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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 -- 收藏
http://www.vitwo.cn   2009/3/19 16:13:38  点击:

一、美国的外资政策

(一)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50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等。
(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等。 
(3)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同时,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二)外资政策
        美国的外资政策,一是联邦政府外的外资政策,即联邦政府直接对外国企业颁布实行的政策,二是美国州和地方一级政府的外资政策。
1.美国联邦政府的外资政策
        从传统上看,美国联邦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的是一种中立的政策,即美国联邦政府既不反对、歧视外国资本流入美国,也不以任何方式对外资进入美国实行倾斜和优惠政策。美国的中立政策包含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创设的权利,即外国企业在美国创设新的公司,或扩大其在美国的经营活动等方面,与美国企业享有同等权利,不因为“外国企业身份”而面临国内企业所不会遇到的特殊障碍。其二是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美国国内的投资者,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既不会因为政府行动或政策而面临比美国国内企业更大的负担,也不会获得美国国内企业所没有的特殊优惠。
        美国联邦政府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项专门针对外国在美国投资的总的限制性政策。对外国投资实施的限制基本上集中在由联邦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部门。按美国官方的解释,这些限制性措施主要有四类:
(1)完全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明确禁止外国投资介入的部门。包括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与利用,内河、内湖和近海航运等。
(2)严格限制外直接投资介入的部门。如广播和电讯部门除非由联邦通讯委员会给予特许,外国控制的企业不能拥有获取了广播或普通投递许可证的公司的20%以上的股份。
(3)有选择地限制外国投资介入的部门。如根据美国《公共土地法》和《采矿许可法》,准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公共土地上铺设石油和煤气管道,修筑铁路和开采矿藏,条件是投资者母国政府对美国投资者提供对等的权利。而对那些没有与美国政府签署类似条约的国家,其投资者不享有这些权利。
(4)特殊限制部门。根据联邦政府的法律,只有某些合法形式的外国企业才可获得许可,介入美国水力发电和某些区域的水产业。例如,按美国法律建立的外国子公司可获得许可,而外国分支机构则被禁止进入这两个产业。在这些部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外国企业必须遵循美国的法律,如船只航行要悬挂美国国旗等。
        一般而言,上述限制对外国在美国的投资没有太大的影响,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联邦政府的外资政策仍是相对较为开放的。

2.州和地方的外资政策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体制的国家,各州和地方政府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利。州和地方政府的外资政策也是美国外资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州和地方政府外资政策在美国整个外资政策中所占分量有明显提高的趋势。对许多外国投资者来说,州和地方政府的外资政策有时已成为他们对美投资所考虑的决定性因素。
州和地方政府的外资政策对美国总体外资政策的主要影响不是在限制方面,而主要是在鼓励方面。长期以来,美国大多数州和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引进外国资本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增加就业。从里根政府开始,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少,同时,联邦政府许多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计划因联邦预算困难而被搁置或被取消,州和地方政府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应付各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吸引外国投资自然就成为许多州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吸引外资所采取的优惠措施主要有:
(1)税收减免。多数州和地方政府给新开办的外资企业以5~15年的财产税减免,这些财产包括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同时,州和地方政府也允许外资企业的工厂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2)发行工业债券。许多州和地方政府通过发行支持工业项目的地方性债券,筹集资金以购买或建立工厂和其他商业设施,然后再把这些工厂和设施租给外国投资者,通过这种筹措方式,可以使外国投资者节省大量投资初期的资本开支。
(3)提高基础设施和特殊服务。许多州和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扩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等各种基础设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还提供一些特殊服务,如提供外资新工厂设计和布局的咨询服务,给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大学或政府研究和开发机构的便利,地方政府支持外资企业培训工人计划等等。

