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发展阶段。政府已经意识到缺乏必需的知识产权保护所造成的相关问题,并正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助下致力于制订一套新的相关法规。
版权
1914年的《缅甸版权法》(源于1911年《英国版权法》的一份本地化版本)保护任一位在创作之日为缅甸公民或居民的作者在缅甸首次发表或创作(如果未发表过)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但是,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即使是《版权法》提供的有限保护也极少能得到执行。
专利与设计
理论上,1911年的《印度专利和设计法》对缅甸依然有效,可以保护已注册的专利和设计。然而在实践中,该法自1962年以来就未曾得到执行。
商标
缅甸从未有过任何通过注册的方式为商标提供所有权的法律。商标的权益取得、商标的保护以及可供应用的救济方法由“仿冒”法(参见下面的描述)来决定。但是,根据《注册法》规定,商标的“所有权申报”可以通过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一则公告并告诫不得侵犯其相关商标的方式进行“注册”。这种操作无法创立商标的所有权;它只能在任何未来的仿冒诉讼中作为商标所有人有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仿冒
除了制定法所赋予的以外,没有任何关于名称或标识的财产权。但是,普通法规定商人无权将其自己商品说成是他人的商品。如果某些企业或商业活动有可能受到实际损害,则他们可以基于该原则提出诉讼(即基于仿冒的诉讼)。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的欺诈动机,并且在未能证明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名义赔偿要求。
应用该权力制止仿冒的意义是:使用了令其产品与众不同的名称、标识或造型的商人可以阻止他人使用相同的名称或标识,或那些令大量同行或民众认为仿冒者所销售或供应的商品是实际所有人商品的类似欺骗性名称或标识。
在仿冒在诉讼中可获得的救济方法包括禁令、损害赔偿或利润赔偿。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仿冒者交出侵权物品或标签,或抹除侵权商标。
原告需要证明的使用程度取决于标识或名称的性质,以及该案件的其它情况。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某个有限区域甚至海外的使用就足以证明侵权,前提是对该等标识或名称的使用很可能造成原告商品与被告商品之间的混淆。
如果法院认为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存在极大的混淆可能性,则原告在不需要证明原告商品和被告商品之间已实际发生混淆的情况即可获得法院的禁令。当然,这种混淆已实际发生的事实也是未来可能再次发生混淆的有力证据。
在考虑商品之上的名称或标识是否可能存在欺瞒公众的情况时,待考虑的人士均是有判断力的普通民众,但不包括对该等具体贸易特别了解的人士,以及那些愚钝无知、不能胜任代表人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