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1973 年12 月加拿大国会通过的《外资审核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 FTRA)是加拿大第一部针对外资管理的法律。根据该法第2(1)条,除少数特例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加企业以及在加设立新企业都需要经过加政府的审批和评估。只有在被证明对加有“显著利益”(Significant benefit)时,外资项目才能够通过审核。《外资审核法》于1985 年废止,由《加拿大投资法》取代。
1985 年6 月通过的《加拿大投资法》(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 ICA) 标志着加在外资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转变,并成为加目前管理外资的主要法律依据。《加拿大投资法》适用于任何在加拿大投资,包括加拿大人和非加拿大人,该法适用于文化产业、商业投资、行政管理程序、收购油气权益和加拿大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加拿大投资法》共9章52条。其宗旨是:鼓励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资本和技术上投资,促进加拿大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
《加拿大投资规则》(Investment Canada Regulations )是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制定的针对在加拿大投资的法规。外国人在加拿大投资应遵守上述两部法律。
加拿大对制造业方面的投资很少有限制,但对外国人投资在服务业有诸多限制,当前加拿大服务贸易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银行业
任何一个单一的外国投资实体持有加《银行法》所规定的“1”类银行的股份不能超过该银行总股份的10%。
(二)通过立法限制外国日对国内广播服务业控制权
在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加任何大众传播企业20%以上的股份,这些企业包括:电视台、电台、有线电视系统和互联网络等。
加拿大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规定,“保护,充实和强化加拿大的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机构”是其政策目标之一。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 既是广播法的执行机构,又负责制定相关规则。CRTC要求加拿大的常规节目占电视播出时间的60%,占黄金时间(晚6时至午夜)的50%。它还要求无线电广播的音乐节目的35%必须符合加拿大确定的评分制度,达到“加拿大化”的标准。对家庭的直播节目(DTH)应具有加拿大的内容优势(占50%以上)。至于像付费音响服务,加拿大内容的适用比例则视情酌定。对投资广播业的外商所有权予以限制—持许可证的公司所有权不得超过20%,控股公司的所有权不得超过33.3%。除了CRTC的要求以外,广播法本身还要求加拿大有线电视商采用大部分加拿大的信号和服务。
(三)限制基础电信服务中的投资所有权
如果一个加拿大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电信公司,那么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该母公司超过33.333%的股份。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加电信公司(指那些利用自身拥有的设施提供电讯服务的公司,如拥有自己线路的本地电话公司等提供基础电讯服务的公司),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外商如果投资于加当地那种租用别人设施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按照WTO基础电信服务协定的条款,加拿大允诺外国公司在提供设施或转卖的基础上,以各种技术方式提供当地的、长途的甚至国际的电信服务。但是除了固定卫星服务和海底电缆以外,加拿大仍然坚持将所有电信服务中的外资所有权制在46.7%以内。此外,加拿大又保持对基础电信设施的“加方控制”(在董事会成员中,加拿大公民至少必须占80%),保持对线路的控制,以促进对加方设施的利用。
(四)对保险业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加《保险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拥有现有加拿大寿险公司的总体股权不能超过25%,任何单个非加拿大公民不得拥有加寿险公司10%以上的股权。加省级立法部门也对外资进入保险产业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外国资本所有人仍然受投资起点的审查制约,加拿大国内有几个省继续对入省投资的公司实行审批程序。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开展其他服务。保险商在加拿大提供保险、再保险及再转让服务,必须属于商业性质。在不列颠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温和曼尼托巴等3省,消费者必须从政府承保人处购买最低限额的汽车险。附加险由政府和私人有承保的人承保。在魁北克省,身残险由政府承保人承保,但汽车险及财产损失险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在其他各省,上述险别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但保险费与保险单期限受严格管制。
(五)鼓励本国的文化产业,限制外国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
政府采取直接补贴、税收刺激、版权酬报、地方内容要求及外商所有权限等手段,对音像行业加以扶持根据联合国“暂定核心产品分类法”,音像服务被划分为六类:电影、录相带的生产及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电视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录音;其他服务。1996年,加拿大各级政府用于上述行业服务的支出共约20亿加元,其中绝大部分(18亿加元)由联邦政府支出。联邦政府又通过自己的两个文化机构—国家电影委员会(National Film Board)和远距电影(Telefilm)对加拿大的电影制片和分销以及对“音响制作开发计划”提供直接支持。
1995年推出的“加拿大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计划,又为影视制片商适应加拿大的影视内容要求提供可偿还税收信贷。在音像服务中的外国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行业政策,同时必须符合加拿大投资法中有关“加拿大净收益”的规定。同其他文化产业一样,在音像服务公司中的外国直接投资超过500万加元者,必须按加拿大投资法予以审查。投资不足500万加元者,可由加拿大政府决定是否对其审查。
(六)对外国人在加拿大从事法律范围有严格的要求
对外国法律顾问和律师规定具体要求,对法律专业服务实行严格的规章管理。外国法律顾问(仅限于外国法及国际公法的咨询服务)必须以唯一的所有人或合伙人的形式反映其经商性质。在爱德华王子岛、安大略、阿尔伯塔和纽芬兰等4省,拥有永久居住权是律师注册的条件之一,而魁北克省则要求律师具备公民资格。法律专业服务由省、地区专业机构或隶属省立法机构的法学社进行规章管理。加拿大的13个省和地区,各自确定自己的规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在加拿大从事法律活动,必须在13个省和地区的某一省或地区注册。
(七)实行会计师认证制度,外国人从业需获得相关认证
由各省或地按会计职衔范围对会计范围进行规章管理。加拿大有三种主要的会计职衔—特许会计师(C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和注册普遍会计师(CGA)。会计服务包括几种不同的业务活动,各种业务活动在不同的职衔范围受省级机构的规章约束。例如,以审计和审查服务为内容的公共会计,即是一种受规章约束的业务活动。它在新斯科舍、安大略、爱德华王子岛和魁北克等4省由特许会计师承担;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由特许会计师和注册普通会计师承担;在阿尔伯塔省可由特许会计师或注册普通会计师或注册管理会计师承担。外国人在加拿大从业必须获得上述相关认证。
(八)对建筑服务行业实行许可证管理
从事建筑服务的建筑师职业,受省级政府规章管理,从业者必须从某一省或地区的建筑师协会获取许可证。各省或地区对许可证的要求不尽相同,加拿大建筑理事会委员会(CCAC)负责协调各省或地区协会包括许可证在内的规章管理方面的问题。许可证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加拿大的资格认证。凡在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和诺瓦斯舍第3省要求持永久许可证的从业者,必须是当地居民。
