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宾的出口贸易政策
菲律宾政府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在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口导向型企业采取优惠政策,并于1994年颁布了《出口发展法》。
(一)出口鼓励政策
出口商享有各种出口鼓励政策,包括简化出口手续和出口附加税免税。出口商可以保留100%的出口外汇所得,并可自由用于任何目的。出口商还享有进口商品再出口的增值税退税待遇、外汇辅助和使用出口加工区的低成本设施。出口生产商可以寄售方式或利用退税计划免税进口生产出口商品所需原料。
所有菲律宾出口商均可获得出口融资。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出口商可向当地的申请信用证、购买合同或销售合同所需的外汇贷款。中央银行用担保商业合同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以低于国债倦的利率向出口商贷款,向出口型企业利用当地原材料的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产品提供资金支持。
菲律宾还建立了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在原材料、关税等方面给以鼓励。
(二)出口商品管理
菲政府鼓励出口创汇,除因国家利益和法律限制的某些商品外,绝大多数商品不受限制,自由出口。出口商品分为三类:
1、自由出口商品;
2、限制出口商品(此类商品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
3、禁止出口商品(法律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
(三)其它规定
1、限制不公平竞争,有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评估。
2、配额限制,主要针对纺织品和服装。
二、菲律宾的进口贸易政策
(一)进口商品管理
菲律宾原则上允许所有商品进口,对进口商品可分为三类:
1、自由进口商品;
2、限制进口商品(需事先获主管部门批准);
3、禁止进口商品(损害公共健康、国家安全、国际承诺和当地工业发展的商品)。
(二)配额和许可证
1、配额
目前,大约有137种商品受数量限制,有60种商品要求绝对数量限制。
2、进口许可证
主要是农产品。大约有130多种需进口许可证,约占进口商品的4%。
(三)强制性技术标准
1、产品要求和技术
生产者或向菲律宾出口的商人应遵循菲进口商的要求,合同中要写明进口商品的规格。
2、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
进口商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规定。
3、食品,健康和安全规定
(四)标签和标志
1、一般规定
进口商品必须有下列内容:注册商标名称、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名称、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地址、商品的主要成分、净数量。
2、特别规定
有些商品政府主观部门可能有特别规定,例如:要求表明产品的其它特性等。
菲律宾外国投资政策概况
(一) 利用外资的法律
<<1987年投资法典>>是菲律宾投资的基本法,适用于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该法典阐述了投资基本政策,设立投资署负责法律的实施和投资管理。
<<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菲绝大部分的经济活动中投资经营,并规定了禁止,限制投资的领域,即<<外国投资领域表>>。
(二) 对外资的基本政策
外资投资者除享有菲宪法基本权利外,还有以下权利:
1、可将投资清算后的全部资金以投入货币的种类按撤资时的汇率汇出;
2、可将收益以投资货币的种类按汇出时的汇率汇出;
3、可按汇出时的汇率折成外币偿付国外贷款本金和利息,技术协助合同转让费和其它费用;
4、菲政府不没收外国投资和企业资产,如特殊需要,政府将给予投资者公正补偿;
5、菲政府不征用外国投资者和企业资产。但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下,投资者的财产得到公平补偿后可以被征用。
(三) 对外资的鼓励政策
菲政府对投资的鼓励政策主要有:
1、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投资企业的资本设备及其零件的进口减免赋税,对投资于鼓励投资的领域的企业给予4-6年的所得税免征期;
2、对使用国内的资本货物,零配件和原材料的企业可享受税赋信贷;
3、企业注册后的5年内,符合规定的新增工人工资和基础设施开发费可在企业应征所得税中扣减;
4、非财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