即可),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企业手续中心现场提交)。
        最后对于非欧盟居民而言,应该分别提交定居者外国商人证(具有签证)或非定居者外国商人证(没有签证)。由于申请外国商人证需要的时间很长,若外国企业急于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采用过渡性管理的方式,即暂时任命一个按其国籍和身份不需要提交外国商人证的企业负责人。如果是子公司,领到外国商人证后需在公司章程后附一份照会,上面要注明现任企业负责人以及其继任者。

在注册待成立的带有SIRET号码的联络处或代表处(无需进行商业和公司注册)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分别为:
(1) 已填写的移民MO 表格(由巴黎工商会企业手续中心提供),在表格上注明母公司和巴黎办公室的地址;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在企业手续中心现场提交);
(2) 如果不是注册办公室和签署移民表格的法定代表,应在注册时提交授权书(此授权书也由巴黎工商会企业手续中心提供)。
(3) 此外,对于非欧盟居民,外国商人证不是必须的,只需出示护照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法人代表有权在法国国内居住。

在注册待成立的分公司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分别为:
(1) 2份母公司章程原件或2份由领导证明与原件完全相符的复印件(在每分打印件上需有原始签名)和领导的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2) 2 份公司章程的法语翻译件,如果不能提交有关母公司章程的原件,巴黎 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要求提交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3) 母公司注册公司的注册号码(未满3 个月的原件和不具备同等法律效的翻译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翻译件);
(4) 办公场所证明,包括商业办公场所的商业租约(办公室、仓库、工业大厦等),或在商业中心或公司的办公室租约,或法定代表住所凭证(租约、房租收据或法定代表交纳电话、燃气、水电发票等);
(5) 如果法定代表不是法国的定居者(欧盟以外的定居者),最好在企业手续中心注册时注明税务代表的联系方式。

在注册根据法国法律而设立的子公司或公司时应该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2份有关子公司新法律地位的原件(新法国公司);
(2)2份在法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开立帐户的证明;
(3)住所凭证,包括商业办公场所的商业租约(办公室、仓库、工 业大厦等),或在商业中心或公司的办公室租约,或法定代表住所凭 证(租约、房租收据或法定代表的交纳电话、燃气、水电发票等);
(4)必须在报上刊登的法定声明(须提交声明文章和发票)。最好请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来起草公司章程和办理所有的企业登记手续。投资者应主要做以下两件事:寻找一个银行,开立帐户,存入注册所需的资金和找到住所。

        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 并且开展相关业务,需要提交保证金、许可证、允许或委托书。自公司业务开展时起,所有要求的证件均由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保管(巴黎商业法庭档案保管室的地址为1,Quai de Corse 75004 Paris,电话为01 44 41 54 54)。