外籍建筑师也可以取得某一项目为期一年的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建筑服务。除曼尼托巴省以外的省份,外籍建筑师可依本国资历和经历取得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与永久许可证的唯一区别是,后者有权参与该职业的领导活动。
(九)工程师资格认证
加拿大又通过颁发许可证规范工程服务行业。负责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12个省和地区(新建的努纳沃特区不包括在内)的协会,制定各自的标准,规范工程服务行业。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The Canadian Council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CCPE)是12个省和地区全国联盟,协调许可证颁发、专业实践、教育以及确定从业工程师的基本资格等领域的活动。为申办许可证而进行的专业注册,需要具备学历(通常是加拿大鉴定合格的大学工程学学士)、语言能力、良好的经历(2-4年工程活动经历)、专业实践知识以及道德水准等条件。
阿尔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魁北克及萨斯喀彻温等8省,要求工程服务永久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当地居民。凡欲获取许可证的外籍工程师,可通过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下的加拿大工程鉴定委员会(CEAB)作资历评估。如同建筑师一样,外籍工程师也可申请为期一年的可换新许可证,而不需具备当地居民身份。
(十)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十一)铀矿业:外商在加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能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的下则可例外。
(十二)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十三)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十四)其它
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在加拿大投资不同的行业,就要对该行业的相关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其他与投资相关法规还有:
1. 银行法(Bank Act);
2. 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3. 信托信贷公司法(Trust and Loan Companies Act)
4. 联合信贷协会法(Cooperative Credit Association Act)
5. C-82 法案(Bill C-82,关于金融业的几项法律的修正案)
6. 金融服务规则(Financial Services(GST)Regulations)
7. 支付交换与结算法(Paym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ct)
8. 破产与无偿债能力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9. 证券交易限制规则(Securities Dealing Restrictions)
10. 加拿大公司法(Canada Corporations Act)
11. 金融管理法(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
12. 各省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
13. 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14. C-17 法案(Bill-17,电信法修正案)
15. 加拿大全球电信重组与弃置法(Teleglobe Canada Reorganization and Divestiture Act)
16. CRTC 电信程序规则(CRTC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Telecommunications Rules of Procedure)
17. 版权法(Copyright Act)
18. 电信计费规则(Telecommunications Fees Regulations)
19.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法(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
20. 无线电信法(Radiocommunication Act)
21. 无线电信规则(Radio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
22. 电信编程服务计费规则(Telecommunication Programming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23. “加拿大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规定(Canadian 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5)
24. “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规定(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7)
25. 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
26. 联邦法院规则(Federal Court Rules, 1988);
27. 速成会计规则(Streamlined Accounting (GST)Regulations);
28. 国家住房建筑法(National Housing Act);
29.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1992)
30. 各省有关专业服务(法律、会计、建筑、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 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发达,水、陆、空运输均十分便利。
2.铁路:总长48,467公里,货运量2.49亿吨(2004年)。
3.公路:目前全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总长1,042,300公里(2005年),其中,高速公路17,000公里,沥青路面公路398,600公里,未铺沥青的公路626,700公里。横贯加拿大的高速公路长7,725公里,于1971年全线通车,从太平洋东岸的维多利亚直到大西洋西岸纽芬兰的圣约翰斯,是全世界最长的国家级高速公路。2003年全国注册车辆总数2,466.54万辆。
4.水运:圣劳伦斯运河深水航道全长3,769公里,是世界最长的通航河流,船泊通航可从大西洋抵达五大湖水系。全加共有25个大的深水港和650个小港口。最大的港口是温哥华港,年吞吐量达7,000万吨。
但随着与亚洲贸易的迅速发展,温哥华的港口能力已经束缚了加拿大港口的竞争力,加拿大联邦政府和温哥华所作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已经计划投资数亿加元改造温哥华港口,以期扩大其吞吐能力,但该计划仍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海运需求。
5.空运:2006年有1,337个机场,约有商业飞机4,500架,经核准的机场共886个,主要机场68个,包括多伦多、温哥华、卡尔加里和蒙特利尔等国际机场。2004年客运量约660.2亿人公里,货运量约14.7亿吨公里。
加拿大航空公司每天都有直飞北京的航线,加航2007年为了加强飞往中国的航班,取消了飞往印度的航班。足以表明,中国航线的重要性。目前中国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分别从北京和上海飞温哥华,每天各有一班,加拿大航空公司从多伦多分别飞往北京和上海,每天都有一班,旺季时有2班。加航目前计划飞往中国的航班增加到每周66班,包括北京、上海和香港。
6.管道运输:输送石油和精炼油管道23,564公里、天然气管道总长74,980公里(2005年),是世界第二长的管道系统。随着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油砂开采,中国对加拿大石油资源的需求增长,新建通往温哥华的输油管道已是可不容缓的,但仍然存在资金等问题。
7.通讯设施:加拿大的通讯设施在工业发达国家中,属于中等程度,固定电话用户1.8276 千万 (2005),手机用户1.66 千万(2005),2006年度手机的普及率是55.54%,是7国集团中最低的;北美(美国和加拿大)到2007年仍然没有开通3G的服务,而在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开通3G若干年了;互联网普及率78.2%和宽带普及率29.5%,这两项是7国集团中最高的(见前表)。
三、劳动力情况
加拿大统计局2006 年5 月公布,截至2006 年4 月止,全加总劳动人口约1,753.2 万人,总就业人口为1,641.8 万人,其中全职者为1,341.3 万人,兼职者为300.5 万人;就业人口中男士为870.2 万人,女士为771.6 万人;年龄在15-24 岁的就业人口为253 万人,年龄在25 岁以上的就业人口为1,388.8 万人;就业人口中受雇人士为1,389.2 万人,自雇人士为252.6 万人。
