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投资申请管理以及鼓励政策提供的机构
缅甸投资委员会是缅甸外国投资活动的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外国投资建议书,同时也是制订投资许可证条款并评估外国投资状况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的结构
根据第82/2011号通知,为了对现行投资法规进行监管,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对缅甸投资委员会进行了重组,如下:
申请受理条件(包括时间表)
申请程序如下:
-外国投资项目发起人应按照规定格式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提交一份建议书。如果建议书获得批准,则缅甸投资委员会将签发一份许可证。
-如果获得批准的经济活动是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则其必须通过公司注册处向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申请许可证。
-在被授予许可证之后,公司必须向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下属的公司注册处进行登记。
-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必须向商务部申请出口商/进口商的登记。
如果所有文件均齐备并已附上填写好的建议书,则申请受理时间约为两周(参见《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相关程序》第1条)。
推广领域/部门
A. 允许外国投资的经济活动(参见缅甸投资委员会第1/89号通知)可分类为九个部门:
-农业
-畜牧业和渔业
-林业
-矿业
-工业
-食品
-纺织
-个人产品
-日用商品
-皮革及类似产品
-运输设备
-建筑材料
-浆纸
-化学品、化学产品和医药
-钢铁
-机械和设备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贸易
《国有经济企业法》第3条中所提到的经济活动,前提是投资者已依照该法第4条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B. 如果投资者提交了上述清单中所没有涉及的投资建议书,则缅甸投资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来考虑相关项目。
限制
只能由政府开展的经济活动(参见《国有经济企业法》第3条)包含如下:
(a)柚木采伐及其在缅甸境内外的销售;
(b)林场的耕种与保护,但村庄自有、由村民栽种供其个人使用的柴火林则不在此列;
(c)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销售,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
(d)珍珠、玉石和宝石的勘探、开采和出口;
(e)供政府研究之用的鱼虾的养殖和生产;
(f)邮政和电信服务;
(g)航空运输服务和铁路运输服务;
(h)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
(i)广播服务和电视服务;
(j)金属的勘探、开采和出口;
(k)发电服务,但法律允许私人及合作社开展发电经营的则不在此列;
(l)政府时不时利用相关通知规定的、与安全和国防相关产品的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