2、劳工进入要求及工作签证
        外国劳工来法工作需要提供以下证件:签证(在中国获得,证明有权进入法国),居留证(证明有权在法居住),以及工作许可(证明有权在法国从事商业活动,工作许可对于企业的领导人来说就是商人证)。在材料和表格上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很多材料和表格配有英文翻译,但各种材料和所需表格必须用法文填写或回答,一些重要证件也必须翻译成法文并进行公证。
        外国人的签证根据在法国国内逗留时间的长短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短期签证(每半年少于90天),其中也包括申根签证、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多次入境签证;长期签证,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领导、普通雇员和被临时派遣到法国工作的雇员都必须持有长期签证(90天以上),长期签证包括商人签证、就业签证、临时工作签证或访问签证等。
        来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身份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经理,被派遣到法国从事多年工作的雇员,被临时派遣到法国工作的雇员。三种不同身份对应不同的处理程序。总的来说,来法从事的业务不同,身份不同(领导、雇员、临时来法工作员工),办理程序就不同,法方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因此,外国企业的人员在来法之前,必须明确身份,以保证材料投递到正确的部门进行处理。
(1)经理人的办理步骤:
        经理人为在法国国内所设立机构的法人代表。包括办事处的代表、分公司的代表、以及在法国成立的公司(子公司)的领导。办理步骤因经理人是否在法居住而有所不同。
        对于不希望在法国国内居住的中国经理人而言,必须获得非居住性质的商人证,商人证的办理在法国进行。经理人需向其所在的省政府递交有关材料,省政府主管部门将向法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北京、上海、武汉、成都、广东等地)了解公司信息,然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商人证。整个过程的处理期限为几个星期。此外,经理人还须在工商企业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对于希望在法国国内居住的中国经理人而言,必须获得有居住性质的商人证,申请程序从中国开始。在申请有居住性质的商人证时,申请人需向法国驻华领事馆(北京、上海、武汉、成都、广东等地)递交商人证和长期居留证所需的材料,领馆在向法驻华使馆经商处或法国国际投资署(AFII)在中国的办事处进行咨询后,对材料进行预审,然后递交给法外交部,法外交部再将材料递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省政府对材料进行为期3个月的审核,然后通知外交部,外交再通知领馆是否批准颁发商人证和长期居留证。如果公司位于巴黎大区,巴黎市政府将直接通知法驻华领馆是否批准颁发商人证和长期居留证。法驻华领馆在得到省政府的批准后,发给申请人长期签证。申请人到法之后向当地省政府申请商人性质的长期居留证。整个程序大约需要3至6个月的时间。
        在申请法国长期签证和商人证时通常会遇到一些难题。首先法国外交部在申请步骤中只负责转递材料,但由于官僚作风,使整个程序常有不顺利情况发生。其次是因公普通护照问题。以前中国派往法国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多持有因公普通护照,法国政府予以受理。现在情况有所变化,法国领馆认为因公普通护照属于半外交护照,与经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性质不符。因为商人必须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具有半外交身份的人员则不需如此,因此,法国驻华领馆现在拒绝为持有因公普通护照的经理人颁发长期签证。所以申请人最好使用因私护照。如果坚持使用公务普通护照,则护照持有人所在单位需要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申请,中国外交部再向法驻华领馆提出申请,这样又要经过外交部(同样是政府机关)这一环节,需要的时间会更长。最后是申请人的家属随行问题。如果配偶和孩子(小于18岁)也将随同来法(即使来法的时间比经理人稍晚),建议与经理人同时办理护照和申请签证。如果分开申请,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从2003年12月起,法国政府宣布实施50个具体措施,旨在吸引外国公司及资本、人才(科学家、经理人、学者及学生)以及战略业务(研究与开发、公司总部迁入以及文化活动)。这些措施已经产生效果。手续的简化使国际经理人及家属得以在法国工作与生活,同时允许更多研究与开发落户法国,是这些措施中最有力的两大支柱。从2004年4月2日起,外国公司总裁不再需要领取外国商人证,而该规定最早从1938年开始实行。法国移民局(ANAEM)成为向进入法国工作的企业老总发放工作及居住许可的唯一机构,这个变化将大大加快手续办理速度。另外,在法国工作的外国总裁的配偶将有权利在法国就业。