(一)教育及人力资源
加拿大拥有优良的教育制度,教育支出占GDP的比率在七大工业国家中名列第一,年均占GDP10%以上。加拿大人中学入学比率高于美国及墨西哥,接近100%,为北美第一,而半数以上的加人皆受过高等教育,根据OECD调查,加国在数学、科学及文学方面,名列全球第五名,因而培育出优秀、具智慧且具研发实力的劳动团队,使加拿大拥有技术熟练与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工,为全球组织研发及生产团队最快速的国家。加国的知识型经济主要系建立于拥有众多高知识水平的人员及所拥有的技术能力。
(二)劳动力成本
另根据毕马威国际会计顾问管理公司(KPMG)在2004年对7国集团投资环境的报告中称加拿大是企业成本最低的国家。之后在2006年发布的“竞争选择”(Competitive Alternatives)研究报告显示,以所调查的17 种行业别的12 种产业为主,其10年平均年劳工成本为604.8万美元,其中薪资为473.6万美元,法定福利(如养老金等)为35.7万美元,雇主所提供的其它福利为95.5万美元,仍然为G7国家中最低者。加国联邦政府依据工业业别、工人年龄及职业业种等情况,另订定最低工资标准。
加拿大各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6.50加元至8.50加元不等,安大略省2007年正在讨论提高至每小时10加元的法案。目前,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大致为每小时20加元。
加拿大在全球主要工业国中具有最低的总体劳动力成本,工资水平比美国要低达24%(见下表)知识型工人的工资远低于美国;工人周转率远低于美国,意味着更低的培训、招聘和分离成本。
(三)失业率
加拿大制造业受新兴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影响,就业率大幅降低,但其他领域的就业率却大幅上升,加拿大的失业率在2005 年年底到达6.7%,降到历史的新低点,低于2004 年的7.2%。按照月比来计算,2005 年11 月的失业率是30 年来的最低点,6.4%。
加拿大各省都到达了这一历史新低点。但是,情况却不相似。在安大略省以东的各省,失业率都高于加拿大全国平均水平,安大略省以西的各省失业率都低于全加拿大投资调研报告国平均水平。阿尔伯塔省和曼尼托巴省在2005 年分别是3.9%和4.8%,是全国失业率最低的省,而不列颠哥伦布省和阿尔伯塔省的失业率下降是最快的。
2006年加拿大平均失业率继续走低在6.1%-6.4%之间,是加拿大历史上最低的时期。
(四)劳工法
基本上,劳资关系是由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制定的「劳工法」来规范,「劳工法」规范雇用条件、雇主与劳工间的关系。一般雇用及劳工事务主要系由省府管辖,惟对银行、油管、电话、电视、空运、省际运输以及捕鱼等联邦产业,则归联邦政府管辖,联邦政府并通过「加拿大劳工法」对联邦产业的雇用及劳工事务进行监控。对一般劳工可享受的基本工作条件的规定,则由省政府依据工业类别、工人年龄及职业类别等情况订定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保障人权,具体禁止在就业中的歧视行为。
在联邦主要的劳动相关法规为《劳动法》(The Canada Labour Code ,CLC), 各省则有各省的劳动法规,如安大略省有《安大略劳动关系法》(The Ontario Labour Relations Act )魁北克省有《劳动标准法》(The Labour Standards Act ,LSA)、《魁北克劳动法》(The Quebéc Labour Code,QLC) 及《魁北克民法》(The Civil Code of Québec )等。
依照联邦政府及若干省政府的规定,除劳动者犯重大过错外,雇主若停止雇用劳工,必须于事前予以书面预告,至于应在几星期前预告,一般系按管区政府的规定及劳动者服务期间的长短订定之。对于服务期间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雇主尚须支付资遣费。另因工厂关闭而须遣散员工时,依各省规定不同,尚须支付额外费用。另禁止在就业方面对性别、宗教、年龄、种族等方面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男女应同工同酬。工人可拒绝危险工作。有关方面须实施各种员工福利计划,例如失业保险、健康保险、工人赔偿金制度、养老年金计划等。
劳动契约是雇主和雇员之间根据加拿大就业法律所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所以,欲明确界定劳动条件的雇主,应该以书面方式订定出员工的劳动契约。倘使受雇人未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契约或书面合同,之后关于各项劳动时间或权利义务的纠纷,均将由法院裁定。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官经常以自由心证方式决定当事人适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若无书面契约时,劳资双方遇讼时,均有一定程度的风险。
集体议价权受立法保障,劳方可透过工会进行集体劳动契约的交涉,工业争执的决议,不公平的劳动常规的禁止和罢工权利或停工。倘使企业更换企业主时,另有相关法规保障劳工权利不会因企业所有人变更而受损。加国联邦的产业关系协议会(Canada Industrial Relations Board)和省级的产业关系协议会均对判例法相当熟稔,因此处理类似事件时,多会依据问题遴选适当的争端解决处理人员加以审理。
加国各省雇用法不尽相同,在工资、工作时间、超时工资、假期(休假、例假、产假、家庭照顾假)、解雇、同工同酬、退休、保险、劳动环境及工业安全等雇用条件上,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制定各自的最低标准,由于标准与规定因省而异,跨省公司必须确保在各省均符合当地规定。
工会是加拿大劳动者保护权益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分量极重,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对投资者来说极为重要,部分投资者在加拿大失败的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劳资关系,特别是对于来自中国的投资者。在加拿大雇人和解聘人,以及处理与工人和工会的关系,与在中国大陆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四、金融环境(外汇与银行)
加拿大的财政制度十分健全,为七大工业国家中财政管理最好的国家,近年来亦持续享有财政盈余。加拿大联邦政府预算已连续10年盈余,债务持续下降。
2005年5月黄金储备约合4,500万美元。联邦外汇储备总额为350.34亿美元。2005年,联邦债务总额约4,398亿加元,占国内生产总值38%。加新政府承诺在2013/14财年将债务水平从目前占GDP的38%降至25%。
加拿大金融制度系以加拿大银行Bank of Canada(中央银行)为核心,并由商业银行、信贷银行、非银行信托公司、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基金、证券公司、融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其中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证劵公司为4大金融支柱,不但具竞争性,且稳定性亦高,而加拿大银行的信用价值(creditworthiness)亦名列七大工业国家之首。
加国金融服务业对加国的整体经济具有实质的贡献,加国一半以上的人口受雇于金融业,金融服务业中又以银行为主,占金融服务业总资产的一半以上;而银行业又由占其总资产92%的6大商业银行所控制,此6大银行分别为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Canada,RBC)、加拿大道明信托银行(TD Canada Trust)、加拿大帝国银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CIBC)、丰业银行(Bank of Nova Scotia) 、蒙特利尔银行(BankofMontreal) 、加拿大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 。基本上,银行由联邦政府管辖,而信贷联盟(credit unions) 、证券公司(securities dealers)和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则由省府规范,另保险、信托和租赁业务则由联邦及省共同规范管辖。
加拿大银行(Bank of Canada)是加拿大国家中央银行,对维持加国总体经济发挥极大的的稳定作用,加拿大银行主要系经由监控银行同业间的隔夜拆款利率,来实施货币政策,控制纸币与硬币的供应以及货币量的总供给,经由买卖加元来维持加元的稳定性并监控外汇市场,惟与其它国家中央银行不同之处则为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监督与管理的权力(由财政部所属的金融管理局负责),且不提供票据支票的清算服务,而系由散布全国各地的清算中心,负责确认辖区内每家银行分行每天结算的帐款总额,再传送至Bank of Canada。另加国自1951年起即废除外汇管制。