(三)外资管理制度
        美国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长期奉行自由政策,基本不设限制,近20年来投资管理制度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在航空、通讯、原子能、金融、海运等相对敏感行业中,存在一些具体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限制规定。美国基于国家安全、统计等需要,在投资领域确立了投资报告制度,对某些投资有权进行审查,并在某些领域实行有限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1. 投资报告制度
        根据《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普查法》的规定,联邦政府为了分析和统计的目的,可以就在美国进行的外国投资进行信息收集。不同类型的外国投资应向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报告。中长期间接投资应向美国财政部报告。外国个人如在美国进行农业土地交易,则必须在交易完成后90 天内向农业部报告个人和交易信息。其余一般外国直接投资,在直接投资交易发生后的45 天内,必须在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登记初步直接投资调查报告。如果设立的美国公司总资产少于300万美元及所有的土地少于200英亩,则无须进行登记。
2. 投资审查制度
        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是不受审查的。然而,《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规定总统有权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任何外国兼并、收购和接管美国的商业公司的行为采取行动,但不包括新公司的设立或者新设投资。对外国并购等的审查具体由外国投资委员会来负责。审查可分为自愿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
        通常情况下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的通报是自愿的。但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针对任何一个在其完成后的三年期间内未进行通报的交易发起审查。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最终确定反对此项收购,则美国政府可以强制要求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退出该并购。

四)外资产业政策
美国对外国在美的投资设有不少限制,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讯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里的投资。
2、 航空 美国限制外国为飞机营运目的进行的直接投资。飞机注册只限
于:
(1)美国公司
(2)合伙公司,但合伙人不能是法人团体的
(3)在美国成立的公司,但公司总裁必须是美国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职员合起来有2/3是美国公民并且其股本中有75%由美国公民所有或控制。
(4)获得美移民局“A”number status的侨民。
(5)非美国公司拥有的公司,但60%的飞行时间要用于美国境内两地之间的飞行。
3、 秘密政府合同 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公司参与此类项目。
4、 沿海和内河航运 美国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5、 水电 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不许可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
6、 土地 依照法律,美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给外国人。一半以上的州都限制外国人拥有美国的土地(只限农业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
7、 不动产 美政府限制外国人对不动产拥有直接所有权,但不少州对外国人购买不动产都没有限制或要求履行报告的制度。
 
二、 税收制度和鼓励措施
(一) 税收优惠
        正如前面所述,在税收问题上,美联邦政府对外资没有特别的优惠鼓励规定。但根据美国收入来源原则却常向内陆投资提供优惠。例如,从美国银行、储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获得的收入和股票与证券交易所得与美商业无关可以免税。美政府为了履行双边条约的义务,在红利和利息的预扣所得方面也提供减免的优惠。
(二) 地区和产业优惠
        联邦政府对落后地区实行税收优惠,主要是鼓励外资流向这些地区,帮助这些落后地区增加就业与收入。
(三)税收鼓励措施
        美国内收入法(LRC)中规定了许多旨在鼓励外资的条款。这些条款有一特殊的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的刺激措施,有些条款也允许全部减免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税。还有些条款允许某些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基础设施投资。除此之外,利息和某些税收以及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现行基础上也普遍获得全部减免,而且建设期间产生的利息和税收扣除并资本化。
(四) 其它非税收鼓励措施
        美国对外资的非税收鼓励措施是指税收之外其它诸如交通通讯便利、良好的融资环境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联邦政府向国内外投资者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制定援助方案。例如外国投资者可以从联邦政府对地方交通、水资源利用和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和住房开发的资助中受益。