(2)雇员的办理步骤
        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加快办理程序:2003年3月26日,法国政府批准了一项加快居留证办理速度的文件,对于经理人或跨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居留证将在4个星期内办妥,实行单一窗口和一站式服务。享受这项加快办理程序的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每月毛收入高于5000欧元(包括工资、外派补贴、根据法国法律提供的包括住房在内的实物补贴)和在母公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申请人在申请加快办理程序时,有一点至关重要,即申请手续须在中国和法国同时开始。具体步骤如下: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将签证和居留证申请递交给法国驻华领事馆进行审核,与此同时,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法办事处或子公司向法国移民局(ANAEM)提交申请工作许可的材料;法国移民局将工作许可申请送交法国省级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部(DDTEFP)及内政部审核,省级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部和内政部分别在10天和48小时之内给出各自的意见;法移民局将批准意见通知法国驻华领馆并与申请人预约体检时间;法驻华领馆在审核通过了申请人的签证和居留证申请并接到移民局的批准通知后,将签证和居留证申请转交给公司所在地的省政府,省政府根据材料准备居留证;法驻华领馆向申请人签发签证;省政府将准备好的居留证移交给移民局;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进入法国境内,并赴移民局体检。体检合格后,领取居留证。整个申请过程需要大约3至4个星期。值得一提的是,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属也同样享受快速办理程序,条件是他们必须和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申请签证。在向移民局递交材料时,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附上家属的材料。
        普通雇员(每月毛收入低于5000欧元)的办理程序:向法国驻华领馆递交工作签证的申请;在法办事处或子公司向省劳工局(DDTE)递交申请就业许可的文件;省劳工局在对雇员来法目的、企业情况及发展计划进行审议后(大约需要10天时间),将批准意见告知移民局;移民局(转交机构)通过外交部将意见转告法驻华领馆,领馆向雇员签发签证,并通知省政府准备居留证;雇员来法之后,到省政府领取雇员性质的居留证。整个申请过程大约需要2至3个月的时间。
        短期派驻法国工作的雇员是指为某一特定的项目或任务来法进行有限期限工作的员工。短期雇员的身份隶属于母公司,为母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署,母公司支付其报酬并对其进行直接领导。短期雇员一般负责审计、技术支持和与母公司的联络等工作,在法国逗留时间为9个月,可延长一次,但是不可变更临时派驻人员身份。短期雇员在法国工作需要遵守法国的劳工法(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带薪假期和遵守合同等),并需交纳社会基金。短期雇员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向法国驻华领馆递交长期工作签证的申请;在法办事处或子公司向省劳工局(DDTE)递交申请临时工作许可的材料;省劳工局在对雇员来法目的、企业情况及发展计划进行审议后,将批准意见告知移民局;移民局(转交机构)将意见转告法驻华领馆,领馆向雇员签发长期逗留签证;雇员来法之后,到省政府申请居留证并领取临时工作许可。整个申请过程大约需要2至3个月的时间。
        外派人员到达法国之后必须办理的手续:到移民局进行体检;到省政府领取相应的居留证(雇员身份的居留证或临时雇员身份的居留证等);对于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体检之后,就可获得在法国生活和工作所需的全部证件(该措施目前正在筹备中,现在尚未实现)。
(3) 居留证的延期
        居留证需每年进行延期。对于经理人和长期雇员,居留证可无数次延期,每次延期为1年。对于短期派驻雇员,逗留期限是有限的:不论何种情况发生,仅可延期一次,在法逗留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8个月。对于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签发多年居留证。这方面的立法已经通过,从2006年开始实施。
(4)社会保险金的缴纳
        中国和法国之间没有签署有关社会保险双边协议,在法国工作的中国公司员工,无论其身份如何(经理、长期雇员、短期雇员),工作时间长短,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短期派驻雇员,无论工作在法国的什么地方,其社会保险金都必须缴纳到斯特拉斯堡的家庭补助金和社会保险金征收联合会(URSSAF)。