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与省两种,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监管重心为相关公司的偿付能力,其宗旨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省级监管项目则为省级注册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重点为对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监控。
主要商业银行有:
1.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Canada,RBC):成立于1869 年,最大的民营银行。2004年资产总值达4,480亿加元,是加拿大市值最高、资产最大的银行,也是北美领先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在全球,加拿大皇家银行拥有约七万名员工,在30 多个国家设立有分支机构,为1,400 多万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2.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CIBC):由加拿大商业银行(1867年成立)与加拿大帝国银行(1875年成立)于1961年合并而成,为加第二大银行,2005年总资产为2,803.70亿加元。
3.蒙特利尔银行(Bank of Montreal,BMO):成立于1817年,为加第三大银行。2005年总资产为2,980亿加元。
4.丰业银行(Scotiabank)是北美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2005年7月为止其资产总额达3,180亿加元。Scotiabank集团在48个国家拥有44,000名员工,通过由1,800多家分公司和事务所组成的网络提供各种服务。在所有加拿大银行之中,Scotiabank占有中国大陆最大的份额。他们在北京和上海设有代表处,在广州和重庆设有分行,可处理对外和本国货币业务。2004年他们收购了西安市商业银行的少量股份,这是与国际金融公司联合进行投资的开始。
5.加拿大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NBC) 始建于1859,今天位列加拿大主要宪章特许银行之一,也是魁北克省领先的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 的代表机构、分行及众多联盟遍布并活跃于世界各地。加拿大国民银行管理超过1,910 亿加元的资产、遍布加拿大的462 家分行及16,600 名雇员完全有资格为您提供优质的全方位解决方案以及您所需的安全保障。
6.道明银行(The Toronto-Dominion Bank,TD Bank)与旗下附属公司统称道明银行财务集团(TD Bank Financial Group)。集团业务遍布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为超过1,400 万名客户提供四项主要业务:加国个人及商业银行服务(包括道明加拿大信托)、财富管理服务(包括宏达理财TD Waterhouse 和在TD Ameritrade 的投资)、批发银行服务(包括道明证券TD Securities)及美国个人和商业银行服务(通过TD Banknorth 提供)。道明银行财务集团被评为全球首屈一指的网上财务机构,共有超过450 万名网上客户。截至2006 年7 月31 日,该集团拥有资产3,858 亿加元。
(二)资本市场
加拿大主要有两个证券交易所,最大的是多伦多证交所(TSX),在筹集的股本金额上2004 年排名世界第五。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是世界上第七大证券交易所,北美第三大证券交易所。超过1,300 家发行人,总市值达到1 万3 千亿美元。在TSX 上市的公司来自全球各种不同领域,包括矿业、石油、天然气、林木产品及采矿等资源公司,工业、生物科技、交通运输业、通讯、原材料及金融服务类公司。在TSX 上市可为公司带来一系列的益处,例如易取得资本、流通性强、透明度高及分析员提供全面的研究分析。2004 年,多伦多证交所股票融资额达到25 万4 千亿美元,交易达到56 万亿股,637 万亿美元交易量。(信息来源:多伦多证交所)
五、 相关税收政策
(一)税收项目
加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是靠税收,现行由联邦政府、省政府及市政府征收租税的主要项目大致如次:
1.联邦政府:
联邦所得税(公司及个人)
联邦销售税(GST,魁北克省由该省自行管理GST)
关税与特别消费税(烟、酒、珠宝、古董等)
资本税
其它类似税的社会福利计划(如退休金Canada Pension Plan、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 Premiums 、育儿津贴The Canada Child Tax Benefit等)
2.省政府:
省所得税(公司及个人)
省销售税(PST,阿尔伯塔省除外)
天然资源税
资本税(仅曼尼托巴、安大略、魁北克、萨斯科彻温及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等省课征)
土地转让税
3.市政府:如房地产税(Property Tax) 。
(二)税负中较重要的项目如下:
1、公司所得税
加拿大政府在工业七国中是征收最低工资税的国家,当然就降低了总体有效公司税率; 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需交纳海内外所有收入的所得税,非加拿大境内注册的公司则需根据在加拿大的收入交税。
2、个人所得税
1年之内在加拿大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含183天)就被认为是纳税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联邦个人所得税是渐进税率,最高为29%,根据家庭成员的多少和收入水平税率不同。此外,各省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率由4%-24%不同,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而赚取的费用(薪酬除外),需交纳15%的联邦税,如该服务发生在魁北克省,还需预扣9%的省税加拿大居民在加国境内外发生的所得(world-wide income) 都要按所得税累进税率纳税,非加拿大居民仅就其在加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受雇和出售应课税的加拿大产业中所得的收入按累进税率纳税。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分四个级距,并随每年的通货膨胀率而做修正。
2005 年联邦所得税率如下:
应税收入在MYM36378加元以下者课征16%;
应税收入超过MYM36378但未满MYM72756加元的部分课征22%;
应税收入超过MYM72756但未满MYM118285加元的部分课征26%;
应税收入超过MYM118285加元的部份课征29%。
3、联邦货物及劳务消费税GST
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91 年1 月1 日起实施联邦货物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 ,对在加拿大境内产生或进口的货物或劳务消费,征收7%的货物及劳务消费税GST,2006年降为6%。除了阿尔伯塔省外,各省对货物都征收消费税(PST),某些省还征收劳务税,各省征收的标准由7%-10%不等。某些服务,如长期住宅租赁,医疗及境内金融服务免于交纳GST,年营业额低于30,000加元的商业无需登记GST。
新斯科舍、纽布伦斯威克及纽芬兰与拉布拉多三省则采调合销售税制度(harmonized sales tax, HST) 径收15%;其中7%属联邦、8%属省。
4、联邦进口关税
加拿大在其边境对进口货物征收范围广泛的关税。从1998 年1 月开始,加国实行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armonized system) 征收关税,其海关对各种进口货品课征标准依产地不同而有所差别。详情请参阅网站:http://www.cbsa-asfc.gc.ca/general/publications/tariff2006/01-99-e.pdf 。
5、省销售税(PST)
除阿尔伯塔省及3 地方区外,每省均于业者在零售时,按各种货物(食品及一些生活必需品除外)及劳务的价格征收销售税,各省税率不同。
6.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的50%应为纳税收入,资本损失可以追溯至前3年或无限延后的用于税务抵扣,但通常仅限于抵扣资本利得部分。出售某种商业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在重置资产时可充抵部分资本利得税。在一人一生中,出售合格小型企业或农场资产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可享有最高50万加元免于交纳资本利得税,出售私人主要住宅的收益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三)纳税时间
公司根据上一年度的赋税或当前年度的估算税负,按月预缴税款,最终交纳日期不得迟于税务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尾,加拿大人控制的小型私人公司不迟于第三个月尾。雇员收入需交纳的税款,由雇主代为扣缴,未经雇主扣除税务的个人收入需由个人按季度交纳。