三、外国企业准入程序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的设立事宜参照适用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规进行。但是,美国存在大量的影响投资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大部分适用于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其中包括管辖反垄断、购并、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控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
        除下列的具体行业的限制外,一个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的“防御法案修正案”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确认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信证据,且其它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进行保护,可对外国人收购美国公司进行审查、中止或禁止。该法律提供了对所提交交易进行为期最多90天的审查时间。 
        此外,美国还有保护机密情报的“工业安全计划”,使外国公司难以获取为实施涉及机密的合同而必须的安全许可。
        美国联邦明确限制在某些被认为特别敏感行业中外国投资者所有权的比例,包括电台及电视广播业、国内航空及海洋运输业以及渔业。另外,某些高度管制的行业,例如银行业、保险业、电力及天然气业、通讯业,均受到政府行为支配,特别是在州这一级。在上述行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则受到政府更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一)矿物租赁及能源开发
        能源资源一般受联邦法和州法的双重管辖。美国能源资源的勘探、卡发、精炼、批发和营销都是由私人公司运作的,私人公司通过参加公开招标租售程序获得联邦所有能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权利。然而,《联邦矿物土地租赁法》仅允许将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土地租赁给美国公民及在美国组织设立的美国公司。在美国组织设立的公司可以是外国所有的公司,但如果外国所有权超过10%的话,则要基于互惠待遇,即除非该外国给与美国公司在该国相同的待遇。内务部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与其他国家互惠待遇。
同时,《1920年矿产租赁法》也仅允许联邦政府将煤炭、石油、油页岩以及天然气等资源的开采权卖给美国公民及美国公司或其他美国实体,除非经内务部长的批准,不得分租和转租给外国人。
(二)土地及不动产
        外国人可以通过买卖、租赁来投资美国的不动产,但是对于某些土地的投资有特别的规定。依照法律,美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给外国人;而对于农业土地的投资,在美国有超过30多个州,特别有大规模农场面积的州,其法律都限制外国人拥有美国的农业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而且根据《外商投资不动产税收法》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的卖方是外国人,则购买者须预提部分不动产销售收入并将其转交给税务部门。
(三)签证政策
        跨国公司派遣人员L-1 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类,是针对那些在美国已经设立或者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跨国公司需要调派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国工作而设立的。被调派到美国工作的申请人必须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理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
        911 恐怖袭击以后,美国签证政策发生了三大变化。首先是赴美签证增加了指纹扫描等生物鉴定;第二是扩大了面谈对象的范畴,主要把学生和商人等以前免于面谈的申请人包括在内;第三是增加了对申请人的安全背景调查。这三项改革措施延长了签证的预约时间,在一些城市申请者必须等候80-100天才能获得面试机会,并且由于美执行签证任务的人员配备不够,造成了签证的积压和延误。而且美国政府在签证程序上缺乏透明度,签证官的主观随意性很大,签证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许多合法申请者遭到拒签,赴美商务等活动受阻。
        此外,美国政府还扩大其技术转移签证审查的适用,在应用中对于涉及敏感技术以外的领域(如自动化领域)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查,每年平均有2%约16 万件的签证申请需进行此方面的审查,并且中国及印度等亚洲国家是严格审查的国家。美国日益严格的签证是使美国公司与中国企业很难建立商业关系,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自2005年6月20日起,美国给予因经商或旅游进入美国的中国公民一年多次入境签证,而之前仅给予6个月的多次往返签证。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征收关税的权力。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将很多职能授权给相关行政部门,同时,行政部门与国会主要相关委员会以及私营部门咨询团体在工作上又保持密切联系。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收关税,具体由财政部和海关执行;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等机构执行;三是对外贸易谈判,主要由总统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

(一)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拥有征税以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因此,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并修订关税措施及有关贸易措施均需依据国会的具体立法或在国会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国会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角色基本上分为贸易立法权和监督权两方面。为确保行政部门执行贸易法律适当,国会要求行政部门定期与其磋商。国会还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提交众多报告来评估美国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以使国会了解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涉及对外贸易管理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有十余个,其中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财经委员会的作用显著。

