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来实施货币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当属《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监管与货币管理法》。这项法律规定了货币监管与管理的法律框架、居民和非居民在开展外汇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货币监管和管理的体系、货币管理机构及其权力。
根据这项法律,当前在居民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开展的外汇交易不受任何限制,除了涉及外汇转换的交易——居民企业(不含银行)以捐赠(包括捐款)形式向非居民企业提供资金,这种情况应受到国家银行的监管。
在实施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居民企业实体需要确保按下列要求完成每次交易:
• 出口---从商品装运、劳动和服务提供(保密信息、专有知识产权的转让)之日起不得超过90个历日(对于商业代理合同,不得超过120个历日);
• 进口---从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60个历日。
居民企业实体在进口商品之时应上报相关日期。没有输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商品进口外贸合同应在国家银行的批准下实施。
如需要延长截止日期,企业需要获得国家银行的批准。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条约对完成外贸交易的时间范围另有规定,则应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为准。
几乎所有涉及资本流动以及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实施的外国资本流入(直接投资、一揽子投资、物业收购、银行资金分配)性质的外汇交易都均不受任何限制,除非按照国家银行的标准属于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借贷(贷款)性质的外汇交易,比如限制利率水平、贷款人在海外地区注册等等。
经过国家银行的许可,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有权在非居民银行中开立帐户。
白俄罗斯卢布的官方汇率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确定。
居民企业实体可以自由在非居民银行中开立帐户用以实施信用交易,以及外交和其它官方代表的帐户。其代表人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国家银行中开立的本币帐户应予以通告。居民个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逗留(居住)期间在非居民银行开立此类帐户不需要获得国家银行的许可。
根据《关于批准自然人携带现金和(或)货币工具通过关税同盟海关边境规则条约》,通过关税联盟海关边境的个人,其所携带的现金及旅行支票如超过相当于1万美元金额,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对于货币工具,无论金额多少,均应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