六、外国企业准入程序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ICA)第11 条的规定,外国人投资如果是以在加国建立新企业的方式为之,2002 年起投资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则只需向管理当局报备即可。亦即投资者只须在有关投资进行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把投资方案通知主管机关。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须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新企业是属于下列被保护产业之一,否则此项投资不须经过审核或批准。
如果外国人要投资于某些特殊的行业,或接管现存的企业,则该项投资不仅要申报,并可能依据ICA 条例接受审核。根据ICA 条例第15 条,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下列各项:
(一)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的出版、发行或销售;
(二)电影或影像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三)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四)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的形式的音乐,其出版、发行或销售。
(五)广播、电视、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播送。一般而言,收购某一公司投票权股份少于三分之一,或收购其它任何实体单位投票权益不及半数时,则不予视为取得控制权,因而 有关收购方案,不须受有关当局「审查」(review) 。如“非加拿大人”在收购一个现有商业的控制权,而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便需要遵守「通知程序(notification process):
收购者直接收购该加拿大人商业机构:而该加拿大商业机构的资产值在5 百万加元以上者;
收购者间接收购该加拿大人商业机构:以收购加拿大公司的海外母公司为方式,且该加拿大商业机构资产值在以上5 千万加元以上者;或加国商业机构资产值在5 百万加元以上,且占其母公司总资产值50%以上者。
收购现存的敏感文化企业或创设新敏感文化企业者,包括出版、电影及音乐。企业大小规模不在所问。
至于接管现存的企业,依据ICA 的规定,会受到审核的情形包括:
直接购买控制权-资产达到加币5 百万者;
间接购买控制权-资产达到加币5 千万者。
如果投资申请案件须经过审核,则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ICA 第16、20 及21 条的规定,每一件投资案件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案件是否对加拿大有利。
投资申请如果不被视为“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则可向主管当局提出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以此种保证方式取得许可的投资,可能在日后受到主管当局的审查,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其当初的保证。这种保证方式的运用提供一极具弹性的工具,使得投资申请可依据当前对加国经济有利的项目,随时修正。依据投资法规定,上述的审查应在105 天内完成,通常约花费四至六周左右。
此外,依据ICA 的规定,联邦政府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 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案,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反托拉斯的立场提出其意见。即使无需经过ICA 审查的投资案,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合并前必须向竞争局报备。竞争局的主要宗旨在于限制一些会对加拿大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影响的交易,因此即使是成立的投资企业在寻求扩张营运的过程中,有意取得现存加国企业的控制权时,也一样要考虑到竞争局的限制。
符合竞争局的要求,ICA 中的条款规定可经由提出各种不同的保证而达成。竞争局采取取缔的制度,而非采取发给核准的制度。竞争局有权力采取行动制止某一并购交易的发生,使并购案被撤回,或者被搁置不决。如果投资者未能履行其当初的各项保证,并不会导致任何已取得的核准被撤销。但竞争局将进行各项调查,并可能在并购已完成后在竞争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 对并购交易提出异议。此法庭有相当大的权限,包括可以指示已合并的企业不得合并。
加国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执行法内容修订其投资法令,通常适用国际条约或是区域自由贸易协议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更优惠的待遇。公司(Corporation)投资人有二人以上,平均拥有公司股份,如投资人为NAFTA 或WTO 会员国人民,则可适用NAFTA 或WTO 的投资规定。通常来自WTO 会员国的投资者,只有当其所欲投资的加拿大公司资产达一定水平时,方需经过审查;而此一资产水平,加国主管机关每年调整。以2006 年为例,被直接投资的加拿大公司在2 亿6,500 万加元以上者方需受审查,间接投资则毫无限制。然对某些敏感产业如矿业、金融、交通以及文化等产业则不适用。
2006年加拿大保守党政府拟提出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加以限制的动议,但目前还没有形成法律。
七、 投资相关机构
律师:
•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http://www.cba.org/CBA/Home.asp)
会计师: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www.cica.ca/)
•注册会计师(http://www.cga-online.org/servlet/custom/publicView?region=ca )
金融 / 银行:
•加拿大银行(http://www.bank-banque-canada.ca/ )
•加拿大银行协会内资和外资银行名录(http://www.cba.ca/en/)
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其它服务
1.加拿大商业服务中心(http://canadabusiness.gc.ca/gol/cbec/site.nsf/en/index.html) 加拿大商业服务中心提供政府服务、项目和法规信息,并有工作人员值班回答有关创建新企业或改进现有企业的问题。
2.加拿大政府项目与服务(http://www.gc.ca/main_e.html)
分类目录提供了所有联邦政府服务项目的链接。
3. 加拿大政府联络信息检索(http://canada.gc.ca/directories/direct_e.html) 网页提供了检索加拿大政府各机构电话号码、电邮和工作人员服务中心的链接。
注:
1. 本报告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除了已注明出处的,还引用自加拿大政府投资合作司、加拿大统计局、中国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台湾省经济部、香港特区企业注册管理中心和美国中央情报局
2. 因引用资料来源不同和时间不同,数据之间可能会出现差异。
八、加拿大推动对外投资政策
(一)加拿大对外投资概况
早年加拿大政府将外国直接投资(FDI)的政策和研究重点定位于外国资本的输入,而不是本国资本的输出。但是上个世纪90 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加拿大跨国公司的海外直接投资明显加强了资本的输出,并正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反映出加拿大在日益增长的一体化的国际市场中的积极参与。
据加拿大国贸部统计,加拿大直接对外投资(Canada Direct Investment Abroad, CDIA)在2005 年增长了3 个百分点,累计达到了4,651 亿加元,高于2004 年的4,514 亿加元。造成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加元的升值,在兑换其他外币时所需加元的数额减少所致。截至到2005 年年底,加拿大在在外国直接投资的的资产主要是金融和保险业,占44%,能源业占12%,服务业和零售业占12%,金属矿业占11%。
加拿大在2005 年在美国的直接投资资产上升了8.95,累计达到了2,137 亿加元。2005 年美国占加拿大向外国直接投资的46%、英国占9.2%、巴巴多斯占7.5%。