(二)政府行政部门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外贸易谈判,主要由总统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等机构执行;三是征收关税,具体由海关执行。
1.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设立的特别贸易代表,1980年改为现名。美国贸易代表是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主要贸易顾问、对外谈判代表和贸易问题发言人,具体负责促进与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实施与其他国家在上述领域的谈判。通过几次立法,其责任和重要性不断提升。 
        另外,在《1988 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国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任以下机构或会议的代表:由总统建立的国际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各种机构,以国际贸易为主题的所有经济峰会或其他的国际会议。对于根据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以及337和301条款等可诉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确定并协调机构资源。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被认为是WTO下的所有问题的谈判负有主要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03年6月进行了机构调整。中国事务处和日本事务处被撤销,并入北亚事务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设有三位大使级的副代表。
2.商务部
        商务部是美国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及出口促进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实施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和法规,执行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政策;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为美国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产业安全局。国际贸易管理局主要负责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关税税率信息;监督市场准入和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的履行情况,消除国外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产业安全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解释有关美国两用产品、软件与技术的出口控制政策,并颁发相应出口许可证。
        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加强知识产权执法,2005年7月22日,布什总统根据2005年《同一拨款法》,宣布在商业部下设国际知识产权执行协调员办公室。该办公室旨在就打击国际知识产权侵权、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和分配联邦政府部门的资源,以在国内外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并将在落实布什政府2004 年展开的“打击有组织盗版活动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3.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在贸易问题上有广泛的调查权。其主要工作包括:判定美国的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值或受补贴的进口遭到实质性损害;对侵害知识产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对策(总统有权否决);对由于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产业部门,向总统建议对其进行救济等。
4.海关
         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税,并执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
5.协调机构
A.贸易政策的协调机构
        美国各政府部门和国会之间主要通过三个不同级别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外贸政策的制定工作,分别是: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前两个机构由贸易谈判代表担任主席。
B.投资政策的协调部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1975年创建的政府间机构,负责美国投资政策的实施,由来自商务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国务院和财政部等十二个部门的代表组成,并有财政部领导。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

(三)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
        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最初由《1974年贸易法》第135条规定,并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8年综合竞争与贸易法》扩充,形成目前由美国贸易代表管理的三级私营部门咨询体系。层次最高的为贸易政策及谈判顾问委员会,代表均由总统任命,为贸易协定和贸易谈判等贸易政策事务提供建议。中间一层由代表工业、农业、服务等部门经济的政策咨询委员会构成,就不同贸易措施对各个领域产生的影响向政府提供建议。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则组成了该体系的基础层,负责对涉及具体领域的贸易问题提供具体的技术性信息。中间一层和基础层的代表由美国贸易代表火相关部门领导人任命。

五、美国近两年吸收外资情况
        美国吸收外资总额在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急剧下降后, 在2003年已有了较大幅度的回升。2004年美国经济强劲增长,经济增长良好和利率连续上升对国际投资者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从2004年美国开始,美国又重新成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按美国商务部根据资金流入额的统计,2004 年美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高达1,223.77 亿美元,据世界第一位。2005年比2004 年有所下降,为913.90亿美元,2006年,美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为1,615.33亿美元,大大超出2004年的水平。 美国政府对吸收外资的统计是按外国在美收购或设立企业和资金流入两种方法分别统计的。
(一) 按外国收购和设立企业统计情况
        按照美国商务部根据外国收购或设立企业统计,2006 年外国直接投资者用于收购或在美设立企业的资金达1,615.33 亿美元,比2005年的913.90亿美元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2006 年美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资金分布情况表(单位:亿美元)

        与以往的情况一样,外国投资者收购美国公司的比例远大于在美国新设公司。2006年外国投资者用于收购美国公司的资金为1478.27亿美元,用于新设公司的资金仅为137.06亿美元。
        美国近两年吸收外资总额比较表(单位:亿美元) 

