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则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有关的外汇通知,投资者应在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下,在其有权以外汇形式开展经营所在邦的某家银行开立账户并将投资建议书中所载金额的外汇存入该账户。投资者可以通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将以下外汇转到海外。
-将外汇带到缅甸的人士所拥有的外汇;
-委员会允许将外汇带到缅甸的人士撤回的外汇;
-将外资引入缅甸的人士所取得的年利润在扣除各种税收之后的净利润;
-外国服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工资及合法收入在支付应缴税金以及扣除自身和家属的法定生活费之后的合法结余;
-投资者在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清算之后的获得的资金;
-投资者合法取得的赔偿款。
在提交规定的充足文件之后,投资者有权通过一个由缅甸公民开立或由缅甸公民名下企业开立的外汇银行账户将其投资企业所赚取的缅元收益以外汇形式转账出去。
根据《小额贷款业务法》(议会法律编号:13/2011),地方和外国机构、合伙公司、企业、合作社、银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有资格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自2011年9月29日起,缅甸中央银行(CBM)开始向国内私有银行发放货币兑换执照,允许持有该执照的银行受理外汇业务。到目前为止,17家私有银行共在全国设立了74个货币兑换中心,受理美元、欧元、新加坡元以及外汇兑换券等的兑换业务。自2011年11月25日起,缅甸中央银行民开始向11家国内私有银行发放特许经纪执照,以开展外汇金融业务。在这11家特许银行中,有6家私有银行当前正在从事外汇存款业务。缅甸自2012年4月1日起将汇率体系从与储蓄存款利率挂钩的官方汇率变更为由政府控制的浮动汇率,以便统一多种汇率。从该日期起,缅甸中央银行将通过与特许银行开展双向外汇拍卖的形式制订每日基准汇率,并将该等汇率公布在缅甸中央银行的网站上。
缅甸中央银行正在着手允许让国内私有银行与在缅甸已设有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成立合资银行,然后成立11%由外国银行独资所有的缅甸分公司。继此之后,缅甸将按照“东盟金融整合进程”允许外国银行在缅甸开立分支机构。