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对外贸易有哪些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 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伊朗商业部
1、主要职责是
1)目标:
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它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
调查研究其它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
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
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
准备和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从商务上指导和促进对外关系。
2)职能:
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
建立与其它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
贸易数字的统计和编制,包括整理和发表。
二、 贸易法规体系
伊朗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商品可分下列三类:
1、 允许商品:依照规定无需取得许可既可出口和进口的商品;
2、 限制商品:需取得许可才能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3、 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义(根据买卖和消费信用)或根据法律被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进口管理】
伊朗的进口项目规定在每年伊朗农历的元旦(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该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四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若干部门决定的)、未授权的、禁止的(按伊斯兰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规定”不断变化,因此建议需要时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
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那些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彩票。
12、那些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它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出口管理】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四、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伊朗海关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检验建议规定,例如标签上必须写上:
1、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
2、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号码;
3、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向伊朗出口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新的标准。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
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杆梗、嫩枝、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文章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