        按投资行业分类,与往年不同,2006 年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制造业的资金比2005年增长了66%,达565.82亿美元,但少于2004年的71%,占2005年总投资额的35,依然是外国在美投资的最大领域。其中主要投资于计算机和电子产品(179.50亿美元)、化工业(137.83 亿美元)纺织业(43.87亿美元)、初级金属业(24.48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金融和保险业(储蓄机构除外)的投资额为253.47,比2005年的55.29亿美元大幅增长了3倍多,占总投资额的15.6%,成为外资在美国的第二大投资领域。投资于房地产业的投资额为156.69 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9.7%。投资于其他行业的投资额为311.81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19%。 
        2006 年美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表(单位:亿美元)


        在2006年,德国替代了英国,成为美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最大来源国,投资金额为226.83 亿美元;其他主要投资国依次是英国218.80亿美元、法国196.82亿美元、瑞士146.25亿美元、日本87.17亿美元、澳大利亚68.66亿美元、荷兰54.63亿美元等。  

        2006 年美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单位:亿美元)(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



2、按照资金流入额统计情况
        根据美国商务部按照外国资金流入情况的统计,2004年,美国吸收外资的总额却比2003年的531.46亿美元增加了130.26%.,2005年美国吸引外资总额为994.43亿美元,比2004年的1,223.77亿美元减少了18.74%。2006年美国吸收外资总额为1,734.89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74.46%。 

        美国近两年吸收外资总额比较表(单位:亿美元) 


        2006年美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来源国依次为英国296.97亿美元,占美国吸收外资总额的17.12%;法国296.71亿美元,占17.10%;荷兰269.57亿美元,占15.53%。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总和为871.64亿美元,占50.25%。而在2005年,美国吸收外资的前三名来源国的投资额为621.23亿美元,占了其吸收外资总额的62.4%,其它国家的总和则为373.20亿美元,占其吸收外资总额的37.53%。

        美国近两年吸收外资前三名国家(地区)比较( 单位:亿美元)(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 


        同2005年一样,2006年美国吸收外资的分布领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679.11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39.14。其中对化工业的投资达327.81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18.90%。),金融保险业(267.88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15.44%)。另外,机械业(101.19,占投资总额的5.83%,而对运输设备业的投资,则由2005年的81.14亿美元,减少到2006年的负28.87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负1.66%。
        而在2004 年,美国吸收外资的分布领域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294.86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24.18%)、批发业(243.80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19.92亿美元)、制造业(202.66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16.56%。其中对化工工业的投资额为115.69,占投资总额的9.45)、储蓄机构(179.28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14.65%)、信息产业(94.58亿美元,占16.83%)。信息产业(86.46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7.07%)。
        美国近两年吸收外资领域分布比较(单位:亿美元)


七、 美国对外投资政策

(一)美国对外投资的发展及特点

1.美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的状况
        根据美国商务部按照资金流出数额的统计,2006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2,268.24亿美元,比2005年的负127.14亿美元增长了1,884.05%,基本恢复到2004的投资水平。
        美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比较(单位:亿美元)

        2006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国的前三名分别为荷兰(投资额为238.54亿美元,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0.52%)、英国(投资额为223.02 亿美元, 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83)和加拿大(投资额为206.63亿美元, 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11%))。美国对这三个国家的投资额占美国对外投资总额的39.9%. 
        美国近两年对外投资国比较 (单位:亿美元)

        与2005年比,2006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仍集中在制造业,投资金额为561.60亿美元,高于2005年对该行业387.65亿美元的投资(其中对计算机和电子产品的投资为166.06亿美元,占第一位;对化工业的投资为145.37,制造业中的第二位),对开采业的投资金额为168.76亿美元,对金融(不含储蓄机构)和保险业的投资为366.38亿美元,对批发业的投资为264.41亿美元。对(非银行)控股公司的投资,改变了2005年负1,186.34亿美元,达到661.29亿美元。
        美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领域构成表 (单位:亿美元) 

