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挝国内市场,老百姓重商轻农,城市里大部分人口从事商业活动,私营经济较发达,规模较小,以家庭经营为主,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老币大幅贬值,市场不景气。近年来,老政府大力推动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其中整个国家的私人经济已占到全国经济的50%以上,鼓励发展农业、工业手工业生产,以满足国内的需求,逐步替代进口的产品。
97-98年度,老挝政府为保护国内生产,推动国内企业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组织了一些企业集团,如:建材集团、制衣和布匹集团、咖啡出口协会、手工业品集团及边贸出口集团。加强对市场管理,为防止哄抬物价,对17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市场指导价。
九十年代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一直是老挝传统的贸易伙伴,每年向老出口大量的机械、钢材、燃油及轻工产品等,老向其提供木材、咖啡等农林产品。随着苏联和东欧的剧变,现双方的贸易已大幅减少,一河之隔的泰国取而代之成为老最大贸易国。现老与世界50多国家建立贸易关系,主要贸易伙伴为:泰国、日本、越南、中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法国、德国等。
2000-2001年度,老挝进出口贸额为8.53亿美元,其中进口5.28亿美元,出口3.25亿美元。
老挝政府重视利用资源优势,强调发展出口加工业,调整出口产业结构,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指导,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逐步减少老挝的对外贸易逆差,并最终达到基本的平衡的目标。1998年老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比1997年下降,贸易逆差3?48亿美元。主要出口商品有:木材、木制品、电力、咖啡、成衣、手工艺品、矿产品、砂仁等;进口主要商品有:各种机械设备、建材、电器、汽车及零配件、粮食、衣物、燃油等。
关于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规范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高中资企业投资效益,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6号令和商务部、外交部商合发[2004]668号文件精神,本着“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国企业来老挝投资开办企业须事先征求驻老使馆经商处的意见,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违反老挝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驻老挝使馆经商处受理和回复下列征求意见函:地方企业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中央企业可直接发出征求意见函;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商务部(合作司)在必要时发出的征求意见函。我驻老挝使馆经商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征求意见函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征求意见函涉及可能影响双边关系的重大境外投资,经商处须报请驻老使馆后再行回复。
三、驻老使馆经商处在接待企业或公司人员来访时,主要从老挝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安全状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我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合理布局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四、中国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驻老挝使馆经商处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来老挝投资开办企业。
五、拟在老挝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准备阶段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在向老挝矿产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前,须征求中国驻老使馆经商处的意见。在经商处回复征求意见时,有关企业或公司须出具《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回执》、发改委有关批文及企业相应行业资信证明材料。经商处将根据老挝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六、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老挝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到我驻老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若出现两家或多家中国公司同时申报同一个项目(特别是申报矿点),以到经商处报到登记的时间为准,驻老使馆经商处将支持到经商处报到登记早的企业或公司,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商和协调。
八、到老挝投资办企业,须严格遵守老挝的法律法规,尊重老挝的风俗习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擅自接触老挝政府高级官员,对外随意承诺,以免造成“倒压”给国内主管部门和使馆工作带来被动。有关公司不得从事非法中介炒作项目的活动,不得有诈骗行为,以免有损中国企业的形象。
驻老使馆经商参处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