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缅甸企业解决争议的一个优先选择,同时也是一个必要的手段。除了外贸合同以外,没有法律规定合同应适用任何缅甸联邦的法律,或双方应服从缅甸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出于政策和实际操作的考虑,毫无疑问缅甸投资委员会(作为签发外国投资法所规定的许可证或公司管理许可证的一项前提条件)、其它政府审批机关以及国有经济企业将:
(i)要求合同的适用法律应为缅甸联邦的法律;
(ii)坚持要求将所产生的争议按照1944年的《缅甸仲裁法》提请仲裁解决;
(iii)要求将缅甸列为仲裁地。
但是,涉及某项特定行业部门的重大投资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在新加坡寻求仲裁解决。
缅甸的仲裁法源于1944年的《仲裁法》。该法列出了一些关于如何将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明确指南。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条款应适用于仲裁:
•应将争议交给一位独任仲裁员。
•如果将争议交给偶数人数的仲裁员,则仲裁员应任命一位公断人。
•仲裁员必须在四个月内做出裁决。
•如果四个月过去后仍未做出裁决,则争议应交由一位公断人,由其在两个月内做出裁决。
•仲裁相关方应根据宣誓/声明接受检查,并在权限范围内提供所需的文件。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仲裁员确定。
对于担心争议需要在缅甸境内解决的外国公司(或其投资者),其可以在合同中指定一位“独立”的仲裁员(例如由国际商会任命的仲裁员),而这或许是当前可以减轻其顾虑的最实际方法。
政府意识到外国投资者较为关心争议的解决方式,并已宣布正在“认真考虑”允许实行“国际仲裁”。如果获得允许,则该等国际仲裁只能按照少数专业国际机构的仲裁规则来执行。政府目前正在“密切研究”以下组织和和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国际商会(ICC)
•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