2.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

(1)重视制定企业的全球发展战略。美国大公司总部基本上都设在美国本土。总部均设有公司的全球战略研究部门,负责调查本行业的国际市场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公司在全球运作中的战略定位、总体战略和具体执行计划,并对公司全球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适时调整和提出新的市场开拓战略构想。如3M公司的全球战略演变,从20世纪50-60年代以西欧市场为重点,70年代拓展到日本、中国台湾、南美,90 年代开始,将韩国、中国、中欧列为开拓重点。美国大公司的对外投资,只不过是在执行其事先设定好的全球市场开拓与
占领计划而已,他国的招商工作很难有效影响美国大公司的投资意向与投资决策。
(2)开拓国际市场时不计短期利益。当大公司确定在某国市场投资时,在初期的3—5年,甚至更长的时期内,他们并不计较当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是否赢利,亏损也无所谓,而主要是依托公司的雄厚实力,开拓当地市场,占有当地市场,战胜竞争对手。所以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些短期优惠政策,如“二免三减半”,对美国大公司来说并不奏效。
(3)严格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规范。维护企业良好信誉和形象,是美国大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中非常强调的。他们认为信誉就是金钱,信誉就是利润,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所以大公司都有十分严格的公司规范,要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美国的法律和投资所在国的法律。办事规范、员工廉洁是美国大公司的一大特色。同样,他们也要求投资地有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做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严格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大公司的竞争力,很重要的是体现在他们拥有的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和专利上。在对外投资中,技术专利许可和转让,有着很大的比重。他们要求受让方或合作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保护他们的专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在选择投资区域时,该区域内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成为他们的首选条件之一。
(5)在发展合作中排斥第三方。主要表现在美国大公司具有较强的垄断倾向,要求合作方不得与第三方合作,并且不能让第三方持有企业股权。

3.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①清除或减轻由于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以及非国民待遇下的鼓励或补贴所造成的市场扭曲;
②调整对外国投资者的某些积极待遇政策;
③强化市场的监管,以确保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传统上美国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首要目标是利用对外经济援助为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争取种种便利条件,从而获得对外投资的自由和安全;其次是通过双边乃至多边贸易谈判达到对外投资和利益的最大化的目的(如避免双重征税等);第三是国内企业为规避“反托拉斯法”而在海外进行购并和投资。
        近来年,美国政府对“反托拉斯法”实施重心有所转变,从单纯关注兼并规模的大小转变为兼顾集中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影响。在不威胁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政府并不反对通过兼并等方式来加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美国鼓励本国企业向全世界投资,政府常常与外国政府磋商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来为对外直接投资开路。目前,与美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共有38个,从而为美国企业投资海外市场提供了优良的环境保障。以非洲为例,美国对非洲的投资和贸易无论从质还是从量来看都居美国对外经济的末位,但政府的《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的增长与机会法》提案却仍得到了众议院的批准,该法案要求本国进出口银行应增加对非洲的融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应更多地担保美国企业对该地区的投资等。

4.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按照美国商务部的统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母公司的股权投资;跨国公司体系内部资金流动净额(流出-流入);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
        80 年代以来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1)美国跨国公司向国外的汇款投资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增加额的比重不断下降,并日益退居次要地位,且呈现很不稳定的趋势。
(2)美国跨国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在直接投资额中所占比重大大下降,有些年份则出现负数。1982-1989年,美国对外股权仅为7.24亿美元,仅占同期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额的0.4%。
(3)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日益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资金来源中的比重越来越高。

(二)美国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1.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美国十分重视海外投资的法律支持,二战后,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扩大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和支持。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美国最早于1948年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时,率先创立了这一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是美国政府始终如一的基本政策。1961 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对外援助法》修订案,同年设立国际开发署接管投资保证业务。从这一年起,美国政府规定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到1964年已认可的海外投资保证总额增至15亿美元,1967年5月,同美国签订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达79个。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它是联邦行政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承担大部分国际开发署的对外投资活动业务,现已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
(2).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早在20 世纪初就开始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后虽经多次修改,但仍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美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等等,以及关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