五、投资相关机构
1、官方机构
        法国国际投资署(AFII)是法国政府负责推动和吸引外国企业投资的官方机构,接受经济财政部和国土整治部双重领导,总部设在巴黎。法国国际投资署中心服务部门拥有60名员工,目前在世界上22个国家之中设有的32家投资办公室共拥有员工80人。它在中国上海和香港分别设有一个负责招商引资的代表处。其任务是寻找和联络潜在的投资企业,并为其来法投资提供协助。另外,法国国际投资署还与经济财政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Direction des Relations Economiques Extérieures ,缩写为DREE)签定协议,委托其所属驻外经商机构密切跟踪驻在国的投资者动态。法国国际投资署董事会共有17位董事,其中7位是国家代表,4位是地方行政部门代表,2位为投资署代表,4位为资深人士。拟对法国投资的企业,如需了解法国投资环境、政策等情况,可与其联系。
 
法国国际投资署(AFII)
地址:77,bd Saint-Jacques 75680 Paris cedex 14
电话:33-1-44871717
电邮:info@investinfrance.org

2、其他与中国企业在法国投资活动相关的官方机构如下:

中国驻法国使馆经商处 52, rue de Lisbonne, 75008 Paris France
电话:33-1-53577000
传真:33-1-47234831
电邮:fr@mofcom.gov.cn

中国贸促会驻法国代表处 4,Place des Saisons 92036 Paris la Defense
电话:33-1-49069234
传真:33-1-49069659
电邮:ccpitfr@ccpit.org

法国中资企业协会秘书处 4,Place des Saisons 92036 Paris la Defense
电话:33-1-49069234
传真:33-1-49069659
电邮:ccpitfr@ccpit.org

法国驻华大使馆
北京三里屯东三街三号(邮编:100600)
电话:86(10)65321331
传真:86(10)65324841

法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商务财政处
北京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A座1015室(邮编:100027)
电话:86(10)65391300
传真:86(10)65391301

法国驻华使馆上海总领馆
上海淮海中路1375号(邮编:200031)
电话:86(21)64377414
传真:86(21)64339437

法国驻华使馆上海经济处 (设有专门人员,负责中国企业对法国投资的业务)
白幻德商务专员(对法投资部中国代表)
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金陵大厦1号楼11楼(邮编:200021)
电话:8621-53060125/53061100
传真:8621-53063637
手机:13916606903

法国驻华使馆广州总领事馆
广州市环市东路 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801室(邮编:510098)
电话:86(20)83303405
传真:86(20)83303437

法国驻华使馆经济商务财政处驻广州办事处
广东省广州环市东路339号
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803-05室(邮编:510098)
电话:86(20)83321955
传真:86(20)83321961

法国驻华使馆武汉总领事馆
武汉市汉口新华后路297号
武汉国际贸易商业中心809室(邮编:430022)
电话:86(27)85778403
传真:86(27)85778426

3、商协会

法国工商会驻北京办事处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燕沙中心写字楼S123(邮编:100016)
电话:86(10)84512071
传真:86(10)84512068
电邮:ccifc-beijing@ccifc.org

法国工商会驻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番禺路586号东方商务大楼(邮编:200052)
电话:86(21)62813618
传真:86(21)62813611
电邮:ccifc-shanghai@ccifc.org

法国工商会驻广州办事处
广州市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26楼易联/讯联公司内(邮编:510095)
电话:86(20)87322961
传真:86(20)87320391
电邮:ccifc-guangzhou@ccifc.org

巴黎工商会
2, rue de Viarmes,75040 Paris Cedex 01
电话:33-1-53404805
电邮:ifrancois@ccip.fr

巴黎工商会驻北京办事处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燕沙中心写字楼S123
(邮编:100016)
电话:86(10)84512063
传真:86(10)84512063

里昂工商会
Place de la Bourse 69289 Lyon Cedex 02
电话:33-4-72405926
传真:33-4-72405761

里昂工商会驻北京办事处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燕莎中心楼C518(邮编:100016)
电话:86(10)8451 2071
传真:86(10)8451 2068

4、手续业务部门
        在法国成立公司,各地工商会和手工业行业商会均设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巴黎地区,可直接到巴黎工商会和手工业行业商会的企业手续中心(Centre de Formalités des Entreprises)咨询或办理手续。
联系方式:
巴黎工商会(la Chambre de Commerce et d'Industrie de Paris,负责办理工商企业手续) 2, rue de Viarmes 75040 Paris Cedex 01
电话:33-1-53404805
电邮:ifrancois@ccip.fr

巴黎手工业行业商会(la Chambre des Metiers de Paris,负责办理手工业企业手续) 72, rue de Reuilly 75012 Paris
电话:33-1-53335333
传真:33-1-43431232

第二部分 法国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相关政策和服务
        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最近发表的全球投资报告显示,2005年,法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160亿美元,已经位居世界各国之首。其中法国企业实施了几个重要的国际兼并项目,其中仅最大的4个兼并项目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即高达480亿美元之多,因此使法国成为2005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领头羊。近年来,法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相当活跃,尤其是该国在2000年时就已经位居当年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的地位。