加拿大向外直接投资(CDIA)的增长率只有流入加拿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增值率的1/3,比2004 年累计的4,514 亿加元增长了3%,2005 年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4,651 亿加元。这一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加元的升值,从而使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兑换投资国的货币成本降低了300 亿加元。
自1997 年以来,加拿大向外的直接投资就超过了流入加拿大的外国直接投资,使加拿大从那时起成为了净投资输出国。但由于2004 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加拿大的增长,在2005 年年底加拿大向外直接投资的净值下降到了495 亿加元,低于2004 年的704 亿加元的净投资额。
加拿大除对北美投资增长8.8%、对中南美投资增加7%外,对其他地区的直接投资都有所下降。2005 年加拿大在美国直接投资的净资产增长了8.9%,达到了2,137 亿加元,大部分是作为资本金流向了与美国接壤的边境南部的正在进行的商务活动。从表1 中可以看出,2005 年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的46%流向了美国,大大低于1995 年的52.6%。
(二) 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趋向分析
加拿大对国际贸易高度依赖,2005 年其进出口总额占加拿大国内生产总值的72%。但是国际贸易远不是唯一的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吸引国外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同样对加拿大的经济繁荣做出贡献。流入加拿大的外国直接投资给加拿大带来了新技术、新资本以及新的经济管理和组织方式,而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加拿大融入全球供应链和扩展出口潜力的必不可少的方式。
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CDIA)对加拿大的经济繁荣所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2004 年,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国家之间不同技术水平的差异对加拿大向外直接投资选择目的国是有影响的。
美国是加拿大最重要的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国,英国也是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国家。因为这两个国家吸引了大部分加拿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所以这里省略了。从图2 中可以看出,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是于投资目的国的技术水平相关联的,即那里技术水平越高,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就更多地流向那里。
(三) 加拿大对外投资行业分析
占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中份额最大的是金融保险业(45%),差不多占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的一半,紧随其后的是能源和金属,占22%,这也显示了加拿大对资源的重视。这两项投资加在一起,就占了差不多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的2/3,均属于纵向投资。当然,并不是说所有这类投资都是纵向投资。投资商希望在不同的国家提供金融和保险服务,或者投资于他们有需求的诸如能源和金属之类原材料。
较低的运输成本,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和持续发展,贸易和投资门栏的降低,都驱动着生产环节的分工,使全球供应链的价值在增长。加拿大的投资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更多地在纵向对外直接投资,利用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完善全球供应链。
(四) 海外投资对加拿大经济的贡献
1.对经济的总体贡献
正如上面提到的,十多年前加拿大政府只注意到外国直接投资给本国带来的好处,故始终致力于积极吸引外资;而对外直接投资输出则一般认为是本国资本的流失。但近几年人们逐步意识到加拿大公司海外的国际投资在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中扮演着特殊而重要的角色。加拿大公司通过购并、合资、合作、战略联盟以及新设等方式越来越多地进行资本输出,以增强他们在国际市场的经营活动,渗透新市场,获取新技术、资源和技能。这些海外的投资活动在研究与开发、经济增长、出口机会以及最终的就业增加等方面给加拿大本国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阐述了这种利益:
(1)加拿大的海外投资带来了一个更具竞争性和富有弹性的本国经济。当一个加拿大公司在智利成功地建立其自己产品的出口市场后,直接投资建厂可以使其更迅速地将市场扩展至拉美和其他南美国家。直接投资具有的进入市场的便捷性和对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的适应能力都是成功的关键。海外投资给企业本身、甚至给国家带来的利益很可能是简单的出口所难以实现的。
(2)FDI 的输出创造的收入日益增长。随着加拿大资本输出的增长,过去几年中海外投资的收入也突飞猛进地增长。到本世纪初,加拿大公司在海外投资的季收入(利润和红利)在40 亿加元左右。
(3)进入全球市场的加拿大公司在成长、生产力和利润方面的业绩都高于国内公司的表现。加拿大公司投资海外市场获得的较高的利润得益于不断提高的生产效率,这部分归因于这些公司利用规模经济的能力的提高。
(4)加拿大海外投资的增长带来了出口的增长,从而直接影响到加拿大经济的健康状况。出口占到加GDP 的三分之一强,出口是加未来经济增长和在全球市场保持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5)海外投资还为加高科技产业提供了获取外国技术和技能的更好的途径;同时,也促进了加拿大的研究和开发,反过来又带动创新、市场潜力的开发和受高等教育人才的就业机会的增加。
(6)海外投资的收益者不仅仅是投资者本身,他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将新技能、管理技巧和获得的技术介绍给后来进入海外市场的公司,使更多的加拿大公司收益。
2.对外直接投资对加拿大贸易的贡献
根据1997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的研究显示,FDI 对贸易有着深远的影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14 个发达国家的分析估计认为,投资-出口增殖率平均为2,即资本输出国每1 美元FDI 输出平均产生2 美元的额外出口值。这个增殖率在某些国家可能会更高。FDI 输出到像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主要目的很可能就是直接服务于某个大市场;而且,当地无论在基础设施还是咨询等后勤支持方面的能力可能也比较大,其结果是投资-出口增殖率就往往会小于1。与之相反,输出到发展中国家的FDI 带来的出口增殖率会比较高,原因是输出到这些国家的设施更大的可能是执行世界各地的产品订货任务,服务于全球;而且,当地的基础设施比较差,需要从资本输出国由贸易方式输入更多的设备,也包括咨询服务。
加拿大输出到工业发达国家资本的投资-出口增殖率是0.6%,即加拿大投入到美国或欧洲发达国家市场的每1 美元仅带动额外的60 美分的出口;而输出到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出口增殖率为3-4,即投资带动的出口成倍地增长。
(五)加拿大对外投资政策自由开放的投资政策
1.自由开放的投资政策
加拿大政府提倡自由开放、透明宽松的对外投资政策。正如前面所言,加政府的外资重点在于如何吸引国外资本的流入,而不是鼓励本国资本的流出,但不限制资本的输出,所以对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一般不加以限制。由于近几年加拿大的对外投资给加拿大经济带来了可观的利益,加政府也日益重视对外投资活动。加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关注并不在于鼓励或刺激资本输出,而是要充分保护本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中的各项利益。
加拿大政府始终寻求通过国际性的活动,来改善全球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加政府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世界贸易组织(WTO)和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等国际组织的讨论和谈判,以确保本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得到保护,尽可能提高对外投资的透明度和开放度。为了更好地了解加拿大公司在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激励因素,以便加政府在国际组织和协定的谈判中切实反映加拿大人的利益,达到既定目标,加外交国贸部还向公众提供了一份“贸易和投资障碍反馈表”,征求公众的意见。