2.对外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美国政府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外交方面的支持与保护。二战后,美国制定了许多旨在保护美国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利益的法律,其中重要的有《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肯希卢伯修正案》及1974年贸易法中的限制条款。此外,美国还广泛利用它所发起和参与的国际组织为本国海外私人投资服务。
        为保证海外企业的权益,确保最惠国待遇以及促进与缔约国的资金、技术交流,日本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截至1999年,美国共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达1,8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达1,982个(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

(三)、美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1.美国政府的“国家出口战略”
        1993年9月,克林顿总统宣布将实施一项“国家出口战略”, 旨在从战略角度考虑贸易的发展,这在历届政府中是相当突出的重要举措。首先,成立了由19个部门参加的“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包括商务部、农业部、内务部、劳动部、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能源部、运输部、国际开发署、环境保护署、进出口银行、经济顾问委员会、美国新闻署、贸易发股署、贸易代表办公室、管理和预算署、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和小企管理局)。克林顿曾指示作为“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主席的商务部长布朗,要对联邦政府的出口促进和出口融资计划做一次详细的事议。在19个部门官员先后会见并征求了1500多名来自私营部门、公司、州和地方政府及学术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计划的成效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过了为期6个月的审议后,审议小组提出了65项行动建议。这些建议构成了“国家出口战略”的基础,从而广泛地强化和更新了美国政府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面的作用。
2.商务优先次序
        实施“国家出口战略”要求制定明确的商务优先次序,并据此进行资源配置。由于实施出口促进的计划预算资金有限,加之种类繁多的竞争需求又难以界定,因此从联邦政府政策上必须使现有资源流向政府优先考虑的最佳出口部门。从美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着眼,美国联邦政府优先考虑对发展环境、信息、能源、交通运输、卫生保健和金融等领域提供人力支持。
3.对主攻市场的不同战略  
        美国的传统出口市场是西欧、加拿大、日本和拉美一些国家。《出口战略》不仅加强了传统市场的战略措施,而且制定了“新兴市场”战略。重点开发墨西哥、阿根廷、巴西、中国经济区(含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波兰、土耳其、南非等10大新兴市场。美国认为,今后20年内该新兴市场的进口额将占世界进口总额的40%以上,其幅员大、人口多、需求广、经济增长快,可为美国出口提供重大机会。然而,由于“新兴市场”的市场进入问题比传统市场更复杂,美国公司更需要政府的帮助进人新兴市场。
4.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政策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美国政府在已有进出口银行的基础上,又先后成立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等机构专门为美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和促进出口提供从信息到资金方面的服务。美国联邦政府的许多部门,如商务部、财政部、运输部、能源部、农业部等也都先后成立了促进出口的机构。政府所设促进出口的机构主要是为企业拓展海外投资和促进出口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同行性研究、培训、举办研讨会、展览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美国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支持
1.政策性支持金融机构
(1)美国进出口银行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宗旨主要是促进美国产品在海外的销售,为外国大规模经济开发项 目购买美国设备、原料和劳务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在对外贷款业务中,有两项贷款是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的:一项是开发资源贷款,用于某个国家的资源开发,特别是战略物资资源;一项是对外私人直接投资贷款,即对国外的跨国公司给予贷款,帮助它们扩展业务,提高在国外的竞争力。
(2)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除美国进出口银行为美国私人直接提供贷款之外,另一个比较活跃的机构是美国海外 私人投资公司(OPIC)。自1971 年成立以来,OPIC在鼓励美国私人向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投资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目前,由OPIC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新、扩建项目遍布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范围涉及农业、能源、建筑、自然资源、电讯、交通、销售、银行和服务在内的各个工业和经济部门。
2.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针对的资本输入过的特别政治或政策风险,而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主要包括: 战乱风险、征用风险、外汇风险。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投保对象有严格要求,申请保证资格的投资者需要符合以下其中的一项:
1)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
2)依照美国联邦、州或属地法律所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社团,而且其资产至少有51%为美国公民、法人或社团所有;
3)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社团所有。