一、 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1、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法国政府以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核心,致力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制定了一系列高效和透明度的法律法规。法国政府对于本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采取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才在法国纳税,而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亏损和利润均不纳入法国母公司的纳税范围。法国政府涉及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1) 海外子公司的股息免税
        使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法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根据法国政府于1965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任何一家法国公司在外国公司持有10%以上的资本,即视为母公司,其持股的公司则被视为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应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国政府认为,对外投资企业的在境外投资活动的利润实行免税政策,不仅体现了对于利润来源国税收主权的尊重,而且能使本国居民企业在其境外利润来源国与当地的其他企业承担同等的税赋,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和境外投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免税法的采用还有效地降低了对外投资的跨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从而促使法国拥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例如雷诺汽车公司、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等著名的跨国公司。此外,许多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将研发中心安置在法国,这都与法国在对外投资所得税制上采取的资本输入中性模式有不可忽视的联系。
(2) 财务合并制
        为了防止法国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而到境外投资或将工业制造业务外迁到其他国家,法国政府采取财务合并制。规定对于境外子公司在国外的所得税低于法国所得税二分之一的情况,必须将其子公司的财务纳入法国母公司之中,除非母公司能证明其投资是以当地市场销售为主,而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海外子公司则按综合利润纳税。
(3) 税收抵免
        法国政府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对投资利润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在法国和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之后,可抵免国外投资利润已缴纳的预提税。
(4) 风险准备金制度
        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

2、对外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法国政府十分重视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目前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签定了多边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该国投资者避免重复缴纳税金。此外,法国政府也已经与中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海运协定、航空运输协定、长期经济合作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知识产权合作协定等一系列与境外投资活动直接相关的协定。此外中国和法国之间还设有经贸混委会和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

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1、政府鼓励、限制的项目种类
        法国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原则上不采取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目前基本上实行境外投资备案申报制度,目前仅对涉及一些敏感领域以及涉及敏感国家的投资项目实施管制(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或履行国际义务)。对于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法国政府也仅从出资人的角度关注其投资效益,并不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批和干预,而是让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去自主决定和运作。
2、受政府审批的项目范围
        上世纪80年代初,法国政府曾经对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其中规定所有金额超过1500 万法郎(相当于目前的230 万欧元)的投资项目的用汇均需要经过作为央行的法兰西银行的审批。1989 年法国政府开始完全放开限制资本流动的外汇管制措施,所有投资项目的用汇不再需要法兰西银行的审批。随着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相当大程度上刺激了法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吸引外资的双向增长,有力促进了法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3、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法国财政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是该国政府中负责制定和执行对外经济关系和政策的主要职能部门。该机构下设:对外交流促进局、统一市场与地区事务司、多边事务司、财政政策司、西方双边关系司、东方双边关系司。该总司主要依靠其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各种官方和民间机构,搜集、并向法国企业提供来自世界各地的经济和贸易信息;促进法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吸引外国企业对于法国的投资;帮助企业到海外投资,通过设立对外发展委员会和向企业提供保证金等方式,为法国的海外企业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向海外派遣在法国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等。其中,对外交流促进局负责管理法国驻世界各地的经济商务机构,即相当于经商参赞处的经济发展处。此外,除了对外经济关系总司之外,作为央行的法兰西银行也参与制定法国企业境外投资事务的管理事务。而法国对外经济关系总司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外交部、法兰西银行、国库司和税收总署等部门的工作。对外经济关系总司利用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和制定政策。
        法国还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以国际收支为基础的境外投资统计制度,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取得 10%以上股东投票权或占有企业10%以上股份,就被认定为直接投资,包括股本或资本金投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借贷、垫款等。而法兰西银行负责境外投资的流量统计和存量统计。流量统计来源于企业的支付与决算申报。所有企业都要申报任何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的交易和行为,每年对外操作总金额超过 1.5 亿欧元的法国企业,必须直接向法兰西银行申报每一笔投资和贸易(也即是直接普遍申报制度);其他企业可归类集中申报。存量统计的信息来源与流量统计不同,主要通过央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对企业进行调查来收集信息。投资流向以法国企业对外投资到达的第一个国家为准,投资的行业则按法国母公司所属的行业进行归类。
        法国境外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已经成为其实施科学决策的根本保证。通过深入的统计分析,主管部门能全面掌握法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政策,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三、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支持
1、税收减免措施
        为了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活动,避免对于企业双重课税,法国政府采取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才在法国纳税,而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损益不纳入法国母公司的纳税范围。法国对外投资企业的所得无论是按高于或低于母国的纳税率,只要是在东道国已纳税企业,视同在法国已履行纳税义务,不再另外征税或补税,这种政策对于法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而言是十分有利的。同时,为防止法国企业出于避税的原因而到境外投资或工业外迁,如果境外子公司在国外的所得税低于法国所得税的二分之一,政府要求必须将其子公司的财务纳入到法国母公司之中,除非该母公司能证明其投资活动是以在当地市场上销售产品为主要目的,而并不是出于避税的目的。
2、亏损补贴
        为了促进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国政府规定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开办的前4 年期间出现经营亏损时, 可在其应纳税的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然后在10年的时间之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此外法国政府还规定实行财务合并制度,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入到财务报表之中。
3、实物投资出口退税
        法国政府规定该国企业以实物形式展开境外投资活动时,相关的实物可以被当作普通出口货物看待,从而能够享受到商品增值税的全额返还待遇。法国国内现行的商品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9.6%。

