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河流、山脉、矿产、宝石、可耕种面积、漫长的海岸线以及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口......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称“缅甸”)无疑是一个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为充分享用这种大自然的恩赐,缅甸需要资金和技术来实现持续发展。
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缅甸显然需要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改革,以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转让,从而实现重大经济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此,在实施了数十年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之后,缅甸政府于1988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按照新的经济体制采取了大量稳定市场和推进改革的措施。作为实现经济自由化的初步举措,缅甸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缅甸,并鼓励发展私营部门。
在法律框架内,缅甸关于投资的第一部法律是1988年11月30日颁布的、旨在引进外国投资并重点推动私营部门投资的《缅甸外国投资法》。
企业结构
缅甸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常见实体形式:
外商独资:外国投资者可以:
•在缅甸成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
•设立缅甸境外注册公司的分公司;
•如果是个人,则可设立一家独资经营企业;
•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合伙公司。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企业的全部外资均应由外国投资者提供。
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
•在缅甸成立一家合资公司;
•设立一家契约式/非法人型合资企业(即合伙公司)。
所有涉及国营企业/政府的待设立合资企业均应提交至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按照《外国投资法》(FIL)审批。在依照《外国投资法》批准的所有合资企业中,35%以上的股本(或50万美元)必须由外国投资者出资。
本国独资:外国实体可以:
•任命一位商务代表/与一位缅甸公民或与一家由缅甸人独资所有的公司签署一项代理协议;
•出售给或从一位缅甸公民或一家缅甸公司处采购。
对于大型项目,在按照《外国投资法》对投资项目提供重大税收和其它优惠政策时应予以慎重考虑。但是,此类投资应遵守一套严格的准则,并可能要满足一些重要条件。对于一些较小的投资项目或当外国投资者不希望走《外国投资法》中的程序之时,投资者也可以按照《缅甸公司法与相关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