      投保的海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新的投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
2)美国总统批准的,并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在不发达国际和地区实行的投资项目;
3)外国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
4)在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3.美国鼓励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美国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是以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并根据对外投资的发展适时调整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分类的综合限额税收抵免
       目前,美国实行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基础上的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并且美国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多层间接抵免。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
(2)延迟纳税与CFC法规
        1961年,在经济萧条和联邦财政赤字增大的压力下,肯尼迪政府向国会提出《税收修正案》,建议中止实行延迟课税。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以下简称CFC)概念。F分部条款规定,CFC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CFC法规取消了对消极所得和国外基地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方式获得的经营所得使用延迟课税的规定,这样做既考虑了对外投资公司的税负以及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也考虑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3)在税收协定中不列入税收饶让条款。
        美国认为税收饶让的实施会影响资本输出中性,冲击美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引发就业机会的国外转移,造成资金和人员境内外的非正常流动,使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因此,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款。
(4)经营性亏损结转。
        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也可向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
(5)关税优惠。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

(五)美国鼓励中小企业投资海外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美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反托拉斯法,并加强对小企业在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经营指导、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援助和扶持,通过一系列立法放松对小企业的管制,促进和保障小企业的发展。
1.依法设立小企业管理局,支持和帮助小企业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约有5000人,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国各地设有10个分局,再下设100多个地方机构;每一个分局管辖几个州,指导隶属该地区的各地方机构的工作。为了向小企业提供及时快速的服务,它把执行其任务的大多数决策权下放给各个地方机构,让其就地作出决定。 2.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扶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推进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
(2)提供管理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
(3)强化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4) 通过立法帮助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得公平份额
(5)采取措施,鼓励小企业出口,开拓海外市场

(六)美国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信息服务
        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大致可以分成四类:信息和技术援助、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投资保险以及税收保护。四类措施之间可能存在着交叉,例如:技术援助的过程中可能为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所以,第一类的措施有可能与第二类的措施出现交叉。此外,这种交叉还表现在某国政府的同一机构承担着一种以上的政策任务。例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为美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全面的服务,即:不仅组织海外招商团、提供项目贷款,而且还对海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国家风险提供投资保险。
        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政府出资创办的全国性对外投资信息咨询中心都为本国企业和居民(尤其是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它们的前期成本。这种信息和技术援助包括五种具体的措施: 
1.纯粹的信息服务,不仅为本国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关于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而且还通过建立本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数据库等方式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服务,以便于为双方企业寻找投资伙伴提供方便。
2.组织投资招商团,即通过政府机构的出版物、组织研讨会、投资洽谈会等方式为本国计划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或组建赴海外投资考察团,为投资行为牵线搭桥,直接帮助跨国公司寻找投资机会。
3.通过提供某些东道国特定产业和特定投资项目的信息,为本国企业寻找特定的投资机会。
4.提供可行性分析以及所需的部分资金。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比国内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要复杂得多,除技术、资金、市场等因素之外,还存在国家经济政策变动、汇率波动等难以预测的风险。这就要求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者站在国际政治关系发展的高度,具备国外市场预测技能,并对项目所在行业的发展程度及前景有充分了解,能够掌握现代投(融)资方式和手段等等。而一般来说,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比较熟悉国内市场,在对外投资的知识准备过程中,往往也注重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的分析。但对国外的市场、技术、资金以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东道国的政治局势、政策取向了解并不多,使其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能力不足,必须借助专门机构的力量。
5.为本国小型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提供诸如准备法律文书、提供融资咨询、改进技术以适应东道国的特殊要求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对外投资信息咨询一般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殊机构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此外,还有一些大型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开展对外投资咨询业务。 发达国家不仅为投资者提供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情报,而且为与投资计划有关的暂定的技术或资金资料所进行的可靠性研究或投资前调查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所资助的调查资金,通常为调查费用的50%,该未来投资者在投资项目实现后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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