四、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投资融资服务
1、融资渠道
        法国外贸银行是一家股份制的金融企业,它为法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资金和服务,其日常业务受到法国政府经济财政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和国库司的共同监管。该银行的业务有两类:自营业务,该银行是一家综合性银行,其主要客户是法国大中型企业;其次为国家代营的业务。该银行负责管理国家给予外贸出口的信贷资金。当然法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境外投资过程中也常常向普通的商业银行寻求融资服务。
2、融资成本优惠措施
        法国政府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对外投资与出口计划”,由财政部牵头成立对外发展部际委员会具体执行。凡是法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额在4.5 亿欧元以下,并由法国资本控股的公司,在向海外投资时,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优惠贷款要求。营业额在3 千万欧元以下的公司在国外投资60 万欧元以内的项目可以获得最多50% 的贷款,超过60 万欧元的项目可以获得30%以内的贷款支持。贷款为无息贷款,项目开始5年后开始偿还。
3、其他融资服务
        法国政府在对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对国际经贸规则加以利用的灵活度。在法国,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的直接资金扶持大多体现在对企业市场开拓调研、调研报告拟定和参与国际性商务活动(展博览会、洽谈会)的资助上,同时他们将大量的财政资金以保险公司委托管理、商会中介机构代管或补贴其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等方式间接“输血”给了企业,这种做法不仅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多边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要求,同时也增加了财政扶持资金的效率/风险比,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在保证长期收益的同时扩大了对大量企业的促进效应,促使企业增强了风险意识,不会由于扶持资金较易获得而倾向于挥霍。