2.间接促进投资的相关机构
虽然加拿大政府没有专门鼓励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也没有直接的促进对外投资的专门机构,但通过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和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等的业务,分别从提供投资保险和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等方面间接地带动资本的对外输出。
(1)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Development Canada, 简称EDC)成立于1944 年,是一家提供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加拿大出口和投资的专业金融性皇家国有公司。加政府主要通过该公司的运作,将促进本国的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在一起。
(2)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简称CIDA)成立于1968 年,是加拿大的主要发展援助机构,隶属于加拿大外交国贸部,负责加拿大78%的援助款,向世界上100 多个最贫穷的国家提供援助。它是援助贷款的批准机构,同时也是此种贷款的直接提供者。它与EDC 共同对开发与商业利益相一致的项目提供贷款,由于EDC 的贷款条件大多是商业化的,那么补贴的责任自然就落到了CIDA 的身上。
(3)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usiness Development Bank of Canada,简称BDC)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在向加拿大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投资和咨询服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企业。业务范围包括融资、咨询、次级融资以及风险资本等四类。
(六)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法规
1.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加拿大没有专门关于境外投资的法规,但相关的部分内容可以在与对外贸易的法规中找到,比如关于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同样适用于限制在境外投资相关的产品和技术。
2.对外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加拿大是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成员国,NAFTA是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由美、加、墨三国组成。三国于1992 年8 月12 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 月17 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 年1 月1 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
3. 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a. 政府鼓励、限制的项目种类
加拿大鼓励出口和投资的项目包括环保、农业等方面的技术和产品。在加拿大出口限制的技术和产品也被视为对外投资限制的技术和产品。
加拿大规范进出口贸易最重要的法规就是1974 年通过的《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EIPA) ,由外交国贸部专门负责管理对外贸易的进出口管制局按照该法规定的特别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进出口进行控制。该法规定的特别目录包括进口管制目录(Import Control List, ICL) 、出口管制目录(Export Control List, ECL)和地区管制目录(Area control List, ACL) 。进口管制目录一般只列商品名称,其中部分商品仅按原产地进行控制,这些商品的进口需取得进口许可证;后两个目录都是管理出口商品的。
加拿大依照《出口控制清单》和《地区控制清单》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加拿大同美国的双边协议,对于出口最终目的地为美国或其领土的,《出口控制清单》中的大部分产品都不需要出口许可。《出口控制清单》第3 组第4 组及其他部分产品需要单独的出口许可。
b. 受政府审批的项目范围
根据前述,加拿大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出口控制清单,出口控制产品在出口前需要获得出口许可。出口许可包括普遍许可和单独许可。普遍许可是针对销往某些国家的、符合特定条件的产品预先授予出口权,实行简化程序。单独许可是针对单个进口商或出口商的。大多数受控产品都需要获得单独许可。
c. 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加拿大没有专设机构,对境外投资,如果涉及法规限制的技术和产品,法规限制的地区,由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负责审查。
4. 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支持
a. 税收减免措施
加拿大对本国企业出口技术和产品或在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措施,不论实物还是服务都可享受相关待遇。
在加拿大,出口的货物和服务都可以享受退税规定。加拿大企业需交纳的消费税有两种:“联邦货物和服务税(GST)”和省政府的“省货物和服务税(PST)”。加拿大企业每年必须按其注册时被分配的登记号向政府报税。出口产品的企业可持海关申报单在年度报税时从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得到退税。
再出口退关税:由于加拿大与美国经济的融合程度高,两国的大量货物贸易相当于制造业内部的“加工贸易”。对此类贸易加政府不征收关税。
b. 亏损补贴
加拿大没有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亏损补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政府对本国企业的直接补贴被严格限制。世贸组织的反补贴原则要求各国的外贸促进体系必须由以政府直接补贴为主,转向国际通行的、以出口金融工具为主的间接支持体系。从金融支持的性质来看,有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两种方式。政策性金融支持,除政府给予补贴、奖励等方式外,主要的是政策性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予支持。为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是各国对抗国外同类机构竞争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而商业性金融支持则指的是按照市场原则提供的贷款、担保、买方信贷、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
c. 实物投资出口退税
加拿大企业境外投资的实物出口退税相当于出口的退税,在上一段有关税收减免措施中已经提到。
d. 其他财政支持措施
扶助工程服务出口,支持当地工程公司取得合同。加拿大的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对加拿大公司在加美两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工程服务的投标,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其他项目,实行补贴措施。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以及“出口市场开发计划”负责提供出口补贴。面对政府的一切合同,当地工程师和建筑公司享有优先权。美国的公司要向某一项目投标,必须同加拿大的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之间,也有一些壁垒,支持本省公司而限制外省公司。
5. 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投资融资服务
a. 融资渠道
向加企业产品的买方提供信贷,为加出口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及再保险,应收帐款贴现、资信调查等金融服务。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http://www.edc.ca/)负责提供此类服务,其依据为加拿大“出口发展法”。该公司为国有公司,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类似机构相比,该公司提供的出口融资服务最为全面。
