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世界报》6月18日报道,伊朗第一副总统宣布了保护国内生产11条举措,其内容如下:
一、社会福利保障部应对生产部门分期支付保险费、免除罚款或延期6个月支付保险费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在15天内将结果报告保护生产特别工作组;
二、“四五计划法”第160条内容执行部门应拒绝进口由矿产工业部提议、特别工作组同意的国内能生产的同类商品,并负责监督执行;
备注:有关部门进口外国商品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包括获得商业部正式进口许可的代理;
三、伊朗海关总署应对矿产工业部提出的“关于低价申报进口商品”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结果一周内上报有关部委;
四、矿产工业部、伊斯兰文化指导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应对外国商品进口商和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进行必要的协调,在禁止宣传进口商品的同时用国内同类产品广告的收入补偿外国商品进口商因广告宣传减少造成的损失;
五、伊朗伊斯兰中央银行应与矿产工业部合作,二个月内制定出生产部门信用审查方式和程序并予以执行;
六、1386/12/26(2007/3/17)通过的H39399T211849政府决议第6条内容修改如下:
向生产部门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需经矿产工业部或省矿产工业组织或被授权银行专家确认,获得上述部委、组织或银行确认的生产部门可优先获得流动资金贷款;
七、1386/12/26(2007/3/17)通过的H39399T211849政府决议第8条财产所有权后面加上“和工矿银行”;
八、伊朗工业标准研究组织应认真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伊朗现行标准和规定,有些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有效期到2010年3月20日止;
备注:伊朗海关应拒绝为质量低劣进口商品办理清关;
九、《国家服务管理法》第5条内容执行部门在实施技术项目和开发项目时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任何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包括其是否需执行强制性标准还是已获得伊朗标准化组织的确认,只要被上述部门宣布为禁止,由执行部门的财会人员负责告知此决定;
十、伊朗中央银行和财经部应采取措施,将专门为生产部门提供贷款的渠道和工业部门外币本币优贷的额度集中到工矿银行,并创造条件将生产部门在其他商业银行的保函以及保函余款转移到工矿银行;
十一、鉴于世界经济现状的敏感性和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建立生产部门领导人信心的重要性,如果有些生产部门负责人、银行负责人、有关执行部门负责人拒绝执行有关措施,并通过其代理人制造矛盾,矿产工业部可以将他们的违规事实提交给行政违规调查委员会。
本决议于1388/3/17(2009/6/7)提交总统批准,第一副总统已将该决议转发社会福利保障部、商业部、财经部、矿产工业部、伊斯兰文化指导部、中央银行和声像组织。
文章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