五、促进本国企业走出的投资保险服务
1、政治风险保险
        为了保障法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安全,法国政府委托民营的法国外贸保险公司(Coface)从事支持境外投资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自营业务包括所有短期出口商业信贷(3年以内)的担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DE)成员国范围内的政治风险担保以及汇率风险担保。而法国外贸保险公司代表国家提供担保的范围则包括:信贷保险、中期商业信贷风险、政治风险、国外考察担保和汇率担保等。政治险的主要范围涉及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外汇及红利不能汇出、战争及暴动等风险,其有效期可以长达5至15年。市场开拓险的享受对象则为年营业额在1.5亿欧元以下的企业,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减轻开拓市场的前期商业负担。当中小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遭遇到重大亏损时, 可通过其所认购的保险而返回其股本投资额的50%。目前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风险担保范围是对于国有化险、战争险和投资收益汇出险等三种政治风险进行综合保险。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综合保险费率约为承保金额的0.75%左右,该综合保险费率在国际上处于中下游水平(世界各国政府所提供的类似政治风险综合保险费率均大致在1.5%至0.5%的范围之间)。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来自法国财政部的支持。法国财政部国库司参与法国外贸保险公司一些支持出口的政策管理,如考察保险、汇率担保等,并主持或参与法国担保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决定是否由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担保出口信贷。
2、信用风险保险
        为了支持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法国政府还通过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Coface)向本国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法国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Sofaris)是由政府提议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该公司为法国中小企业开发银行(Banque du Développement des Petites et Moyennes Entreprises,缩写为Bdpme)的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无法满足所要求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为在中东欧国家投资的法国企业提供经济风险担保。
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Coface)还与法国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Sofaris)、以及法国开发署(Agence Française de Developpement 缩写为AFD)一起合作,为法国企业向其国外子公司注入资本金,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在国外参股提供商业风险担保(Fasep-Garantie), 其目的是支持法国中小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点和开发业务。此项业务也是在法国政府的提议下而设立的。

六、信息服务
1、投资目的国(地)经济、税收、投资法律法规等
        为了便于希望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法国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国(地)的经济、税收、投资法律法规等,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这些企业的前期成本,法国财政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利用其派驻国外的常设机构,即遍布在世界上120 多个国家的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的172 个经商参赞处(Poste d'Expansion Economique)的2000 多名工作人员、以及各个大区政府外贸局, 向法国企业提供来自世界各地的经济贸易信息。其次是由行政上隶属于法国政府经济财政部对外关系总司的法国企业国际发展署(UbiFrance)提供国外市场动态、产业信息、法律规定、税收规定、融资条件、国外企业需求以及出口担保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但是法国企业国际发展署提供的通常均是需要支付费用的有赏服务。第三是由各类工商会(Chambres de Commerce et d'Industrie,缩写为CCI,目前法国国内共有21个大区工商会,153个省市级工商会,6个海外省工商会,2个领地工商会,其中巴黎工商会是全国最大工商会),通过遍布全球的海外代表机构, 建立各大区国际经贸资料中心,帮助企业掌握各种境外市场和经济政策信息。为了鼓励和促进中法两国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发展,向法国企业提供和介绍有关中国经济贸易和投资发展的信息,法国全国雇主协会、法国企业国际发展署、巴黎工商会、法中经济贸易资料协会还于1979年联合发起成立了法中委员会(Comité France-Chine)。法中委现有会员120 多家,包括一些与中国有多年经济贸易关系的大企业、大银行及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其历届领导人均由法国工商界的重量级人士担任。法中委自1995年以来与中国贸促会合作,每年举办“中法经济研讨会”,进一步加强了两国企业界的合作和两国经贸关系,对法国企业有较大的影响。目前,法中委代表法国企业运动(前全国雇主协会)负责对中国的联系工作,同时它还是欧盟商会成员。
2、项目配对服务
        至于具体投资项目的配对服务,法国政府除了利用上述的几级网络(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的经商参处和大区外贸局、法国企业国际发展署、各类工商会的海外代表机构)向该国企业提供帮助之外,法国企业还可以直接求助各种类型的中介机构服务网络(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猎头公司、专业投资银行)就境外投资业务寻求帮助。这些中介机构的服务网络与政府的政策措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配对提供便利。此外,法国政府还通过官方机构的出版物、组织研讨会和投资洽谈会等方式为本国计划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或组建赴海外投资考察团,为投资行为牵线搭桥,直接帮助跨国公司寻找投资机会。
3、项目启动支持(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法国政府对于本国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平均每个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得到8千到1万欧元的国际市场开拓支持费用,这种支持完全是资助性质的,因此无需偿还。对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法国中央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和政府贷款,支持其对世界上一些最贫穷国家和新兴市场的一些重点开拓的国家,开展非官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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