b. 融资成本优惠措施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向加拿大企业获购买加拿大企业产品的外国客户提供融资优惠,比如1995年,三峡总公司委托中国银行与加拿大EDC签订了1,250万美元出口信贷协议,用于购买加拿大公司的产品,由加拿大MonencoAGRA 公司承接的中加合作建设三峡工程管理系统(简称TGPMS) 的项目。该信贷的提款期3年,还款期10年。
c. 其他融资服务
EDC 还向外国公司提供诸如银团贷款、租赁、项目融资等金融产品。向本国公司提供信贷,包括信贷及担保分向加拿大公司提供的信贷或担保和向外国公司提供的信贷。向加拿大公司提供的信贷或担保有出运前融资和股权投资。
此外,EDC 还向本国公司提供承兑银行本票以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等服务。EDC 公司还向外国公司提供信贷,其中向外国公司提供的信贷分直接贷款(适用于一次性采购)和信贷额度(适用于多次采购)。
6. 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保险服务
a. 政治风险保险
前面已经提到,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对海外投资的支持重点体现在对各种风险的保险,特别是政治风险保险(PRI)和对贷款的政治风险保险(Political Risk Insurance for Loans )。EDC 的PRI 可以对三类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中的90%提供赔偿:货币转移和无法汇兑的风险;资产征收的风险和政治暴力事件的风险。
政治风险保险适用于海外投资和资产。该险种主要保护加拿大人在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资产,不管其拥有的是机器设备、仓库或是大型制造业,因受政治事件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理赔额最高可达实际损失的90%。承保范围比较灵活,对任何规模的投资都适用,承保人可选择拟承保的风险,这些政治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权债务人的不支付;没收风险;政治暴力风险、转换风险;转移风险;重新占有风险。
b. 信用风险保险
加拿大EDC 提供的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其中信用保险又分为应收账款保险和出口保护。
应收账款保险:由于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如买家无力付款、破产或清算、拒收货物、取消合同、战争、进出口许可取消、货币转移等,均在应收账款保险承保之列。理赔额最高可达实际损失的90%。出口企业因此可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也可向买家提供灵活的付款方式,有利于吸引外国客商。该险种主要适用于出口业务长期稳定的公司。目前EDC 列明的可承保的出口目的地包括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
出口保护:单一一笔出口业务可通过“出口保护”项目获得保险。在买家接受货物后拒不付款,出口商可获得最高达90%的赔付。但是对出口目的地有限制,目前只有25 个国家和地区适用该险种(不包括中国)。承保的交易金额上限为25 万加元。出口商可通过网上申请该项保险,EDC 在网上提供标准保单,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该保险适用于任何规模、任何行业的企业,包括服务业。目前的最新保费是投保金额的1.5%,最低收费250 加元。
c. 其他投资保险计划
加拿大EDC公司还提供合同保险。合同保险适用于资本货物、服务合同或项目,有履约安全保险和特别交易保险两种。
履约安全保险:
当出口商开出的履约保函或信用证遭到买家错误扣押时,EDC提供的保险可使出口商获得最高损失额达95%的赔偿。出口商的一般申请程序是:书面向EDC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EDC出具一份接受函,说明保费及交费日期,并附上完整的保单。收到保费后,EDC将出具载明了保险范围的确认函。
特别交易保险:
该险种针对的是某一个特定的资本货物、服务和项目合同,赔付额最高达实际损失或应收账款的90%。目的在于帮助出口企业增加出口机会,增强竞争力,保证日常资金运用。承保范围包括许多商业和政治风险,如:买家清盘、欺诈或无力支付;买家中止或取消合同;货币的不可兑换或不可转移;战争、革命、战乱及其他政治不稳定因素;进出口许可证或准证的取消;所在国延期偿债等。具体的条款还可根据客户需要量身定做。
7. 信息服务
a. 投资目的国(地)经济、税收、投资法律法规等
加拿大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之一即是接受企业的咨询,针对企业的经营和出口提供市场咨询、培训、政策指导等服务。
与出口有关的信息服务主要有:
市场分析报告及信息:加拿大工业部、农业部等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每年大量公布各行业的国外市场报告及贸易机会。详见其网址:http://strategis.ic.gc.ca/sc_mrkti/engdoc/homepage.html ,及http://ats.agr.ca/general/home-e.htm
贸易专员服务:指加拿大外交国贸部通过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贸易专员(trade commissioner) 向加拿大公司提供各国市场信息、组织参加展览会,提供当地主要机构名录等服务。其内容十分丰富。详见其网址:http://www.infoexport.gc.ca/menu-e.asp 。
出口市场发展项目:加外交国贸部对新出口企业到国外参展或进行市场调查可提供总额不超过7,500 加元的旅费资助。详见其网址:http://www.infoexport.gc.ca/pemd/menu-e.asp 。
加拿大EDC 公司可以提供超过200 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别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更新及时,涉及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概括,包括政治、社会、国内经济发展、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环境、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等全面的的分析。
b. 项目对接服务
可以通过加拿大驻国外的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商务/贸易官员安排与当地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会谈。一般要提前2 周与当地的加拿大外交机构预约,在当地的官员了解了企业的需求后,通常会向企业提供若干可选择的机构联系方式并设法帮助取得联系。
c. 项目启动支持(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对于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和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DC)发放的任何贷款和保险,申请贷款和保险的公司必须提供相关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计划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上述机构也向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咨询等多种多样的服务。加拿大EDC 和BDC 都拥有专业人员向企业提供融资方面的咨询服务。
d. 其他信息服务
加拿大特点的跨部门联合咨询服务─“加拿大团队公司(Team Canada Inc.)” 由于各个政府部门在不同的职能方面为企业的出口销售提供服务,为加强各部门间协调,加政府于3 年前成立了一个以促进加企业出口为目标的松散的政府间合作机构“加拿大团队公司”。该机构最初由外交国贸部、农业部和工业部组成,目前发展到23 个政府机构,几乎包括了所有与出口管理和服务有关的联邦政府机构。本文涉及的加政府部门均为其成员。其秘书处设在加外交国贸部,负责制定活动计划(通常3-5 年为一个周期)和处理日常事务。“加拿大团队公司”下设12 个行业组,如制造与加工业、农产品、建材产品、通讯和技术产品、服务业等。
该机构的职能之一是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情况不定期召开相应级别官员参加的出口政策协调会议。另一项职能是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咨询信息工作。 “加拿大团队公司”的服务面对全国各地,其绝大多数工作如热线电话咨询等都由各政府部门人员承担,其工作战略和计划的制定和内部管理协调也由兼职人员负责。关于该机构的详细介绍请见其网址:http://exportsource.gc.ca/index_e.cfm
有关投资加拿大其他政府网站:http://www.canadainternational.gc.ca/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