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的开展
在过去,进出口交易一直都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特别监管。根据2008年3月27日通过的白俄罗斯共和国第178号总统令,对于每份提供有偿商品转让且总价值相当于3,000欧元的外贸合同(合同的所有附录以及修订条款均应考虑在内),居民企业应在其向非居民企业履行其义务之前将这项交易向其服务银行登记。企业应在外贸合同签署文件提交之日起进行登记。银行不收取交易登记费用。
如今,强制性交易登记不再适用于外贸合同中每项单独签署的附录(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应按照单独签署的附录来执行合同),以及与提供保密信息、智力活动/劳务/服务成果专有权的有偿转让相关的外贸合同。
根据白俄罗斯法律规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进口预付款应获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批准,但以下情况除外:
1. 预付款是由白俄罗斯居民企业(进口商)通过其在白俄罗斯银行开立的外币帐户以外币形式支付,且该等外币是在2008年11月15日之后通过以下途径取得:
- 法定资本的出资;
- 外国捐赠;
- 股息和其它投资收入;
- 与非居民企业所签借款协议的利息;
- 外币银行账户分配的利息;
- 白俄罗斯银行债务担保的利息。
2. 预付款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企业通过在白俄罗斯银行开立的外币帐户以外币形式支付,且该等外币源于与非居民企业所签借款协议(信贷协议)而获得的收入。
3. 预付款是由白俄罗斯居民企业通过在白俄罗斯银行开立的外币帐户以外币形式的收益支付,且该等收益为通过下列协议从法人实体和个人手中收到的外币现金:
- 与从事有偿经营活动的居民法人和非居民个人签订的协议:商品转让、专有信息、专有知识产权、物业租赁、劳务和服务;
- 源自白俄罗斯银行、非居民银行、其它外国信贷机构:因上述交易、证券登记(认购)或执行此类交易的结帐文件而产生的货币债务的融资;
- 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在白俄罗斯境外或境外将商品(劳务、服务)变现为外币;
- 与封闭式合股公司“白俄罗斯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石油产品的变现;
- 与封闭式合股公司“白俄罗斯碳酸钾公司”签订的协议:碳酸钾的变现;
- 与居民法人实体(委员):货主在出口销售过程中的有偿商品转让;
4. 预付款是由白俄罗斯居民企业通过在白俄罗斯银行开立的帐户支付给在俄罗斯联邦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并涉及一项有关俄国商品、劳务和服务进口的外贸协议。
5. 预付款是由以下白俄罗斯居民企业通过在白俄罗斯银行开立的帐户支付给从事外贸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并涉及一项有关进口的外贸合同:
- 拥有运送乘客及货物将穿越外国国境之特别许可证(执照)的居民企业——用于支付与货物和乘客运送相关的成本以及各种税款和收费;
- 转运机构:用于支付通过铁路、航空和海洋运输的服务进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