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法规
• 《外国投资法》规定股本不得100%由外资所有;
•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缅甸的个人、公司、合作社或国营企业成立一家合资企业(合伙公司或有限公司);
• 如果是设立合资企业,则外国资本至少应占到全部股本的35%。
鼓励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免税额
外国投资者至少可以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延长。
2. 进口资本货物的税收减免
1988年《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对投资项目建设、勘探和开发期间所进口的资本设备和物资免征关税和其它国内税收。
在建议书中所提及的建设期内或在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并延长后的建设期内,投资可以享受此种免税政策。
3. 进口原材料的税收减免
在商业性生产和经营期的前三年,所进口的原材料可以免征关税和其它国内税收。
投资人必须向缅甸投资委员会告知商业性经营的开始日期以获得批准。在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之后,投资人可以享受进口原材料的免税政策。
在申请上述鼓励政策时,投资人需要说明项目的效益。
4. 其它鼓励政策(拨款、国内贷款、补贴等等)
其它鼓励政策包括:
• 拨入储备基金或在一年内再投资的收益可享受所得税减免;
• 加快减值的权利;
• 通过出口所产生的利润最高可减征50%的所得税;
• 有权代表所聘请的外国人支付所得税,并从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该笔支出;
• 有权按照缅甸公民适用的税率支付外国雇员的所得税;
• 有权扣除在缅甸境内所开展研发工作的支出;
• 有权连续三年结转并冲销亏损(从亏损年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