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黑进出口事务的适用法规是《波黑对外贸易政策法》。这项法律规定了商品及服务进出口体系的基本要素,并提供了在海外开展经济活动以及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波黑境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在国际贸易方面,商品和服务可以自由流通。商品的进出口没有任何数量上的限制或类似性质的约束,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出于宣传、公共道德、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健康/生命、动物或工厂,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保护工商业财产,或杜绝毒品及废弃材料等原因而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国际贸易。
除了受到特别限制的商品进口以外,外国法人可以自由实施相当于资本投资或增加投资的商品流动(如果符合外国投资所在地的合法交易规定)。波黑境内可以自由提供各种服务。只要符合波黑以及/或各实体为协议一方的任何贸易协定,则部长会议可允许企业按照指定条件开展某些特定服务的国内贸易。
《波黑海关政策法》主管进出口海关事务。进口关税税率则向欧盟税则目录看齐。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关税税率已下降为先前税率的90%、75%或50%,而某些产品则完全免征关税。关税税率的下降仅适用于欧盟生产的商品,而非所有从欧盟进口的商品。出于关税保护目的,农产品的税率大部分维持不变。
根据《海关政策法》规定,以下商品将免征关税:外国投资项目中所进口的设备(乘用车、游戏机和赌博机则不在此列);受捐赠机构全额资助的实体的下属军队及警队所用的设备;部长会议已批准并由捐赠机构或国际社会全额资助的波黑重建项目所用的设备。
未经海关部门的许可,外国投资项目所用的设备不得出借、抵押、出租或放弃。如果此等设备被出借、抵押、出租或放弃,则业主交需要支付相应的关税。
以下项目也免征进口税:固定资产、因商业活动从海外转入波黑而进口的工业库存和设备、用于制造出口商品的中间材料、广告材料、样本、目录、慈善团体和人道主义机构的商品等等。
对于进入自由流通环节的商品,波黑部长会议可决定或酌情提供鼓励政策以及免征关税。《海关政策法》附录4中列出了所有可能免征关税的商品。
外国投资项目中所进口设备的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投资人需要提供一份经授权部门开具的证明,证实所进口的设备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必要标准。
波黑的主要对外贸易合作伙伴是:克罗地亚、德国、塞尔维亚、意大利、斯洛文尼亚、俄罗斯联邦、奥地利、中国、匈牙利、美国、土耳其、法国、黑山、捷克和波兰。
波黑已与以下国家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黑山、克罗地亚、马其顿、科索夫。
波黑还与土耳其签署了一份自由贸易协定。
欧盟和波黑之间签署的关于贸易及其相关问题的临时协议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并将一直实施至《稳定与结盟协定》被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机构通过。
临时协定有效地打造了一个自由贸易区,并且波黑的不断开放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波黑自2000年以来就一直受益于欧盟的自主贸易措施,在《临时协定》生效之后,波黑的产品可以进入更多的欧盟市场,并且欧盟对波黑的出口也能享受到贸易特惠。
波黑也与美国、新西兰、瑞士、挪威和日本达成了一系列的普遍优惠关税方案。
此外,波黑也与伊朗建立了特惠出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